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参考》来了
本期《信息化参考》关注点:
“互联网+信用监管”
内容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网信办也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7月政策热词。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让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快捷传递的信息让生活更加便捷,但互联网的虚拟特性却为信息服务失信提供了“天然的土壤”。因此,如何用好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发挥互联网处理海量、动态、多维度的信用信息的强项,确保形成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实现更高效、更有效的信用监管,既是挑战,更是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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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维良: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最突出的特点
来源:新华社新媒体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18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七方面重点内容,分别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监管,强调分级分类监管,信息充分共享和依法依规充分公开,以“互联网+”为特征,能够大幅提升失信成本,更加注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是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管机制。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连维良说,在事前监管环节,通过市场主体“做承诺”“重教育”“用报告”,提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全面推广主动信用承诺制度,加快许可事项办理进度,扩大信用报告应用范围。在事中监管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信用信息,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事后监管环节,从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等方面,用好失信联合惩戒的“利剑”。
“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的最突出特点。”连维良表示,即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
他表示,信用评价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分级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为主要依据,充分采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价结果。同时,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提供信用信息,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他强调,“信用评价主要是服务于监管、服务于企业信用建设。信用评价的结果不直接用于失信惩戒。失信惩戒必须依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进行。”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连维良指出,“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千万不要相信现在网上一些关于‘清洗记录’‘洗白信用’的非法广告。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对各种以信用修复名义恶意违法失信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绝不姑息,因为它严重破坏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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