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集中宣判十起涉黑恶案件
8月29日,河北邢台等地法院依法对邢台县被告人李思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定州市被告人王海龙等8人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人王可民等3人抢劫、敲诈勒索案;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人崔根茂等17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等十起涉黑恶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思博自2000年参加以于立(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期在该组织经营的“滚石迪吧”工作,后通过积极协助、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组织利益,先后发展成该组织“邢台华奥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滚石迪吧”、“英皇俱乐部”的负责人,为该组织攫取了大量经济利益,并以强大的经济利益维护、支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李思博在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中,或亲自指挥,或积极参与,成为该组织骨干成员。长期以来严重破坏了邢台市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该组织称霸一方发挥了巨大作用。
邢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思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崔根茂、郝亚宁认识后陆续招揽吴鹏程等8人先后在一起租住,组成站脚团队进行专门的“站脚助威”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崔根茂为首,以吴鹏程等8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温泉招揽被告人赵瑜等5人组成站脚团队进行专门的“站脚助威”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温泉为首,以贾红顺等5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5年被告人杨云涛在公司上班时开始接触站脚并收取酬金,之后便开始认识、聚拢一些愿意站脚助威的社会闲散人员。陆续招揽被告人杨冰等3人组成站脚团队进行专门的“站脚助威”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杨云涛为首,以杨冰等3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以上三个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共同或分别在石家庄市区、赞皇、晋州等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多起。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手持器械肆意打砸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使被害人心理产生极大恐惧,在石家庄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相关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崔根茂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另16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海龙、李宁、杨文彬伙同许超丰、赵强、孟涛、张天、张超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为寻求刺激或者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定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海龙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另外七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
2017年5月份至2017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可民、张久民和张春英三人共谋,让张春英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将被害人约出见面吃饭,劝说被害人饮酒,并让被害人酒后驾车送张春英“回家”。途中,王可民与张久民驾驶一辆黑色宝马轿车尾随其后,伺机故意与被害人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后,向被害人索要赔偿,并对部分被害人恐吓、殴打。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7起,抢劫犯罪6起。
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可民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另2名被告人分别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和十七年。
另外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建伟等3人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滦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一帆等14人寻衅滋事案;廊坊霸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董小小等6人敲诈勒索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鄂喆等23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行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增权等5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新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楠等15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等六起涉恶犯罪案件依法宣判,根据不同罪责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不等。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突出打击重点,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做到有黑必扫、有恶必除、除恶务尽,无恶治乱,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为平安河北和法治河北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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