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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 学刊

2016-03-22 罗帅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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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李诗格

责任编辑:刘小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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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原文:王利明,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6期)


摘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将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与普通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等同,在法律上值得商榷。有必要探讨在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一物数卖情形下的物权变动规则。由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因此,其物权变动既可因登记、也可因交付而发生,且善意的登记权利人应优先于已经占有标的物的买受人。


关键词: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登记对抗;物权变动


2、《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原文:程啸,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


摘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与第10条分别规定的是普通动产与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支付价款优先说、合同成立在先说以及交付的效力优于登记等。司法解释的起草者旨在通过上述标准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多重买卖的目标。然而,由于这些标准既违背了基本的法理也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因此它们不仅无法实现起草者的初衷,还会制造更大的混乱与问题。


关键词:多重买卖;买卖合同;动产;所有权


3、《论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制——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原文:刘保玉,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6期)


摘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10条,对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有诸多规则值得肯定。但其在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中所创设的“交付的效力优于登记”的规则,与《物权法》的规定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旨趣有所背离;其在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中所采用的“付款在先规则”和“合同成立在先规则”,则随意地破除了普通债权之间的平等性,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且无法在债法制度中一以贯之,不足为取;而拟定中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在房屋多重转让中的权利保护顺位问题上,却仍拟沿袭“合同成立在先规则”。对此,应予检讨并加以修正,学界也应大胆探索更合理、妥适的处理方案。


关键词:多重买卖;一物数卖;合同履行的顺序;竞价及变价受偿规则


4、《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内外有别”的规则——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原文:贾爱玲,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9期)


摘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确立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物权变动之裁判规则,交付与登记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如何也引发学者的再次思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是交付生效、登记对抗。交付是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是物权变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单纯的交付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登记的对抗力产生于因交付取得物权的基础之上;单纯的登记不会导致物权变动,也不能产生对抗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和公示方式内外有别,并不同一,交付和登记各在其法律效力范围内产生作用。


关键词: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公示;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5、《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之法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评析》(原文:周江洪,载《苏州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摘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时的履行顺序规则。依该条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债权多重让与与股权多重转让问题原则上不能参照适用该条。登记虽不能产生所有权,但其履行请求优先于未受领交付之买受人;既未受领交付也未登记之情形,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该司法解释虽然便于法院确定多重转让时的履行顺序问题,但也存在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法理逻辑的不连贯以及可能破坏债权平等原则及债务人任意履行原则等问题。通过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可部分避免上述问题。


关键词: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物权变动;履行顺序 


6、《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原文:李霞,载《社会科学家》2015年第1期)


摘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一方面肯定均未交付时登记可先于一般债权人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方面又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取得物之所有权。交付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小于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法律却规定交付的买受人优先于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这显然违背了法理。登记的公示效力具有独立性,在一定条件下仅登记不为交付亦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且该变动具对抗效力;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间接交付不转移物的实际占有的情形下,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大大减损。因而,有必要根据交付的形式区分善意取得的具体构成,以达到均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特殊动产;一物多卖;登记对抗;善意取得 


7、《特殊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类型化思考——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原文:张力、郑志峰,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7期)


摘要:一物二卖有违诚信原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否定了特殊动产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企图达到维护诚信原则的目的。然而,强行树立履行标准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 也无法真正实现维护诚信原则的目的。特殊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可分为选择性纠纷、处分他人之物纠纷和确权性纠纷,分别对应买受人均未交付之情形、只有一方买受人交付之情形以及两方买受人均为交付之情形。对于确权性纠纷,根据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确认受领交付方所有权;针对处分他人之物纠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选择性纠纷,则应赋予出卖人自主选择权。出卖人一物二卖行为本质上为违约行为,应以违约责任规制之。


关键词:特殊动产一物二卖;司法解释第10条;履行纠纷分析;违约责任;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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