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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转发侵犯著作权?丨前沿

2016-04-01 林俏俏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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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妍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玲、金今


2011年8月,张某在其司考培训课堂上发表言论,“凡是中国大陆女孩子到法国留学的,回来之后都是烂得一塌糊涂,都是超级潘金莲”。这段视频被网友发布至微博,经著名学者于某转发后,传播速度加快,引发热议。2011年底,张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于某诉至法院,认为于某的微博转发行为侵犯其授课内容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二审以于某转发该视频是评论为目的,转发焦点并不在于司考授课内容,其转发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而非对张某授课内容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司法判决虽然维护了网路社交空间的消费者转发利益这一案件的法理问题,但对微博空间转发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这一观点有待进一步探讨。学者梅术文发表论文《从消费使用性视角看“微博转发”中的著作权限制》,对其中的法理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梅术文认为案件审理当中有三个问题必须深入分析。第一,于某作为微博的文化消费者,享有哪些利益,法律有何保护途径?第二,现行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是否可以适用微博转发行为?第三,如果本案不能依据合理使用具体条款予以裁决,应当如何处理?我国著作权法是否存在合理使用一般条款?

 

针对第一个问题,著作权法对于作者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众的福祉做出了权衡。法律保护著作权是有限的,消费者可以在不受作者控制的范围之内使用作品,如出于学习、研究、娱乐、欣赏目的使用作品,在非公开领域内(如家庭范围内)使用作品,也可以使用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也可以运用“禁止权利滥用”排除作者对消费者使用作品行为的不恰当干预。总之,著作权法禁止的是未经作者同意“再现作品”,但是如果是个人使用或者适当引用,即可不经作者同意免费的使用作品。

 

但是微博转发并不构成个人使用,也不符合适当引用条件。首先微博转发的目的并不是个人学习、研发、娱乐、欣赏,而是评论、表达和分享,因此并不能严格的契合个人使用条款。并且,微博转发中利用网络技术可以实现一次完全转发,且评论可容纳字数非常少,而适当引用一般是指对内容的部分复制、摘抄用以说明、评价某一观点,但是微博转发难以满足其要求。

 

微博转发已不能从适用个人使用和适当引用具体条款,那么可否适用一般条款?我国法律中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结合国际理论,可称之为中国版的“三步测试法”。根据“三步测试法”,微博转发属于著作权适用过程的特殊情况,并且不会与作品、表演、录音作品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根本不会与作者通过作品获得利益的方式发生竞争,也不会损害作者的利益,因为通过微博获取作品的人少之又少。但是学界对于三步测试法争议非常大,梅术文认为三步测试法存在弊端,因为三步测试法是对权利限制的限制,很容易形成今日可证明某一行为并不侵犯著作权,翌日这一观点也可能被证明不符合三步测试法。

 

网络时代,作品使用和传播方式日新月异,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使用和传播作品极易与著作权法擦边,学者梅术文的论文以清晰的思路和确凿的说理为我们理清了微博转发背后的法理问题,同时也为著作权法在网络时代的适用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梅术文,《从消费性使用视角看“微博转发”中的著作权限制》,载《法学》, 201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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