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钟带你看如何花式保护债权人 |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实习编辑:梅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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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内容简要:(1)取消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2)在资本缴付方面,实现完全的认缴制;(3)取消向注册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的要求;(4)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只记载认缴出资额,不记载实缴出资额。此举引起了学术界的热议。香港中文大学黄辉教授,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一文中,跳出规范解释的传统法学研究范式,通过法经济学的分析,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评判此次改革的正当性,并就2013改革后形成的债权人保护新范式下的各种机制进行分类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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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公司资本制度保护债权人的成本收益分析
作者强调,公司财产是影响公司还债能力的关键因素。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初衷是披露公司资本信息,降低公司股东与外部债权人之间的“金融代理成本”,缓解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经济效率。然而,“注册资本额”只反映公司某一时刻的财产,而在后来的经营中,其财产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化。因此,外部债权人根据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评估其还债能力无异于刻舟求剑,这使得该制度带来的收益十分有限。
公司资本制度产生的经济成本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在监管方面,制度的执行需要投入人力和物力,包括对相关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等。作者认为,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总体经济规模和公司数目等指标估测,该成本应当不低。(2)公司经营成本问题也非常严重。比如,受行业、规模和地区等因素影响,各公司的资本需求会有所不同,设定统一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难以满足商业的现实情况,造成资本浪费,甚至使得一些本可设立的公司无法设立,从而阻碍经济发展,减少社会财富。此外,为了符合相关要求,公司设立人想方设法蒙蔽验资机构,甚至付费让验资机构串通进行虚假验资,这些情况在我国屡见不鲜,徒增公司设立成本。
作者指出,债权人保护是一个跨学科的系统性课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理论框架,他将这些债权人机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础性的保护机制,包括公司资本制度和合同法或契约机制;另一类是特殊性的保护机制,包括担保和保险机制、看门人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董事义务制度和破产法中的衡平居次制度等。
以银行发放贷款为例,(1)契约机制方面,银行必然会对公司的信用状况和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一个相应的利率水平,同时将严格限制资金的用途,也可利用资产负债率、债务股本比以及流动性等财务指标限制借款公司的资产分配行为等。(2)担保机制方面,可以是物的担保,如设立抵押物权等,也可以是人的担保,这又可分为第三方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服务和公司股东的个人担保等。(3)信息披露方面,国务院发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实缴资本等相关信息,这与证券市场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4)看门人机制,指那些在金融市场中以自己声誉资本为担保提供某种认证服务以降低交易成本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审计师、律师、证券分析师和信用评级机构等。作者特别指出,验资制度的改革,使得原来由债务人公司委托验资,转变为由债权人委托验资,避免原有制度中的利益冲突,提升了验资程序的效率。(5)其他制度,如刺破公司面纱、股东债权衡平居次规则、破产前的无效或可撤销交易规则等,都能够保护债权人利益。
此外,作者还分析了2013年改革产生的“变法成本”,并借鉴国外经验,对2013改革中相关争议提出处理路径。总体而言,2013改革有利于破除国人长期以来对于公司资本制度在债权人保护功能上的迷信,引入现代市场经济中新型的效率更高的债权人保护机制,从而构建多元化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商法新思维。
参考文献:黄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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