查看原文
其他

“营改增”后如何保障地方税权? | 前沿

2016-02-01 王凤宇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全新推出“前沿”栏目,以千字篇幅介绍一篇或一组前沿文献,带您了解学界最新研究成果。全新栏目期待您的来稿,请阅读学术期刊或会议报告中与私法相关的原创性研究,并撰写千字左右的文章对作者观点予以介绍,发邮件至ccclarticles@126.com。欢迎您通过微信或邮件的方式向我们反馈意见。
您对本文有关问题有何经验和看法?欢迎您留言分享~


实习编辑:金今

责任编辑:魏渝萱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增值税先转型后扩围”作为完善税制结构的战略措施,受到广泛关注,但是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进行“营改增”必然需重构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格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税权如何获得保障亟待顶层设计。“营改增”后如何保障地方税权值得探讨。


“增值税先转型后扩围”作为完善税制结构的战略措施,受到广泛关注,但是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进行“营改增”必然需重构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格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税权如何获得保障亟待顶层设计。席研究员在他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地方税权保障》一文中,提出了“营改增”后保障地方税权的有效途径。


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而且营业税目前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被增值税取代后,必然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税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地方收入问题,其更多地反映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体现了国家税权的纵向分配结果。“营改增”后,地方收入必将严重萎缩,地方政府所担负的职能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地方政府支出则将反向强化地方政府的收入压力。


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归属而言,目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种方案上。其一是继续执行原来的营业税分成机制,即将改征后的增值税仍归属于省级及以下的地方政府所有;其二是将改征后的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的分成机制统一起来,即按中央占大头、地方占小头方式重新分配。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更为可取一些,但与此同时也会对地方税制改革形成一种倒逼机制。


地方税权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补给保障不容忽视。将增值税的税权直接下放给地方政府并不合适,不仅成本高,而且会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尽快健全地方税体系,使地方税权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及时获得补给保障已成为大势所趋。从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看,地方税权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补给保障需要在直接税改革方面做足文章,深入推进财产税制改革与所得税制改革。


在增值税的税收分配上,除按比例进行分配外,还可以采取均等化的转移支付方法,即根据各地区的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资金需求等一系列指标,按照一定的标准化公式进行分配。但是要知道不同的转移支付方式所产生的政策效应也会有所不同。从尊重既得利益的转移支付角度看,主要有税收返还与体制补助;从以均等化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为根本目标的转移支付确定方法看,则主要是财力性转移支付;还有专项转移支付。增值税扩围改革下的转移支付应逐步取消税收返还,重构财力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补助制度,着力实现纵向转移支付的规范化和透明化运作。


在确定“营改增”后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的具体方案选择方面,还是应服从于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强化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基础性数据的真实统计、收集和使用,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地方政府的应有利益,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地方公共服务能力或水平的均衡化发展。


本文从历史措施入手,结合当今社会的新的发展特点,对于当前“营改增”产生的问题分析全面,论证有力,提出的建议也相应的说明依据,让人信服。同时,本文不仅涉及实务,也涉及学理,对于理论界通行观点进行分析,引人思考。

 

推荐阅读

如何认识新阶段财税法的功能 | 前沿

近期好文

八一八那些有趣&牛轰轰的法学课堂 | 品茗

盘点:人北清法律评论2015年民商法方向论文集萃(上)| 学刊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并下载《“营改增”后如何保障地方税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