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湘西“忠义堂”端了!
8月23日上午,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张明、杨逵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案。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明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杨逵等其他9名被告人,根据罪责,分别判处五年零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现场
案情回顾
2017年初,被告人张明成立了“忠义堂”,被告人石某、吴某、杨逵、向某考、龙某东、杨某、石某江、向某杰、石某均系“忠义堂”的成员,张明系“忠义堂”成员老大,其所租住的房屋平时供“忠义堂”成员居住,有时给石某、吴某等成员提供生活费用,给石某、吴某带领的“忠义堂”成员抢劫麻将馆提供犯罪工具。
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张明、石某、吴某伙同杨逵、杨某、向某考、石某江、龙某东、向某杰、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刀具、钢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频繁作案、实施抢劫、毁坏财物,共抢劫2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毁坏多家麻将馆财物价值人民币119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现场
庭审直击
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对张明、杨逵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杨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向某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石某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龙某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向某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明、石某、吴某、杨逵、杨某、向某考、石某江、龙某东、向某杰、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19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10名上诉人均为“忠义堂”组织成员,张明是为组织成员提供住宿及作案工具,系首要分子。石某、吴某为骨干成员,组织成员经常纠结在一起,共同故意多次实施以上抢劫行为,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张明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石某、吴某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二人为主抢劫15次,未遂3次,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逵、向某考、龙某东、杨某、石某江、向某杰、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向某考参与抢劫15次,未遂3次;龙某东参与抢劫14次,未遂3次;向某杰参与抢劫13次,未遂3次;石某参与抢劫11次,未遂2次;石某江、杨逵参与抢劫10次,未遂3次;杨某参与抢劫9次,未遂2次,均应当按其所参与的犯罪次数分别予以处罚。在抢劫过程中,石某、吴某、向某考、杨某等人有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张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石某、吴某犯罪时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石某、吴某系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不宜减轻处罚。杨某、向某考、石某江系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龙某东、向某杰、石某系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均系从犯,可减轻处罚。除张明外,其他9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团结报 湘西法院网
作者|州法 吉法
编辑|刘娜
监制|龙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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