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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抽逃出资”规则如何构造?丨前沿

2016-02-28 罗畅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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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编辑:陈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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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抽逃出资是我国经济生活中常见但极富争议的现象,既往实践中“抽逃出资”概念或罪名的滥用,使得其犹如一种“口袋罪”,甚至成为政府对企业秋后算账的工具。对此,刘燕教授撰写《重构“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理基础》一文,进一步修正我国现行法中“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作者强调,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法理基础是资本维持原则。该原则是公司法具有的“切割股东与公司间财产关系,确认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之独特功能的最佳诠释,有两个重要价值:(1)公司的资产仅能用于偿付公司债务,而不能被股东抽回用于偿付股东自身的债务;(2)由于股东无法抽回出资,公司就可以积聚大量的长期资金,便利了自身的发展。基于此,“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且股东缴付出资后,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返还出资,或者股东违反法律规定从公司无偿取得或超出合理对价取得利益并导致公司资本(或股本)减少的行为或交易。



(图一)

  

关于抽逃出资的具体认定,作者借助于公司资产负债表的逻辑结构(如图一)进行分析。股东抽回出资意味着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减少,但是实践中股东为逃避法律责任,“抽逃行为”并不直接反应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对此作者指出:首先,存在“公司向股东无偿地或超过合理对价地转移财产或输送利益”。其次,需要判断“公司向股东输送利益”的资金来源。因为属于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中不仅仅只有“股本”。如果资金来源于公积金、利润等项目,那么公司仅涉及“合法分配”、“变相分配”或“违法分配”(各概念间的关系,如图二)。这种甄别的意义在于,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应防止公司“股本”的不当减少,而对于“违法分配”,作者认为,要求公司对此采取事后的补正措施即可,如增补利润分配手续。



(图二)

 

作者进一步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存在的三个立法漏洞:(1)“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中的“出资”是否包括由股票溢价构成的“资本公积金”;(2)盈余公积金是否能用于向股东分配股息;(3)不存在“违法分配”的概念与规则,增加了“抽逃出资”被滥用的可能性。作者认为,立法对于漏洞(1)、(2)应尽快明确,对于漏洞(3),则应补充具体的分配规则,使得“分配”、“违法分配”与“抽逃出资”之间能够相区别。这样既能够实现公司法禁止抽逃出资的目的,又尊重公司资本运作上的自主权。


文章从“禁止抽逃出资”的公司法理出发,提出了具体的认定标准,揭示了现行法中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从而为“抽逃出资”的认定摆脱理论与实践困境提供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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