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单位不缴存、少缴存、逾期不缴存公积金!这样办!
↓点击下方了解异地就医报销指引↓
你就明白啦!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反映情况并作出行政执法申告。
持以下资料预约至管理中心业务窗口办理
(需要提前预约)
1、申告人书面反映诉求情况并经本人签名确认的申告书;
2、申告人身份证;
3、申告人与被申告单位依规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凭据(包括劳动合同、或生效的劳动仲裁书、或生效的法院裁决等文书),以确认申告人与被申告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应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由于公积金中心不是劳动部门,不具有确定劳动关系的职能,不能凭参保证明或者个税完税证明认定劳动关系>;
4、提供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凭据。如无法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或凭据的,须书面说明不能提供原因。
注:1、以上提交的资料必须是原件,且同时提交二份复印件,待收件当场核对复印件后,原件交回申告人妥善保管,以备执法过程、或行政复议、诉讼中质证之需(防止可能出现证据无效);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和资料的来源。
2、申告人可办理委托手续。被委托人可凭委托人(申告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办理。
去哪里办呢?如何预约?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详情👆
1、职工提供材料执法申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受理职工的申告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审核。
2、通过审核的,向被申告单位发出告知函、补缴确认函,单位仍不补缴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申告单位、职工不服的,可于60天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这个期间管理中心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上述时间过后,如单位既不提出复议或诉讼,又不执行管理中心行政处理意见的,管理中心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是否有规定住房公积金执法申告的追溯时限?
A《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实施,即1999年4月3日后的住房公积金,应按《条例》执行。之前的,没有依据强制补缴,由单位和个人协商解决。对于没有强制要求缴存公积金的单位,以自愿为原则。
Q职工办理执法申告后,应如何进行补缴?
A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缴存的资金构成的,并由单位代扣代缴。针对已提起执法申告的案件,一般情况单位应向中心主动申报职工应补缴额,故申告人应将个人部分缴存至单位,以便单位进行代缴。如双方无法就应补缴额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确认函中的缴款途径汇缴至中心账户。
Q被申告单位应如何进行补缴?
A被申告单位在收到函件后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申告人申报登记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代缴代扣。如申告人对被申告人的申报不予确认的,本管理中心将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
Q如果被申告单位将要注销或倒闭,是否影响执法申告的办理?
如申告人发现被申告人将要倒闭或注销,可至本管理中心书面情况说明,本管理中心将根据申告人的情况说明向相关部门提出阻止注销申请,申告人也可将相关情况反映到市监局、税务局等部门阻止注销。申告人应及时提起个人权利的主张,以免在单位注销或关闭时提起执法申告。
往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