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教】圣经和法律(2/3)
【护教系列】连载
如果没有圣经
(第四章 圣经和法律)
作者 / 甘-雅各;杰利-纽康
十诫与我们的法律
许多人注意到当今许多法律是从十诫来的。杜兰便是其中的一个,他指出许多相似之处。他把第四诫视为是为安息日而编纂的,第五诫乃是把家庭神圣化的一则强力的法律,以至于这条法律「铭刻在家庭之中的理想延续到了中古世纪、现代欧洲,直到瓦解社会的工业革命出现。」杜兰把第七诫视为「婚姻乃家庭之基础」。温姆瑟补充道,第七诫乃是透过禁止通奸来强化「保护家庭」的法律。关于第八诫,杜兰写道:「它认可了私有财产,并与之和宗教及家庭相结合」。关于第九诫,温姆瑟说明它「禁止伪证,并建立一种以宗教为基础的诉讼」。第十诫「禁止贪夺」温姆瑟写道:「从这一条法律可以引出相关之条文。」如此一来,十诫帮助人类建立了现代社会的基础。它自然为西方法律立下了根基。
就法律而言,圣经是我们的一笔大遗产,它带来了一个温情、人性、自由和公义的风气。德雷普金教授(Israeal Drapkin) 在他《罪与罚:古代篇》(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ncient World)里总结说:「十诫是西方文明道德和法律的基础。」
十诫如何在法律的历史上做出如此巨大的影响?温姆瑟相信,犹太人是历史上被驱散得最厉害的民族。他自成一家之言地说,他们「多次被迫为奴,每一次过程中均有些人回到巴勒斯坦重建家园,有些人则在国外建立自己紧密相连的属地。」如同其它的社区一般,犹太人所到之处总是带着自己的信仰、习俗和律法。其它的文化因而深深地受到犹太人带去的传统和法律所影响。
当然,十诫之所以遍布世界。当归结于基督教之广传。因此,当基督教兴起远播的时候,就把十诫带到了世界各地。然而,基督教时代的前三个世纪里,她仍是属地下式的组织。发动了十次对信奉者血腥的镇压,罗马帝国仍然无法阻挡基督教。当康士坦丁这位罗马君王登基时(公元四世纪初),罗马的法律开始遵从圣经的原则。康士坦丁和狄奥多西(Theodosius)是那些基督徒君王之一,他们把基督教的道理纳入了法律之中。其中以查士丁尼一世的贡献独占鳌头。
查士丁尼一世
查士丁尼一世是 自482年至 565 年以来,君士坦丁堡(罗马帝国东半部)的统治者。但一开始,我必须先交代,查士丁尼一世个人有一些严重的污点。牛津大学院长兼历史学家罗伯特(J. M. Robert)在他的《世界史》(History of the World)一书中。对查士丁尼一世作过如下评语:
雅典学院的历史享有八百年之久,但他将之毁于一旦。他想成为一位基督徒君王,不愿是一名非基督徒的统治者,并下令摧毁所有在首都里的异教徒铜像。更糟的是,他加速降低犹太人的社会身分,和限制他们履行宗教事物的自由。
当然,我并不觉得这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尤其是他对犹太人的作法。但是,查士丁尼的统治确是圣经影响法律发展的一个典型。套用杜兰的话说:「历史想当然地忘却了查士丁尼的战争,而只记得他对法律的贡献。」
甚至对查士丁尼的评语也均是集中在他好的一面。查理斯迪尔(Charles Diehl)说他是「两种伟大思想的杰出代表--帝国思想和基督教思想。由于他提出这两种思想,以致他足以垂名千秋矣!」吴尔(P. N. Ure)在《查士丁尼和他的世代》(Justinian and His Age)一书里写道:「从各方面来看,查士丁尼所编纂的法律被公认为是他最主要的成就,使得他万古流芳。」我们所要研究的是,这份整合了数百年来矛盾的法律系统之遗产。以及立法的各种层面。
当查士丁尼统治的时候,罗马的律法已经累积了超过一千年之久的经验。罗马人爱立法,市井小民的生活几乎全被野心勃勃的立法神经给牢牢掌控着。那时,查士丁尼承接了法律的混乱场面:当时他们有着各种不同层级的法律,彼此在不同区域之间甚至相互抵触着。杜兰指出,那个时期罗马法律是一种「实证性的累积,不是逻辑性的演绎。」为了整合和修剪现有法律系统这个庞然大物,查士丁尼组成了一个委员会,其中成员均是法律上的伟大人物。
这个工作分成三方面。首先,这个委员会写下了他们认为最好的律法大纲。这份完成于 529 年的大纲叫做「宪法」(Codex Constituionum),通行全国,而与之抵触的任何法律一律无效。这份「宪法」史称「查士丁尼大法」(Code of Justinian),其中奉圣经原理为圭臬。
委员会检讨了罗马历代以来人才济济的立法程序。并在529年将结果写在「罗马法典」(Digesta or Pandectae)上。奥斯卓高斯基(George Ostrogorsky)在他的《拜占庭史》(History of Byzantine)做了如是之评论:「成于公元 533 年的『罗马法典』是另一项更伟大的成就。它集合了罗马古典法学者的著作,以及帝国官方之勒令,变成现行法律的主体。」在「罗马法典」里,我们读到了这一段话:
透过祂神圣的王权,神把这个国家交托给我们统治。我们历经战争的胜利,也承接和平的礼物。同时因着肩负国家架构的运行重责,彷佛如临深渊、如履薄水,思索着神所给予我们的大能支持,使我们不至于仗恃自己的膀臂,不倚靠军队,不仰仗元帅,也不自恃才能,而是在于对至高无上之三位一体真神护佑的盼望。如此,世界方能持续进行。
查士丁尼法律改革的第三个部份是成之于公元 533 年的「制度法」(Institutiones)。基本上,它是「宪法」的浓缩版,又加进了一些补述。「制度法」是给法律学生阅读的一本官订手册。如同西方一些重要的文件一般。它仍是以救主为其开宗明义:
奉我们主耶稣基督......给胸怀大志的法律学生......在删除了不一致性所带来的不和谐、混论国家规章(即国家法)之后,我们关照了无以数计的旧有之法律体系。并且,如同水手渡过大海中心一样,我们终于完成了这一项工作。
这些不凡的出版被后人称之为「查士丁尼大法」(Codes of Justinian)。为了消弭法律之间的矛盾,查士丁尼做了一些调整和补充。例如,
* 「自由人(曾为奴仆者)不再视为是分开来的群体。」他们得以分享「自由人的所有特权」。
* 严惩强暴:以极刑定谳;对霸占财产的人亦同。
* 律师必须向圣经发誓,将全力以诚信保卫当事者的权益。此外,若发现告诉不属实,律师将停止一切告诉程序。
杜兰写道,查士丁尼大法「把正信的基督教纳入法律之中。它以宣告王位一体真神做为开宗明义篇」。奥斯卓高斯基说:「在基督教影响所及,大法时常在更高的人性原则之下被加以修正,尤其是有关家庭的部份。」
稍后,奥斯卓高斯基也补充说:
查士丁尼是占领拜占庭的最后一任罗马君王。同时,他也意识到掌控国家的那位神圣者的存在。他统治世界的企图心也是奠基于基督教和罗马帝国。
数世纪以来,查士丁尼将基督教纳入法律的作法影响了整个世界。历史学教授诺曼康德(Norman Cantor)写道:「查士丁尼大法是中古世纪最高度发展的法律体系,也是现代欧洲法律系统的基础。」迪尔说,查士丁尼的成就使得他的缺点和失败瑕不掩瑜。「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工作,是人类进步史上最大的成果。」迪尔补充说:
查士丁尼大法为国家提供了道德的基础,它在中古世纪之中保存了下来,并且教导西方有关国家的意义,以及社会结构的原理。再者,它用新的基督教精神瓦解了严密的罗马法律,从此,它把社会公义、公共道德和人性引介到法律的层面里。
杜兰说「拜占庭帝国律法历久不衰。自从帝国在西方消失了五个世纪之后,布隆格纳(Bologna)的法律学者曾经将之作了一番修订,而不论君王、教宗均对此奉行不渝。并且它是许多现代国家的法律基础架构。」
查上丁尼大法最后影响了英国的法律历史。温菲尔德(H. Winfield)在他的《英国法律历史的主要来源》(The Chief Source of English Legal History)一书中解释道:
十二世纪的时候,布隆格纳学派成立了,并且恢复教授罗马的律法......这项新的运动有其倡导人,并且其中一位名叫瓦卡里马斯(Vacarius)的人来到了英国的坎特伯雷(Canterbury)和牛津两地传授罗马律法。1149 年,他为他的学生编了一本教科书......书名是 "Liberpauperum",它是以「宪法」和「罗马法典」为蓝本所写成的......,到了十二世纪末,瓦卡里岛斯的传授已经在牛津结出果实来了。
温姆瑟写道:
黑暗时期,当欧洲兴起一股对罗马律法的兴趣,并且提供环境做为现代法律的温床时,人们所学习的正是查士丁尼的法律册子。他的律法成了欧洲法律,也是大部份英美两国法律的基础。
德雷普金批注道:「大法事实上是法律系统的房角石:拿破仑法典即是直接依据它而来;一直到 1900 年德国还援用大法 。即使在英国,『公共法』(Common Law)有许多地方也是渊源于罗马律法。」这一切都在说明一个重点:圣经强化了查士丁尼大法。查士丁尼大法变成西方法律的一块基石。因此,圣经是我们法律系统的根源。
阿尔弗烈德大帝
另一个圣经影响西方法律的例子是,韦塞克斯(Wessex)国王阿尔弗烈德的法案。这位国王以阿尔弗烈德大帝着称于世(849-899)。他效法将十诫引进爱尔兰的圣帕提克(St. patrick),在帕提克 400 年之后,依样画起葫芦来。
阿尔弗烈德大帝活在一个骚动的时代里。在他做王之前和之后,英国不是被她的征服者围困,就是被大火焚烧。这个国家最大的梦魇是古挪威人,他们肆虐欧洲沿海地区。包括英国几个岛屿。这是一段黑暗时期。然而,阿尔弗烈德大帝带给人民盼望。法兰生(Allen Frantzen)指出:「借着出版一套法律,也是英国第一套法律,阿尔弗烈德大帝更新了自从威京人(The Vikings)入侵之后即先人的错乱法律、政治和社会系统。」然而那不只是更新而已;历史家罗伯兹(J. M. Roberts)断言阿尔弗烈德大帝的「革新是欧洲社会里唯一的政府创新努力,并且标记着英国伟大时刻的开端。」
所不同于查士丁尼的是。阿尔弗烈德大帝用最高的伦理标准来统治国家,丘吉尔在他《英语系民族的历史》(History of the English-Speaking People)一书中做如下的表达:
在古挪威人战舰狰狞的时代里,阿尔弗烈德大帝是一盏明灯,是撒克逊人成就的光环标志,也是这个民族的英雄。在丹麦战役当中,这位统冶者教给了他们勇敢和信心,他用国家和宗教的信仰挺住他们,并颁给了他们法律、良善的管理制度,记载了他们英勇的事迹。人们以轶闻和歌谣来颂扬他。
即便是那位高度怀疑主义者,反基督教的伏尔泰(Voltaire)也评论到:「我不认为世界上谁能比阿尔弗烈德大帝更值得有无穷尽的子孙!」
阿尔弗烈德大帝的性情是受圣经指引的,他所制订的法律也是如此。安塔弗德教授(Pauline Stafford)解释:「在那本法律书的前言里,阿尔弗烈德大帝大量地引用旧约。这位第九世纪国王心目中的君王典范是,士师记中那些专心取悦造物神的统治者。」
当然,其中也有许多其它的事物影响到阿尔弗烈德大帝。法兰生指出:「阿尔弗烈德的律法将许多传统合成在一起,包括摩西律法。初代教会的会议记录、以及最重要的,他本国的法律条文。」丘吉尔补充:「阿尔弗烈德大帝律法以肯特(Kent)、韦塞克斯(Wessex)和麦西亚(Mercia)现有的法律为基础,混和了摩西律法、基督教原则和德国习俗法。」
薛夫(Philip Shaff)在他的《基督教会历史》(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一书中更指出,阿尔弗烈德大帝的改革融合了圣经的原理:
他的律法以十诫和其它源自圣经的原理为前导。为纪念以色列人在埃及的旅居生涯,他的法律保护陌生人。如同摩西律法上给予奴隶自由的条例,他的法律也在七年之后开释奴隶。为了阻止一切的血腥报复,它创立了罚款制度。他下令通行黄金律(Golden Rule),也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有趣的是,阿尔弗烈德律法之中有一种特别的企图和启示。法兰生解释:
他的律法之中复杂的结构反映了它的合成性目的......整套律法共有一百廿本书,是一个有组织的架构,而其所呈现的是文学的传统,非逻辑性的必然。分成一百廿章是被视为纪念律法宗师摩西在世的年日;咸信摩西活了一百廿岁。
史塔弗德解释:「当阿尔弗烈德制订他的律法时,他的目的是在地上推行和保存天上的律法版本。在律法中,他将罪推广到罪行,并解释神人之间关系的错乱,是模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窃盗或谋杀而错乱的。」
他所做的,以及他之所以如此行的原因是不能小觑的。阿尔弗烈德大帝是英国第一位把律法根深蒂固地建立在圣经之上的国王。日后在世界上其它国家的律法系统里,包括美国的,英国的法律系统一直扮演着吃重的角色。
大宪章
几世纪以后。英国到达了另外一个法律历史上的里程碑--英国大宪章。公元 1215 年,许多贵族不满约翰国王的专制暴行。坎特伯雷大主教蓝顿(Steve Langton)倡议国王和人民两造之间应达成一项合意书,以防止君主极权的专制。约翰葛林(John Richard Green)在他所着《英国人民历史》(History of English People)一书中写道,大宪章「在传统权力的范畴上划了一条不能逾越的线,保存了国家的记忆......直到出现了书写的立法。」
如同其它基督教重要的文献一般,大宪章以神做为起点:
约翰,因着神的恩惠,身为英国国王、爱尔兰大主公、诺曼底公爵、阿基坦公爵,以及安茹伯爵,现在对他的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男爵、司法官、林务官......及效忠他的百姓们请安。汝等知悉,吾人在神面光之下,在吾人与祖先灵魂救恩之中,以及神荣耀之前,誓将推行圣洁的教会,并改善领土......首先,在神允准之下,为吾人后代永世之故,批准大宪章:
英国教会应持有自由,拥有其完整之权力与自由......吾人并将自由赋予居住在本国地土上之所有自由人,以及他们的后裔,他们以及他们的后裔将永远配享一切成文和未成文之自由。
圣经为大宪章立下了根基和原则。大宪章的另一个副产品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之所以产生,乃是由于约翰国王喜欢任意地诬告别人,并且下令地方官吏罗织罪名。在「人民法庭」(The People's Court)电视影集中,那位为人津津乐道的法官韦普纳(Joseph Wapner)献身加州最高法庭和市府法院长达廿年。他说:
这个在美国和大英国协之中视为理所当然的陪审团制度阻止了政府的滥权。在世界其它国家里,陪审团制度仍然是人民的梦中情人。但是,远比大宪章还早,这种制度起源于何方?没错,是在「利未记」里,更明确地说,是在十九章第 15 节:「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
没有圣经就没有大宪章,也不会有陪审团制度。
法律上另一项源自圣经的重要进展也是发生在中古世纪,那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纽约大学前历史教授约瑟夫瑞特(Joseph Reither)在他所着之《世界简史》(World History at a Glance)一书中写道:
人类平等论是人类相当新颖的观念。它是中古世纪人们重复谈论的一个话题:「在神面前,人类的灵魂同有相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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