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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门票价几何:关于经营性墓地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 | 前沿

2016-04-04 扈艳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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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黄梦仪

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玲、金今


受我国传统殡葬习俗和理念的影响,入土为安,视死如生的观念一直深入人心。对于中国人而言,坟墓似乎具有超出对死者缅怀与敬畏的家族观念。然而随着人口增长与老龄化的加速,作为城镇居民安葬遗体或骨灰主要场所的经营性墓地在此形势下出现了供求上的紧张关系局面。加之炒卖墓地行为的不断发生,各地相继出现“天价墓地”现象,让百姓不禁发出“死不起”的无奈感叹。为了对殡葬行业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廓清殡葬业乱象,从而将墓地价格引导向符合市场规律的正常区间,西南政法大学张力教授与公杰博士发表《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经营性墓地法律问题研究》一文,梳理分析了有关经营性墓地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中具体涉及到经营性墓地的规范主要为民政部1992年8月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7月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各省级政府颁布的地方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的政策性文件。由以上文件可知,我国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的使用主体是农村村民,根据其农村户籍身份获得并无偿使用;经营性墓地的使用主体为城镇居民,通过购买获得有偿使用。经营墓地需要依法获批并领取执照,购买墓地除了夫妻一方健在、高龄老人以及危重病人确保自用可自己生前购买外,其他均需购墓人持相应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方可购买。我国不承认经营性墓地的永久使用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法规一般认为经营性墓地的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


然而上述规则除经营性墓地与公益性墓地的区分之外,多体现于国家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之中,效力层级的不足导致其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从而导致了倒卖哄炒墓地价格的行为发生。同时,我国我国城市公益性墓地尚处于初步探索发展阶段,制度设计中尚有不完善明确之处,具体体现在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期限、购墓者所享有的权利内容、墓穴建筑物所有权归属以及关于购墓者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四个方面。


《物权法》颁布后,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应归属用益物权基本无所争议。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又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根据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2011)》,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归属于卫生用地也可以归属于其他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此亦可佐证,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购墓者与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之间成立租赁法律关系,其不享有所购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于购墓者在交纳的购买经营性墓地的费用中包含“建筑工料费”,且20年一般不足以满足购墓者的实际需求,法律应使得购墓人对墓穴建筑物享有所有权。文章指出应建立续期制度,购墓者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主动提出申请,经营主体在此之前应予预告,之后应予警告,法律应完善续期程序,保证第一次购买使用经营性墓地时已经交纳的费用,当申请继续使用时不再缴纳。


该文着眼当下,立足实践,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入手,梳理了有关经营性墓地的现行规范,揭示出其中的问题与不足并从法律角度给出了自己的分析与制度设计思路,为我国经营性墓地法律规范体系化提供了有益参考。


参考文献:西南政法大学张力教授与公杰博士《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经营性墓地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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