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教】如果没有圣经——第六章(四)
【护教系列】连载
如果没有圣经
第六章(四)
作者 / 甘-雅各;杰利-纽康
第六章:圣经和美国建国
圣经和独立宣言
数世纪以来,由杰佛逊主笔的独立宣言像一棵大树一样不断地开花结果。就某一个意义而言,你可以追本溯源将独立宣言往前推到 1215 年坎特伯雷主教所写的「大宪章」(Magna Charta)。这个宪章规定国王必须容许百姓享受自由。就另外一个意义来说,独立宣言是美国独特的文献,是美国殖民地--尤其是新英格兰--享受了数十年独立之后的产物。
费斯克在《新英格兰之初》(The Beginning of New England)一书中说,早在 1639 年波士顿人就开始抱怨衙门咄咄逼人的嚣张气焰。因此,易普威治(Ipswich)的瓦德(Nathaniel Ward)牧师写了《各类自由之主体》(The Body of Liberties)一书。1641 年有人收录他的文章。文章开宗明义地把自由描写成「一如人本权、公民权和基督教所呼吁的......是自由、豁免,和权利所结的果实。」帕非瑞(John Palfrey)在他的《新英格兰历史》一书中指出:「当他宣布有关生命、自由和财产除非条例法律规定之外不得受到侵犯的原则时......瓦德在处理这个题目上相当得体......它几乎是一项独立宣言。」马萨诸塞州各类自由之主体包括「九十八条保护个人权益的分列条文,内含『没有通告不得征税』、『正当的法律程序』、『陪审团审判』,以及对『凶暴和非比寻常惩罚』的防治。」
1645 年清教徒伟大领袖温思罗普曾经以自由为题发表演说,其中他谈到属灵自由和公民自由:
另外一种自由,我名之为公民的。或是联邦的;在神和人的约定、道德法、政治约定和宪法的前提下,它也可以被称之为道德的。这项自由是权威的结局和结果,没有权威,自由不能维持;只有美善的、公义和诚实的才有自由可言。这将是你会冒着生命(不只是你得财物而已)的危险去捍卫的自由,如果那是必要的话。因此妨碍自由的不是权威,而是动乱。这项自由必须借着服从权威而得以维护和运行;它与基督使我们得以自由的那种自由是同出一辙的。
美国建国之父所认知的自由不是那种放荡的自由;它是法律之下的自由。
在宾夕法尼亚殖民地所召开的第一届立法会议中,宾把基督教和公民自由的关系作了一个清晰的联系:
全能神的荣耀和人类的美善是政府存在的理由和目的。因此政府是神所设定令人尊敬的组织,基于政府乃建立在所有人、总督以及宾夕法尼亚自由人、土地以至于财产之上,而引入最佳保护基督徒和公民自由的律法,以防止所有非基督徒的、放纵的和不公义的作为,使得神有神的权利,政府有政府的权利,人民有人民的权利。
追根究底,详细记载在独立宣言里的所谓美国自由其绝大部份发祥地乃是基督教。法国人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于 1830 年访问美国,并且稍后写了《美国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一书。他对自由作了一番重要的评论:「极权专制可以不管信仰,但是自由不能。」断绝信仰,国家必然监控一切。
建国之父并没有变成像卢梭(Rousseau)或者伏尔泰(Voltaire)革命作家之流,反而更像基督徒作家洛克(John Locke)之辈;他说:「源自圣经而又远离一切恶事的基督教信仰是世上最理想的制度。」布来克史东或希得尼也说:「一个民族的自由乃是神和自然的礼物。」
当十三个殖民地联合声明脱离英国的时候,他们小心翼翼地擘画着一套基督教政治哲学:一套根植于圣经式的理解,即神乃造物者、神赋予人类权利与义务,以及公义之公众政府的真正意涵。洛克说:「做为人,神是我们的王,理智是我们的律法;身为基督徒,耶稣弥赛亚是我们的王,祂所启示的福音是我们的律法。」
如果没有圣经,一部崇高、争取自由之文件如独立宣言者将在历史上缺席。「美国异象协会」(America Vision)会长迪玛指出:「独立宣言乃是一份宗教文件,它以神学立场来讨论人权。宣言所维护的人权是造物者的一项礼物:『神赋予我们某些不容剥夺的人权。』这个道理人尽皆知,没有造物者,即没有人权。」
圣经和宪法
在某一个意义之下,五月花号公约是第一份宪法:它是美国共和政体的基石。在清教徒的足迹尚未来到新世界之前,就已经拟妥了这一份自治的经典文件:
奉神的名,阿们!我们署名如下(见附录名册),乃可敬畏至高主暨詹姆士国王陛下忠诚之民......为了神之荣耀,吾等向以竭诚尽力推展信仰,维护吾王吾民之荣誉自居,今日更将启程前往维吉尼亚北区建立首一之殖民地;此时此刻,于神面光之中暨众人之面前,吾等立约,以更美善之秩序、维护、达成上述目的为名,筹建一公民政体。
从这个革命政治约定到 1787 年美国宪法定案为止,新英格兰的基督徒总共写了不下百种各式各样的协约、约定和法规。套用历史学家沃尔夫(Dr. Charles Hull Wolfe)之言,这些自治体行文「替这个拥有独特自由与基督化的美国奠定了基础」。
其中,新英格兰 1643 年联邦法案陈述:「吾人皆怀抱单一相同之目的来到美国,即推展主耶稣基督之国度。」
另外一项草拟于 1638 年,行于 1639 年之康乃迪克基本法案身受虎克牧师一篇讲道的影响。他是康乃迪克州的创始人。
因着全能神之喜悦,其高人智能之意念及安排俾使我们得以安居于温莎、哈特福与威特非尔得,以及康乃迪克河流等各地。吾人知悉,人群若仰赖神之话语而和睦同居,则必须按神心意设立井然有序之政府,以便随时随在秉公处理民众事务。职是之故,吾人必当联合组成公共州省自治体,并为吾等以及之后裔结合自治体,建立联邦政体,以维系保障自由暨主耶稣福音之纯全。依据福音之真理,主耶稣乃教会的教规,吾等亦奉行福音不辍。
这份文件签订于 1639 年1月 4 日,比起美国宪法草案,足足早了一百五十年。它被称之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份书面宪法」。康乃迪克基本法案的重要性或许在于,政府的权威建立在全体人的同意之下。1787 年美国宪法揭橥了相同的观念:「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
清教徒宪法主义和美国宪法之间的联系其实并不是等闲之事:他们的管理哲学就是他们属定约的翻版。期间所有的协约和规章都替美国宪法铺好了一条康庄大道。那些现代的世俗主义者喜欢「宪法上并没有把神指名道姓点出来」的调调。然而,不论如何美国人所享有的宪法是清教徒的主要贡献,而他们毫无疑问地是一群委身的基督徒。在法律之下的美国自由架构是基督教的产物。现在我们来看看美国宪法之中包含哪些奉为圭臬的圣经原则。
法治政府
建国之父(以及清教徒和长老会祖先们)在圣经中发现了哪些指导原则?第一个我们提出,政府乃是法治,不是人治的政府。这是宪法全部精神之所在--它把政府建立在律法之上,意即政府是一个共和政体。如果今天你去问任何一个人有关美国的政府型态是什么,他将会告诉你美国有一个民主政府。你可知道美国建国之父认为民主政府是最糟糕的政府吗?这一点和世俗主义者的观念完全不兼容,他们甚至不知道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建国之父相信,因为人类罪性的缘故,人治的政府将会走上极权;他们害怕一群乌合之众来管理国家。
对他们而言,十诫比什么都还重要,正如圣帕提克(St. Patrick)于公元 462 年首度将十诫引介到以色列以外的爱尔兰公民政治体系之内以后,十诫对于后来的统治者是如此的重要一样。不久在公元 565 年,十诫也因为科伦巴(Columba)的原因变成了苏格兰公民律法的一部份。公元 600 年,因为奥古斯丁教士(不是我们所熟悉的圣奥古斯丁)的作品,使得十诫也变成英国律法的一部份。后来,十诫也成了美国律法的一个重要部份。
正如宪法签署人之一,麦亨利(James McHeny)所做的总结那样:「圣经......可以独立保障社会秩序和和平,并给予我们公正的法院、政府的宪法一份纯洁、安定和有所助益的安全感。没有圣经,我们只会徒劳无功地在宪法之外制订越来越多的法律规章。」
【如果没有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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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孟
美编|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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