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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因打闹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曹某和宗某是公司同事
某天 宗某刷完卡准备离开
遇到等待刷卡下早班的曹某
曹某开玩笑时
用脚轻轻踢了下宗某的臀部
宗某随即返回与曹某打闹推揉
因曹某用力不当
致使宗某失去重心倒地受伤
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几个月后
宗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宗某这种情况
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宗某这种情况
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0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0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0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本案中,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但其发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原因或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相关,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而是因宗某与曹某因工作之外的原因打闹推揉所致。
因此,宗某这种情况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编辑:胡金华 校对:何佳佳
审核:杨 郡 终审: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