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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 | 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

四川人社 2022-07-23
白皮书 | 技工学校违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规定 应依法给予严惩


为进一步增强大家对人社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共同推动新时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四川人社将选取《2020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中的一些案例进行推送。此书聚焦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职工权益维护、根治农民工欠薪、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伤认定等方面,收录了20件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并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真实案例。



欢迎大家一起看案例长知识,

学法规,懂政策。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9年12月23日进入A公司工作,于入职当日与公司订立《劳动用工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行政人事,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试用期为6个月。周某与公司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试用期按此标准80%计发。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A公司于2020年2月3日起开始停工停产,A公司以周某停工停产期间未提供劳动为由,未向周某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报酬。2020年3月1日,公司向周某发出《薪资确认单》,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提出将周某的月工资标准从2020年3月1日起调整为2000元/月,周某对公司调整其工资标准表示同意。A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起复工,并于2020年3月20日起按2000元/月标准向周某计发工资报酬。


2020年9月30日,周某以“因为工资低,未恢复工资”为由,向A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日离开公司未再工作。2020年11月19日,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A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复工后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 A公司在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应向周某支付工资?

■ A公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能否降低周某的工资标准?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向周某支付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驳回了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已履行仲裁裁决。



案情解析



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都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在劳动关系领域,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情况普遍存在,进而导致相关争议案件数量显著增加。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冲击,也为尽可能地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疫情爆发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继出台涉疫情争议案件处理意见和答复,对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遵循。


 1 

A公司在停工停产期间,应向周某支付工资及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政策解读口径的函》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例如,某企业实行月薪制,从2月3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3月30日,其中2月3日至3月3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天),3月4日至3月30日为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前述规定已经非常明确,A公司以周某停工停产期间未提供劳动为由不支付工资的行为,明显不当。由于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周某仍处于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故A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周某支付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的工资,向周某支付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的生活费。



 2 

A公司可以降低周某薪资标准。



由于A公司在降低周某薪资标准前已经向周某发出了《薪资确认单》,提出了降薪理由和降薪标准,周某对此也明确表示同意,故A公司降低周某薪资标准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前述涉疫情劳动争议处理意见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而采取调整薪酬的情形,属于特殊事件影响下的特殊情形,应特殊处理。


在处理此类争议案件过程中,除坚守法律底线外,还应站在贯彻落实国家“六稳六保”政策的角度,使争议案件处理既能保障企业的生存和顺利经营,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用人单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






来源:四川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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