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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贷款买房,分手后能否进行分割?

2017-10-17 河北高院


案情

   

张某(女)与陶某(男)通过QQ聊天相识,网络上语言相投的两人很快见面并发展成为恋人,随后开始租房同居。两人同居没多久就商量着买房,陶某为此陆续给张某10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并以张某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房屋贷款,每月给张某18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该房屋产权落在了张某一人名下。

    

谁知,这段关系仅仅维持了两年半就以分手告终。分手后,陶某向张某索要购房款,张某拒绝,于是两人为房屋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并闹上了法庭,陶路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 

分歧

   

庭审中,陶某称:他和张某于2012年底相识并同居,于2014年4月以张某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处房屋。首付款由他出钱支付,银行贷款也是他每月给张某以现金或者转账形式进行偿还,直至2015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仅登记在张某名下。该房屋应该是自己的财产。

    

张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同居关系,仅仅是恋爱行为,两人自2015年5月就不在一起同居。而涉诉房屋是她个人出资购买,银行贷款也是由她的账户进行偿还,和原告无关,拒绝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张某和陶某是否存在同居关系;二是该涉案房屋是双方共有还是张某个人所有。


针对焦点一,陶某向法庭提交了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短信来往记录、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并有三名社区居民出庭作证,证实两人共同生活。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并有共同经济生活,也为当地群众所知晓和承认,可以认定为同居。在本案中,有短信、社区证明、证人等大量证据证实双方在2012年至2015年,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且双方有购买涉诉房屋等共同的经济关系,故可以认定为双方确系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自2015年5月两人不在一起居住时就自动解除。

    

针对焦点二,陶某向法庭提交了和张某聊天记录以及向张某支付房屋贷款的转账凭证;张某则提交了聊天记录、房产证复印件、银行贷款还款明细,证实张某贷款金额155000元,截止2016年9月已还款31108元,尚余123891元未还。对于房屋价值,双方均认可是220000元。法院认为:通过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陶某和张某在同居生活的基础上,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结合陶某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陶路曾多次向张丽支付过欠款用于偿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张丽虽辩称是个人出资,但却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因而该房屋可以认定是双方共同财产。

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涉诉房屋既为原、被告共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认定原、被告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部分予以平均分割;因涉诉房屋在房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是张某的名字,根据实际情况,涉诉房屋归被告张某为宜,张某给付陶某房屋补偿款110000元;因涉诉房屋尚有贷款123891元未还,该债务系双方共同债务,应平均承担,每人61945元。但房屋归张某所有,贷款也在张某名下,最好由其全部偿还,与张某给付陶某的110000元补偿款相互折抵后,张丽还应该给付陶路48054元。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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