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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民法典:2个案例教你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河北高院 2021-05-12

案涉房屋存在居住权,如何执行

【案例】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中,李某名下有一套房屋,但该房屋存在居住权登记为李某前妻王某居住10年,现张某申请法院执行该套房屋。案涉房屋存在居住权,如何执行?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物权编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有益物权。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取得,受法律保护。但存在居住权的涉案房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查明居住权登记和查封的先后顺序变卖执行。案例中,李某名下房屋居住权登记先于查封,法院应当“带居住权拍卖”。案外人不服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因带居住权拍卖未损害案外人的实体权利,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救济即可。如李某名下房屋的居住权登记晚于查封,法院应当“涤除居住权拍卖”。案外人不服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因被执行人对已查封房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涤除居住权涉及案外人实体权利处分,应当通过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予以救济。


民法典中的定金罚则

【案例】中秋佳节,某网红餐厅推出每桌2888元的节日套餐,并接受消费者预定。张某预定该套餐,并向餐厅支付600元定金,餐厅向张某出具定金收条。后张某接到餐厅电话,称因经营原因,预定的节日套餐已被取消,并退还已支付的600元。张某该怎么办?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定金,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案例中,张某为预定节日套餐向餐厅支付定金,现餐厅不能按约为张某提供餐饮服务,致合同目的落空,应向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张某预定的节日套餐价格为2888元,按照民法典规定,定金金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即577.6元,超过部分22.4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故张某可主张该餐厅应向其双倍返还定金1155.2元,另外已支付的22.4元可视为部分预付款主张餐厅向其返还。     

在司法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认定为预付款,最终被吸收进总价款中,并不适用定金罚则。特别提醒,消费者在向商家交付定金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索要定金收条,以此作为享受服务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

来源:宁夏法治报、张家口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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