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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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冰雪运动法治保障学术交流会第一组讨论精彩回顾

在8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冰雪运动法治保障学术交流会上,32名与会专家学者和优秀论文作者,以“法治护航后冬奥经济和冰雪运动持续健康发展”为主题,聚焦冰雪运动司法裁判问题研究、司法服务保障冰雪产业发展问题研究、《体育法》贯彻实施及涉冰雪运动法律问题研究、冰雪运动涉外法治研究等不同议题,分为四组进行了深入交流研讨。第一组分组讨论由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华军主持,邓可人、吴丽丽、杨佳成、杨江涛、冯雨瑶、杨富元等6名作者,围绕“冰雪运动司法裁判问题研究”分议题分别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焦洪昌教授和潍坊学院政法学院朱文英教授作了精彩点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邓可人就《论滑雪规则的法律性质及其在侵权责任过错认定中的作用》进行发言,在分析当前滑雪规则在司法适用中面临实际问题的基础上,从滑雪规则的法律性质、滑雪规则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是否属于技术标准等视角厘定了滑雪规则的性质,认为滑雪规则在司法裁判中扮演“软法”的角色,在辅助法官认定滑雪行为的妥当性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吴丽丽就《涉冰雪运动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与救济路径完善——以强制责任险的构建为视角》进行发言,从冰雪运动致人损害纠纷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出发,分析此类运动责任承担和救济渠道的不足,立足强制责任险推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立法供给、条款设计、监管机制等层面对推进冰雪运动强制责任险的具体路径提出建议。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杨佳成就《滑雪伤害事故责任认定问题研究》进行发言,立足我国滑雪伤害事故司法实践,分别对司法实践中滑雪摔伤类以及撞伤类事故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以及法院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进行了深入分析,对统一滑雪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就预防和化解滑雪伤害事故纠纷提出合理化建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参事、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焦洪昌对前三位作者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对选题新颖程度、分析框架、研究方法予以肯定,并从论文选题、研究方法以及观点创新等三方面分别进行评价,同时就如何提升文章论证水平进行了指导。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江涛就《自甘风险规则实体法裁判与释法说理——兼及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之融“观”入“理”》进行发言,立足《民法典》第1176条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通过对自甘风险的适用的分析研究,提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可行性建议。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冯雨瑶就《滑雪运动场所主体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进行发言,以滑雪运动场所主体责任实践样态为逻辑起点,重点阐述了滑雪场所主体责任的外部逻辑衔接,并通过对滑雪主体责任认定的内在逻辑分析,提出滑雪场所主体责任理性认定的具体路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富元就《冰类体育运动纠纷司法诉前调解的逻辑考量与进路优化——打造“冰场
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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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成功化解的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邯郸市大名县某家庭农场诉雄县北沙口乡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基本案情】2015年10月,邯郸市大名县某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与雄县北沙口乡西留官营村村委会(以下简称西留官营村委会)及多名村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相关协议,将西留官营村1000多亩耕地流转给该家庭农场经营使用。2019年9月,雄县人民政府对包括家庭农场承包土地在内的西留官营村土地进行整体征地搬迁。在征地过程中,因争议地上青苗补偿的分配问题,家庭农场和村民、西留官营村委会之间产生分歧和矛盾。后因家庭农场要求雄县北沙口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沙口乡政府)给付争议地青苗补偿款未果,将北沙口乡政府起诉至安新县人民法院。家庭农场认为,雄县人民政府已将争议地青苗补偿款拨付至北沙口乡政府,因争议土地由家庭农场经营使用,北沙口乡政府应将该款项给付给家庭农场。请求判决北沙口乡政府向其给付青苗补偿款169.2万元。【化解过程】安新县人民法院接收立案材料后,依托新成立的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平台,立即与北沙口乡政府进行沟通联系,并详细了解案涉土地征迁补偿等基本情况。基于所了解的情况,安新县人民法院就案涉法律问题对北沙口乡政府进行释明并告知相关法律风险,督促北沙口乡政府协调西留官营村委会,在维护西留官营村民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障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建议北沙口乡政府对该案进行诉前实质性化解。最终,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家庭农场与西留官营村委员会达成了和解协议,家庭农场既得到了部分青苗补偿款,又满足了继续在新区经营农场的需求,西留官营村也合理获得了部分青苗补偿款。其后,家庭农场向安新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该案得以有效化解。【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有效协调保护各方利益主体,有力保障国家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典型案例。雄安新区建设,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土地征迁过程中产生的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雄安新区行政争议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如何平衡好土地征迁过程中各方主体利益,为新区建设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此,要强化行政争议的诉前、诉中、诉后的全程沟通化解,减少裁判带来的矛盾对立,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本案征地补偿的分配既关系到被征地村民和土地实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新区土地征拆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工作大局。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经过与当地政府、基层组织的多方协调联动,最终妥善化解了矛盾,真正实现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王某某诉曲阳县人民政府扣押财物案【基本案情】2019年7月24日,曲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曲阳县政府)下设治超办在郎家庄、宝平线一带查获疑似超载重型半挂货车一辆。当时车辆处于锁车状态。因现场未找到车主,治超办人员对车辆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径行打开车锁,并雇佣司机将超载车辆引导至治超办。但途中涉案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及车上货物毁损。2019年7月25日,治超办将车辆运送至事故科停车场,将货物运至治超办进行保存。货物称重约为100吨,损失约50吨。后治超办多次与货车实际权利人王某某协商,但对赔偿事宜双方争议较大,未能协商成功。王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曲阳县政府返还车辆,赔偿违法强制措施造成的损失。【化解过程】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收到立案材料后,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大力协调化解。经多次沟通协调,一方面,王某某同意接受该车辆返还,并就赔偿数额与治超办达成了初步意见;另一方面,通过法院的释法明理,王某某接受了因超限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意缴纳罚款。但前述赔偿款项需按财务程序审批拨付,而王某某坚持收到赔偿款后才撤回起诉。基于上述情况,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曲阳县人民法院两级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协调联动,由曲阳县人民法院院长首先与曲阳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沟通此案的进展和赔偿款审批事宜。后曲阳县人民法院及时与曲阳县政府沟通,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探讨提前拨款的解决办法,并与曲阳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主任(曲阳县县长)书面沟通案件进展以及提前拨付赔偿款的必要性。最终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该案所涉款项于2020年9月30日拨付到位,案涉争议成功化解。【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通过府院联动、两级法院化解平台联动,合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效保障大货车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安全健康有序发展,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对货物运输中的各环节严格把控、依法管理,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应在行政执法中充分保障货车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人性化执法,避免矛盾激化。本案中,大货车存在超载的违法情节,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又给大货车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两级法院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有效协调联动,并与政府形成合力,在释法明理、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既促使大货车权利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又保障了大货车权利人因违法强制措施产生的损失获得及时、全面的法律救济,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具有积极的社会引导价值。三、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案【基本案情】2019年8月7日,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香河县某饺子馆例行检验抽查中,发现该饺子馆购进的5瓶“跃龙生姜汁”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保质期1个月。2019年9月30日,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所用食品原料超保质期为由,对香河县某饺子馆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香河县某饺子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义务。2020年5月7日,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罚款本金五万元及加处罚款五万元。【化解过程】在香河县人民法院非诉执行审查过程中,饺子馆经营者于2020年5月8日向法院递交行政争议化解申请。法院查明该饺子馆并不构成故意低价购买、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且所购食品原料尚未使用,亦未造成不良后果。同时了解到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饺子馆自春节以来几个月均处于停业状态,目前正值疫情后复工复产初期,餐馆恢复经营急需资金,如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将难以为继。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及时制定化解方案,并向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发出邀请函,邀请检察院共同参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2020年6月3日,法、检联合召开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推进会议,结合当前疫情形势,解读党和政府相关政策,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指导意见和化解建议。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决定由饺子馆缴纳罚款本金,免除加处罚款。饺子馆经营者接受化解方案,并及时缴纳了罚款本金。【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法检两院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合力化解,助力疫情期间经营者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新冠肺炎疫情对餐馆的经营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对其将是雪上加霜。疫情防控期间,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积极倡导各职能部门要为企业、经营者复工复产创造便利条件,减少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针对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厘清问题找准难点,同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指导意见、制定化解方案,召开化解工作推进会议,为行政争议化解搭建平台、铺平道路,既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又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实现了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也为疫情期间经营者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四、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医院有限公司诉定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案【基本案情】2016年,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河北某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院公司)经招拍挂法定程序,受让取得位于定州市建设街西侧46.3294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因定州市人民医院未及时搬离,故案涉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一直由定州市人民医院使用。2020年10月13日,定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州市政府)作出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房地产公司、医院公司认为定州市政府系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且评估价值远低于市场价值,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化解过程】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导,房地产公司、医院公司同意该案由该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先行化解。因本案涉及定州市人民医院三甲建设,属市重点项目,故定州市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市委会议,研讨化解方案,确定由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具体负责化解。同时定州市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化解平台亦积极发挥作用,该院院长主动联系,了解化解进度,及时向中院反馈情况。后定州市政府积极与案涉公司沟通,各方达成共同申请法院评估的初步和解意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委托评估公司评估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评估报告作出后,定州市政府由常务副市长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与案涉公司沟通。后经多次市委会议,定州市政府与案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最终,依各方申请,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调解书。【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政府充分发挥支撑作用、落实落细化解举措,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若要取得实际成效,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必然离不开政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需要政府发挥支撑作用。政府主要领导重视甚至亲自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进行相关调度、协调与决策,对行政争议的最终实质性化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定州市政府在本案化解过程中主动作为,通过召开会议、确定方案、领导牵头、明确责任、密切沟通等一系列举措,最终促使该案成功化解,维护了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形象,切实保护了企业产权,促进了当地营商环境的优化。五、石家庄市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元氏县分公司诉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罚款案【基本案情】2019年4月18日,石家庄市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元氏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点火生产。2019年4月19日,元氏县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要求该公司立即按要求采取措施。该公司在采取灭火措施过程中发生事故,污染处理设施无法使用,当日即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元氏县分局提交了书面申请,并建立临时排烟通道,排放未经处理的烟气和湿气。2019年4月20日,石家庄市环境执法支队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染处理设施未运行,将未经处理的烟气直接排入大气。2019年7月30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材料公司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材料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化解过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接收该案立案材料后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部分可能存在瑕疵,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后,依托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在厘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该区行政争议化解的规定,区法院和区监察委员会、区司法局共同参与化解。在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监督下,行政机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自行纠错,依法将罚款变更为4万元。最终材料公司申请撤诉,争议顺利得到化解。【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法院、监察委员会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合力化解,破解行政机关不愿调、不敢调难题的典型案例。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由于对协调化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担心被追责等多种原因,部分行政机关存在不愿调、不敢调的问题,极大制约了行政争议化解平台作用的充分发挥。石家庄市裕华区由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联合出台《石家庄市裕华区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府委院共建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充分发挥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优势,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实质化解争议提供监督支持,大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效破解了行政机关不愿调、不敢调的难题。该案在监察委员会的参与和监督下,最终得以实质性化解,案涉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六、赵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税务登记及征缴税款案【基本案情】2017年4月17日,沙河市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赵某某变更为李某某,并经原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登记。但该公司未在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沙河市税务局)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亦未给沙河市税务局提供变更登记信息,导致沙河市税务局仍向赵某某催要该公司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欠缴的税款。赵某某因担心税务部门进行后续处罚,故于2018年5月向沙河市税务局缴纳了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049.62元。后赵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沙河市税务局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返还其代缴税款及滞纳金。【化解过程】在诉讼中,赵某某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争议化解申请,法院查明赵某某虽主张其于2018年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了本不应属其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其于2020年6月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其权益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法院第一时间将该案登记为诉前协调化解案件,分流到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并主动邀请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参与协调化解工作。2020年7月21日,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检察院、群众工作局共同召开听证会,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出席,听证会上赵某某及沙河市税务局负责人均到场充分陈述意见,经过多轮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沙河市税务局主动变更税务登记人,并退还赵某某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行政争议在诉前实质化解。【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将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行政争议,成功引入诉前协调化解机制并妥善解决,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面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实受到损害应当得到保护与救济,但提起行政诉讼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实际情况,法院没有机械办案、一裁了之,而是坚持司法为民理念,主动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充分发挥行政争议诉前协调化解机制的积极作用。通过邀请检察院、群众工作局共同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广泛监督,形成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合力,使这起涉税行政争议在诉前得以实质性化解。这种创新模式解决了通过行政诉讼难以获得救济的现实问题,既有效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国家税收秩序。七、张某诉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设施案【基本案情】2007年4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北戴河区环卫处)与秦皇岛某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建筑公司投资在东山码头停车场南侧建一座星级厕所;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厕所时,由北戴河区环卫处组织评估,并报请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戴河区政府)按照评估价对建筑公司进行补偿。2007年5月,张某与建筑公司签订协议,取得了上述厕所项目的建设、经营、使用权益。后张某将建成建筑的一部分出租给赵某经营宾馆。2017年3月,北戴河区政府认为宾馆存在违法建设问题,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2017年5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北戴河区城管局)将该建筑拆除。张某不服,以北戴河区政府、北戴河区城管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因被告不适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张某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再审申请,同时认为张某有权以北戴河区城管局为被告另行起诉。后张某以北戴河区城管局为被告再次起诉。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起诉。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化解过程】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案件后,本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实质化解本案争议的基本方向达成共识,并向北戴河区城管局释法明理,指出强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调动其主动化解争议的积极性。法院从北戴河区环卫处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入手,找出行政机关对张某予以补偿的依据,在双方一致认可的情况下,经依法评估,并结合案涉建筑已使用十年的实际情况,引导北戴河区城管局合理确定对张某进行补偿的数额。通过组织各方多次沟通,最终由北戴河区城管局、建筑公司、张某三方签订了《行政纠纷化解协议》,张某当日便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唯一的防线。鉴于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周期较长,有些案件通过行政争议化解程序更能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张某自2017年起诉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经过多轮诉讼仍未有定论,且本案也不能直接解决其损失问题。法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准确把握张某实质诉求基础上,以彻底解决行政争议为目标,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坚持依法化解争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各方和解。本案争议的及时有效化解,既保护了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也解决了困扰行政机关多年的因拆除行为引发的后续遗留问题,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有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八、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南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基本案情】2017年3月4日,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和区政府)委托南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和开发区管委会)和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了《入区协议文本》,协议约定由南和区政府提供土地与扶持资金,投资公司负责项目设计规划和招商引资,共同建设“京和产业园”。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投资公司认为南和区政府未按期提供土地与扶持资金,导致其招商引资的企业无法正常入园,给其造成损失。该投资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南和区政府与南和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入区协议文本》,对相关土地进行招拍挂,支付剩余扶持资金3003.0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366.38万元。【化解过程】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考虑到本案涉及邢台市南和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影响较大,在征求投资公司同意后,将该案移送至邢台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该中心在收到该案后,确定责任法官,并要求南和区政府与南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本案化解员。南和区政府迅速确定化解员并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责任法官与化解员沟通案情,并提示其诉讼风险与化解方向。而后由化解员主动与投资公司进行协商,责任法官全程提供法律咨询与诉讼引导,帮助当事人理性选择化解方案,经过多方沟通与数次协调化解,最终投资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至此该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积极化解招商引资产生的行政争议,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典型案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针对本案双方因招商引资协议产生的争议,法院通过行政争议化解平台的规范化运作,紧紧围绕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提供司法服务,为企业和行政机关搭建沟通桥梁,促使双方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达成共识,最终使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解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九、河北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工商登记案【基本案情】2017年11月29日,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2018年1月20日,房地产公司申请注销,其提交的清算报告载明该公司无其他债权债务,公司剩余资产二百余万元由两个法人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割。2018年1月26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石家庄审批局)为房地产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2020年7月15日,河北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向石家庄审批局提交申请,以房地产公司尚欠其几十万元工程款、注销登记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为由,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石家庄审批局对此不予受理。安装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石家庄审批局的注销登记。【化解过程】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经征得安装公司同意,由该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及时开展化解工作。鉴于房地产公司其中一个法人股东已先于房地产公司注销、另一个法人股东对安装公司不予理会,安装公司自身又无法找到清算组成员、实现债权确有困难,而提起撤销房地产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诉讼并不能直接解决实质问题,故法院并未就案办案,而是着眼实质诉求,积极作为,协调石家庄审批局协助查找房地产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联系方式,在此基础上释法明理,帮助安装公司厘清能够直接有效实现债权的救济途径。经多轮沟通,安装公司反复确认其债权能够实现后,撤回起诉。随即安装公司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债权及时得到了清偿。【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法院着眼当事人实质诉求、有针对性协调化解,最终从根本上解决争议的典型案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应当以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在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时应当找准问题症结所在,拓展解决纠纷的思路和方法,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减少当事人诉累。案涉公司的实质诉求是实现债权,其提起撤销注销登记的行政诉讼,难以直接解决问题。故法院从帮助民营企业有效实现债权入手,开辟途径、释法明理、有针对性协调化解。本案的化解,既从根本上解决了案涉公司的问题,也降低了民营企业的诉讼成本,避免了程序空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十、李某甲、李某乙诉威县贺营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基本案情】2001年,威县人民政府分别为李某甲、李某乙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李某甲、李某乙在各自宅基地上建房居住。2017年2月惠博普污水处理厂项目落户威县贺营镇,需征用该镇东中营村200亩土地。李某甲、李某乙的房屋在项目用地范围内。2017年6月4日,威县贺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贺营镇政府)对二人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李某甲、李某乙对该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贺营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贺营镇政府拆除李某甲、李某乙房屋后,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面积、价格等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3月31日,李某甲、李某乙向威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提交了化解申请书,请求化解案涉争议。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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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五次会议召开

司法公开的重要平台,民意沟通的重要渠道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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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最高法等九部门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

方案强调,主题宣传要突出思想引领,切实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全过程。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热”在基层、增强实际效果。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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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百年路 | 1969

中央决定成立全国性的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防空领导小组,以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在各级防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普遍开展了群众性的挖防空洞和防空壕的活动。9月11日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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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民法典:2个案例教你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认定为预付款,最终被吸收进总价款中,并不适用定金罚则。特别提醒,消费者在向商家交付定金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索要定金收条,以此作为享受服务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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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保定中院:跨越千里的“诉服温度”

针对此案的具体情况,我要求高新区法院加大调解力度,争取诉前化解该案;如果化解不成,依法立案审理,可考虑采用网络庭审的方式,减少当事人诉累,不要让当事人再多跑一次。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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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新:解决“六个苗头性问题” 推动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线索核查是查纠整改的切入口和着力点,是清除害群之马的重要前提。目前,举报线索不少、反映的问题不少。务必引导各地以线索核查为牵引,强化精准施策,严格掌握政策,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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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百年路丨1968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布告,提出六条措施,严禁破坏交通、抢劫军用列车、冲击解放军机关、杀伤解放军指战员等。24日,中央再次颁发布告,作出六条规定,制止部分地区的武斗事件。7月21日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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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刊载他人小说,侵权吗?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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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一筐鸡蛋的故事

没等我过多思考、反应,就看到法院后院西门口一对母女踮着脚急切的向里张望,原来是她们。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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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百年路丨1967

林彪发表讲话。他说:“现在不少地区党、政机关瘫痪了,表面上看来很乱,这个乱是必要的,正常的。”他提出“现在的革命是革我们原来革过的命的命”等荒谬主张,并鼓吹“要建立新的国家机器”。8月14日
202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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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机关开展“我做的群众最满意的一件事”主题实践活动,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4月30日,省法院下发实施意见及分工方案,部署在省法院机关开展“我做的群众最满意的一件事”主题实践活动,围绕全省法院公开承诺的便民利民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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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百年路丨1966

中共中央通知:中央宣传部已经改组,陶铸任部长,陈伯达任顾问(仍挂副部长名义)。当时,原中央宣传部连同前已改组的文化部和中共北京市委,被诬称为“三旧”。8月1日-12日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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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承德中院延伸司法服务,实现司法为民“零距离”

四、立足审判主责,以实际行动践行“我为人民来审判、办案一线党旗红”承诺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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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办案,还原真相——省法院公正审判获点赞

鲜红的锦旗不仅是当事人对法官办案公正的认可,也是对复议监督庭工作的认可,法官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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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唐山曹妃甸、路北法院倾情调解化干戈

人民事无小事。民事审判工作不仅注重案件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更注重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案件中传递司法温暖。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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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百年路丨1965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调整文化部领导问题的批复》,免去齐燕铭、夏衍等在文化部的领导职务。这是文艺界开展错误的批判和整风的结果。4月12日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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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本案中,母亲李某某有自书遗嘱一份,是李某某真实表示名下房产由徐乙继承,故母亲李某某名下房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由徐乙继承。而父亲徐某某名下房产因系夫妻共同财产,无自书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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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模风采榜样力量 | 全国优秀法官——信深谦

信深谦先后从事过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土地承包、民间借贷、物业服务等案件审理,虽然这些案件在有些人眼里都是鸡毛蒜皮的小案,但件件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处理不好极易激化矛盾,影响群众安宁的生活。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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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模风采榜样力量 | 全国优秀法官——冯静

冯静,以一名共产党员的优秀情操和忘我的工作情怀努力践行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入党誓言,以一名“全国优秀法官”的矫健步伐弘扬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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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百年路丨1964

司法公开的重要平台,民意沟通的重要渠道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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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保定莲池区法院雨中送法,温暖民心

司法公开的重要平台,民意沟通的重要渠道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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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百年路丨196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先后访问印度尼西亚、缅甸、柬埔寨和越南,加强了中国同这些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9月15日至27日,刘少奇主席访问朝鲜,进一步加强了中朝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和伟大团结。4月
202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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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9年)白皮书, 公布15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省法院党组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推动新时代河北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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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党组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 推动新时代河北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

冀法战疫|让党旗在疫情防控一线高高飘扬——河北法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警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侧记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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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党组部署扫黑除恶工作——确保实现三年为期总目标,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河北

冀法战疫|让党旗在疫情防控一线高高飘扬——河北法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警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侧记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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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风险、护安全、保稳定、促发展——河北法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纪实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机关内外部管理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院大门口设体温检测点。一项项措施保障着人民群众及法院干警的生命安全。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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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工作部署,提升全省法院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

冀法战疫|让党旗在疫情防控一线高高飘扬——河北法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警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侧记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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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召开党组会要求,立足审判职能,坚持突出重点,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卫彦明向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作法院工作报告——全省法院新收案件止增回落,诉源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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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法战疫|让党旗在疫情防控一线高高飘扬——河北法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警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侧记

在东光县人民法院,院党组号召全院干警“动起来”,共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随着这一声号召,全院党员干部纷纷发来请战书,非党员干警也热血沸腾,自愿请战,展现了法院干警的爱心善意和责任担当。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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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卫彦明向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作法院工作报告——全省法院新收案件止增回落,诉源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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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召开党组会要求——积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卫彦明向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作法院工作报告——全省法院新收案件止增回落,诉源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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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行动|河北法院电子诉讼全攻略

我们已经对接“银联”、“微信”、“支付宝”三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您收到交费通知单后,可以实现轻松交费。交费成功后,我们为您提供电子交费凭证,作为立案依据。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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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公告

一、即日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另,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群众工作中心均已暂时关闭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望广大群众周知。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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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彦明向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作法院工作报告——全省法院新收案件止增回落,诉源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月9日,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卫彦明作法院工作报告。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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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河北法院2019这一年,请您查收

河北高院微信小程序--诉点通开通啦!咨询、调解、立案、找老赖一键搞定!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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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看完2019年河北法院工作报告

河北高院微信小程序--诉点通开通啦!咨询、调解、立案、找老赖一键搞定!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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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微信小程序--诉点通开通啦!咨询、调解、立案、找老赖一键搞定!

点击“我要立案”,就会进入“河北移动微法院”平台,人们进行人脸识别、实名认证后,即可享受网上立案、网上送达、网上缴费等多项诉讼服务。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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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登”字号改革

省法院党组专题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服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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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图读懂“一乡一庭”

省法院党组专题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服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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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在家门口就能立上异地的案子?一张图看完就会啦!

省法院党组专题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服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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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举办宪法宣誓、公众开放日等活动

省法院党组专题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服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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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河北高院不断创新工作模式,让司法更贴近群众

在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方面,针对案件不同情况,先精准分流,再耐心调解,最后速裁快审,探索案件类型化立案、类型化审理的新模式,促进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标准化,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同案同判。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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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举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会,卫彦明为全院机关干警作宣讲报告

省法院党组专题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服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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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等九被告人贩卖、制造芬太尼毒品案一审宣判

省法院党组专题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服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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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党组专题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服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卫彦明院长在廊坊“北三县”法院调研时提出,建立完善与首都法院对接机制,为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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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职践诺”内容

3.文明热情接待群众,快捷高效办理群众提出的诉讼服务事项和涉诉信访事项。不断健全完善以人民为中心的诉讼服务制度体系,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平等、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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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礼新中国成立70周年】河北高院举行“牢记初心担使命,砥砺奋进新时代”文艺汇演

此生无悔入华夏,世世愿做中国人!千言万语,说不尽我们对祖国的祝福;万语千言,道不尽我们对祖国的爱恋。全体法院干警齐唱《歌唱祖国》,用歌声表达着对祖国的赞美,用行动证明着:“我爱你,中国!”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