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一行人被撞身亡,却要负事故主要责任?!【以案说法】
在交通中,行人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保护。但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突然横穿马路,而驾驶员反应不及,将其撞倒,并碾压身亡,这事该怎么处理?
对此,交警蜀黍强调:坚持依法处理!
这不,宁乡城区花明路就有一起行人被撞身亡的案例,交警蜀黍依法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一起看看,当晚都发生了什么?
2015年9月4日凌晨4时许,张某某驾驶湘A9N***号牌轿车沿宁乡花明路西面由北往南行驶,途经花明路“希尔登酒店”前地段,遇行人齐某某醉酒后在机动车道内停留、闲逛时摔倒在地,张某某驾驶轿车从倒地后的齐某某身体碾压,造成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据驾驶员张某某陈述:他当天驾驶轿车从长沙回宁乡,刚过了花明路与八一路交叉路口,突然看到车前一个黑影晃了一下,后感到车子颠簸了一下,像是碾压了东西。于是,他马上停车,看到他的车后倒着一个男子没有动弹。他走近一看,才明白刚才是车子碾压到人了。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报警求助。
当天,监控视频记录了发生的一切,两男子醉酒后,在马路中央摇晃、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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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宁乡交警对行人齐某某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验证实:齐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97mg/100ml。
据调查:齐某某当年仅27岁,黑龙江人,当晚与黑龙江老乡裴某某在一起吃夜宵、喝酒,两人酩酊大醉。随后,两人在道路上闲逛的过程中,齐某某突然倒退摔倒在地,被轿车碾压身亡。而案发不久后,裴某某被单位开除,失去联系。
悲剧的发生,令人惋惜!斯人已矣,善后事宜还得继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齐某某不但在车行道内停留、闲逛,而且醉酒,交警认定齐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而驾驶员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驾车发现前方有障碍而未立即停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张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齐某某的离世,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凌晨4点、醉酒、时年27岁!
在此,交警蜀黍特别提醒:请广大行人遵守交通法规,切莫拿血肉之躯开玩笑!
编辑: 陈 雄
编审: 魏 瑛 黄金飞
审核: 贺 任 李延扬 冯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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