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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家园——全省各地法院审判污染环境案例选登

2017-06-10 河北高院


6月5日世界环境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起环境污染案例,提示企业、个体经营者依法经营,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劳动者谨慎择业,远离破坏环境的违法企业;如果群众发现环境污染涉嫌违法犯罪,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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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获刑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元氏县某村村北非法经营一电镀厂。在生产过程中,李某某直接排放含有铬、锌、铜有毒有害重金属物质的电镀废水。经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鉴定,其排放的电镀废水中铬、锌、铜的含量严重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电镀废水重金属物质严重超标,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裁判结果

    

元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办电镀厂,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含有铬、锌、铜有毒有害重金属物质的电镀废水,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身体状况,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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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获刑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承租张某甲家的地用来堆放废物垃圾。其间,被告人张某雇佣被告人靳某某等人驾驶其自卸货车,将制革区各个加工厂在生产中产生的部分蓝皮丝以及其他垃圾,倾倒在张某以及其承租的张某甲家的承包地里。2015年底,被告人靳某某受张某的指使,将两车蓝皮丝倾倒在辛集市都大营村村南铁路边的垃圾点,每车大约5吨,后张某派他人将蓝皮丝拉走。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靳某某受张某指使,将蓝皮丝倾倒在张某甲家的承包地两车共计5吨。

    

2016年5月,张某承租的张某甲家的耕地到期。张某甲发现张某承租的其耕地上有大量的蓝皮丝和制革下脚料等垃圾,于是报案。案发后,辛集市制革区管委会委托辛集市某公司对张某、张某甲家承包地倾倒的蓝皮丝进行清理,共计299.12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蓝皮丝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21中的皮革切削工艺产生的含铬皮革碎料。

    

裁判结果

    

辛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雇佣被告人靳某某等人拉运制革区加工厂产生的危险废物蓝皮丝和其他垃圾,将部分蓝皮丝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非法倾倒在都大营村村南铁路北侧垃圾场及张某、张某甲家的承包地内,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某自己并雇佣他人非法倾倒蓝皮丝,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受被告人张某指使,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靳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靳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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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暗管排放有毒废水,获刑八个月罚款万余元

6月5日上午,随着法槌落下,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法庭依法对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对赵某、马某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赵某、马某合伙在武安市某村废弃砖厂内修建镀锌厂。5月17日,两人开始生产镀锌标准件。生产过程中,该厂私设暗管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2014年5月19日,武安市公安局联合市环保局查获该镀锌厂。后经市环境保护站监测,该厂院内废水池中重金属含量超标,造成环境污染。武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马某非法开办镀锌厂,私设暗管向渗坑排放超标污水,严重污染环境,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且后果严重的,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武安法院此次公开宣判,旨在告诫那些污染环境的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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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废水至渗坑,被判两年罚两万

6月5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在曲周县某村其母亲居住的老宅内进行电镀加工,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院内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造成环境污染。经曲周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被告人孙某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水中重金属锌的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800多倍,造成了地下水体污染。庭审中,被告人孙某当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居民区内非法经营电镀加工点,在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将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内渗坑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饮水安全于不顾,将生产污水直接偷排地下,给当地地下水体带来了不可逆的损害。希望相关企业和个人,切实提高环保法治意识,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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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聊天找“下家”,非法处置废物获刑

6月5日上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涛、李某图等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涛、李某图在被告人王某涛未能提供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上聊天委托王某涛处理化工废料。随后,王某涛指使被告人马某东寻找存放化工废料的场地。马某东一方面通过被告人马某高介绍,另一方面自行寻找,分别联系到峰峰矿区某村的被告人王某军等人,欲将化工废料存放在王某军等人提供的场地。而后,王某涛分别联系杨某涛、李某图,将化工废料从外省市通过货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峰峰矿区王某军家等地。经鉴定,上述废料属于危险废物,被告人李某图、杨某涛、王某涛、马某东、王某军、马某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参与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罪责,以及被告人具有的自首、认罪、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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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挖渗坑排废水,浓度超标获刑罚

近日,临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底至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临漳县某村,私自开办镀锌厂。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没有安装任何环保设备。刘某在工厂院内挖掘两个渗坑,不采取任何防污染措施,直接将镀锌废水排放到渗坑内,严重污染了土地和地下水质。

    

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水样监测,该电镀厂东侧渗坑水样总锌浓度为25.1mg/L;西侧渗坑水样总锌浓度为51.7mg/L。对照国家电镀污染排放标准中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废水PH值均超标。

    

临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电镀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五)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司法解释,利用渗坑排放有害有毒物品,对地表和地下水极易造成严重污染。此类案件中,只要排放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就可入刑。法官提醒各位从业者,一定要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从事经营活动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 


6月5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三起涉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件,旨在引导社会各界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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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拒不停改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自2014年4月至7月8日,在没有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藁城市滹沱河城区段河道内开采建筑用砂。冯某提供铲车并负责整个砂场的管理工作,鲍某负责开铲车采砂。2014年5月30日,藁城市水务局向被告人冯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停改通知书。冯某非但没有停止反而继续雇佣人员采砂。2014年7月8日,办案民警将正在非法采砂的受雇佣人员当场抓获。同年8月18日,被告人冯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4年7月16日,河北省地矿局石家庄综合地质大队出具核查报告,估算被告人在该砂场采区内开采建筑用砂资源量16043立方米,全部为细砂。7月28日,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为,建筑用砂16043立方米,每立方米12元,共计192516元。9月4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鉴定书,最终认定被告人冯某等人非法开采建筑用砂价值为192516元。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在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藁城市滹沱河城区段河道内采砂,开采建筑用砂价值19251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冯某系初犯,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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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废水污染环境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甲承包位于赞皇县的石家庄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兼董事长。该公司使用氯胺法甲基肼合成工艺,以次氯酸钠、甲胺、液氮为原料生产二甲基肼。2014年2月11日,石家庄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向赞皇县环保局递交恢复生产的报告,并承诺严格按照零排放标准生产。赞皇县环保局同意该公司于2014年2月15日恢复生产。生产过程中,用于蒸发废水的蒸馏塔损坏。被告人李甲遂将生产二甲基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到公司的废水池中,并将一无牌照后八轮货运车进行改造,内藏一容积约为12吨的水罐。李甲指使该公司司机李乙用改造后的货车将公司废水拉出公司进行倾倒。被告人鲁某为该公司的班车司机。在工作之余,鲁某不定时帮李乙实施倾倒。二人将废水倾倒在石家庄市高邑县某村山坡、废弃的煤窑、河旁的乡间公路等处。

    

2014年6月2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派民警进行蹲守。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李乙、鲁某再次往乡间马路上倾倒污水,李乙被民警抓获,鲁某趁机逃走。随后,被告人李甲与鲁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被告人李乙、鲁某于2014年6月27日晚上倾倒废水的PH值为13.39。该监测数据经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的认可。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鲁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强腐蚀性的废碱液不经处理随意倾倒且数量较大,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为石家庄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明知生产过程中的废液没有经过处理不能排放,仍指使李乙、鲁某将废液随意倾倒;被告人李乙、鲁某明知化工厂的废水有害,仍在夜间利用货车将废液拉出工厂随意进行倾倒,三被告人为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李甲是组织者,李乙是具体实施者,二人为主犯;鲁某为该公司班车司机,在李乙倾倒废液时起帮忙、辅助作用,为从犯,依法对鲁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鲁某事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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