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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 | 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层层分包转包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四川人社 2022-07-23


为进一步增强大家对人社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共同推动新时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四川人社将选取《2020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中的一些案例进行推送。此书聚焦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职工权益维护、根治农民工欠薪、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伤认定等方面,收录了20件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并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真实案例。



欢迎大家一起看案例长知识,

学法规,懂政策。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层层分包转包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2名农民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其工作所在项目的劳务分包人陈某“携款潜逃”导致拖欠其工资共计76900元。经查,这22名农民工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在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从事抹灰、砌砖等工作,该项目总承包企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劳务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宋某,宋某将部分劳务工程转包给自然人杨某,杨某再将其中抹灰、砌砖的工程分包给自然人陈某,层层分包转包。工程竣工后,总承包企业与宋某、宋某与杨某、杨某与陈某已分别逐级足额结清工程款。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时,陈某承认欠薪,但对数额不认可,随后失联。


争议焦点


22名农民工工资应当由谁清偿?


处理结果


总承包企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承担22名农民工的工资清偿责任,代陈某支付了拖欠的76900元工资。陈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其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陈某逾期未改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将此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区分局立案侦查。陈某于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22日被区人民法院判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解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宋某,致使项目层层分包转包,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应当依法承担这22名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建设领域工程项目违规发包、层层转包、分包等问题突出,部分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而后者又雇佣农民工进行施工,这是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难以从根本解决的重要原因。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包括违法分包、转包等各类情形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清偿主体责任。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其重要源头在于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包代管,没有履行用工管理的义务和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义务,因此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层层分包转包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符合源头治理和根治欠薪的原则性要求。



来源:四川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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