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发明人的老板们 | 雷军篇:“复活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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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接上回,我们提到了雷老板作为发明人申请了14个专利族。其中有1件名称为“一种显示装置及一种设备”的实用新型(以下简称“本实用新型”)授权后放弃,笔者查了一下专利数据库,发现事情远远没有这么简单。
一件专利引发的问题
表1是该实用新型及其国内同族的申请信息,该国内同族是该实用新型的同日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发明”),目前已获得授权,参见图1和图2。
表1 “一种显示装置及一种设备”实用新型及发明申请信息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申请日为2013年2月4日,授权日是2013年12月18日,发明人分别是许多、林斌和雷军。
如图2所示,本发明的申请日也为2013年2月4日,授权日是2015年9月9日,审查员是刘宏磊。
对比图1和图2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是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卷石天地大厦A座12层,本发明的专利权人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查询数据库可知,本发明的申请人和申请人地址于2014年8月6日发生了著录项目变更。
图1 “一种显示装置及一种设备”实用新型授权首页
图2 “一种显示装置及一种设备”发明授权首页
本实用新型授权文本
公开的权利要求包括:
权1: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发光显示层和支撑层;其中,所述发光显示层位于所述支撑层的上方,用于通过发光显示图像;所述支撑层中具有光伏材料形成的阵列,且所述阵列水平地位于所述发光显示层中的驱动电路的正下方,且所述光伏材料形成的阵列连接形成电路通路,用于吸收所述发光显示层发出的光并转换成电流。
权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层由将所述光伏材料嵌入到反射层中得到。
权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伏材料形成的阵列水平地位于所述发光显示层的预设部分的驱动电路或全部驱动电路的正下方。
权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显示层包括显示层和背光层;其中,所述背光层位于所述显示层的下方,用于为所述显示层提供背光;所述显示层用于根据所述驱动电路对每个像素的显示色彩进行控制,并在所述背光层提供的背光下显示图像。
权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显示层包括由上到下顺序排列的阴极、反射层、导电层和阳极;所述阴极和阳极在电压下,所述导电层的电子被带到反射层,所述导电层形成空洞,所述空洞跃到所述反射层后再次与电子结合释放能量进行发光。
权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触摸层; 所述触摸层位于所述发光显示层的上方,用于响应触击信号。
权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伏材料形成的阵列的空隙对预设部分的可见光进行全反射。
权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伏材料形成的阵列在所述显示装置的水平方向由多个直线形的光伏材料排列得到。
权9:一种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如权利要求1-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显示装置,所述设备接收并使用所述显示装置输出的电流。
权10: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包括:显示层、背光层和支撑层;其中,所述显示层位于所述背光层的上方,所述显示层具有光伏材料形成的阵列,所述阵列在所述显示层的水平平面上均匀的形成多个透光单元,且所述光伏材料形成的阵列连接形成通路,用于吸收所述背光层发出的光或环境光并转换成电流;所述背光层用于为所述显示层提供光源,所述支撑层位于所述背光层的下方,用于为所述显示层和背光层提供支撑。
权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透光单元为直线形缝隙或圆形缝隙。
权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层还包括对应于每个直线形缝隙下方的微透镜,所述微透镜用于将被所述光伏材料遮挡的光线聚焦后折射到所述显示层上方。
权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透镜的俯视面形状为沿所述直线形缝隙的直线形形状。
权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透镜为如下任意一种: 单面凸透镜、单面凹透镜、双面凸透镜、双面凹透镜、对称或非对称的球形透镜。
权15: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透镜的折射率为预设折射率。
权16: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层由上到下依次包括上偏光片、有色玻璃滤光片、薄膜场效应玻璃片和下偏光片;所述光伏材料嵌入到所述上偏光片中,所述光伏材料的嵌入位置位于所述显示层中的预设部分的驱动电路或全部驱动电路的正上方,在所述上偏光片中除所述嵌入位置的区域形成透光单元。
权17: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层为反射层,所述反射层用于反射所述背光层向下发射的光线。
权18: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触摸层;所述触摸层位于所述显示层的上方,用于响应触击信号。
权19: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透光单元对预设部分的可见光透明。
权20: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透光单元在所述显示装置的水平方向由多个直线形的光伏材料排列得到。
权21:一种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如权利要求10-20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显示装置,所述设备接收并使用所述显示装置输出的电流。
本发明授权文本
公开的权利要求包括:
权1: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发光显示层和支撑层;其中,所述发光显示层位于所述支撑层的上方,用于通过发光显示图像;所述支撑层中具有光伏材料形成的阵列,且所述阵列水平地位于所述发光显示层中的驱动电路的正下方,且所述光伏材料形成的阵列连接形成电路通路,用于吸收所述发光显示层发出的光并转换成电流。(同本实用新型的权1)
权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层由将所述光伏材料嵌入到反射层中得到。(同本实用新型的权2)
权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伏材料形成的阵列水平地位于所述发光显示层的预设部分的驱动电路或全部驱动电路的正下方。(同本实用新型的权3)
权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伏材料为如下任意一种或多种的聚合:无定型硅、微晶硅、碲化镉薄膜太阳能电池、太阳能薄膜电池。
权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显示层包括显示层和背光层;其中,所述背光层位于所述显示层的下方,用于为所述显示层提供背光;所述显示层用于根据所述驱动电路对每个像素的显示色彩进行控制,并在所述背光层提供的背光下显示图像。(同本实用新型的权4)
权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显示层包括由上到下顺序排列的阴极、反射层、导电层和阳极;所述阴极和阳极在电压下,所述导电层的电子被带到反射层,所述导电层形成空洞,所述空洞跃到所述反射层后再次与电子结合释放能量进行发光。(同本实用新型的权5)
权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触摸层; 所述触摸层位于所述发光显示层的上方,用于响应触击信号。(同本实用新型的权6)
权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伏材料形成的阵列的空隙对预设部分的可见光进行全反射。(同本实用新型的权7)
权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伏材料形成的阵列在所述显示装置的水平方向由多个直线形的光伏材料排列得到。(同本实用新型的权8)
权10: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1-9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显示装置,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并使用所述显示装置输出的电流。(同本实用新型的权9)
权11: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包括:显示层、背光层和支撑层;其中,所述显示层位于所述背光层的上方,所述显示层具有光伏材料形成的阵列,所述阵列在所述显示层的水平平面上均匀的形成多个透光单元,且所述光伏材料形成的阵列连接形成通路,用于吸收所述背光层发出的光或环境光并转换成电流;所述背光层用于为所述显示层提供光源,所述支撑层位于所述背光层的下方,用于为所述显示层和背光层提供支撑。(同本实用新型的权10)
权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透光单元为直线形缝隙或圆形缝隙。(同本实用新型的权11)
权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层还包括对应于每个直线形缝隙下方的微透镜,所述微透镜用于将被所述光伏材料遮挡的光线聚焦后折射到所述显示层上方。(同本实用新型的权12)
权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透镜的俯视面形状为沿所述直线形缝隙的直线形形状。(同本实用新型的权13)
权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透镜为如下任意一种:单面凸透镜、单面凹透镜、双面凸透镜、双面凹透镜、对称或非对称的球形透镜。(同本实用新型的权14)
权16: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透镜的折射率为预设折射率。(同本实用新型的权15)
权17: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层由上到下依次包括上偏光片、有色玻璃滤光片、薄膜场效应玻璃片和下偏光片;所述光伏材料嵌入到所述上偏光片中,所述光伏材料的嵌入位置位于所述显示层中的预设部分的驱动电路或全部驱动电路的正上方,在所述上偏光片中除所述嵌入位置的区域形成透光单元。(同本实用新型的权16)
权18: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伏材料为如下任意一种或多种的聚合:无定型硅、微晶硅、碲化镉薄膜太阳能电池、太阳能薄膜电池。
权19: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层为反射层,所述反射层用于反射所述背光层向下发射的光线。(同本实用新型的权17)
权20: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触摸层;所述触摸层位于所述显示层的上方,用于响应触击信号。(同本实用新型的权18)
权21: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透光单元对预设部分的可见光透明。(同本实用新型的权19)
权2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透光单元在所述显示装置的水平方向由多个直线形的光伏材料排列得到。(同本实用新型的权20)
权23: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11-22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显示装置,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并使用所述显示装置输出的电流。(同本实用新型的权21)
因此,经过比较得知,本实用新型包括21项权利要求,本发明包括23项权利要求,本实用新型的21项权利要求与本发明对应的权利要求完全一致。只有本发明的权利要求4和18,本实用新型没有对应的权利要求。
这是什么梗:
发明被授权了,新型被无效了?
由以上专利公告信息得知,本实用新型和本发明的申请日都是2013年2月4日,本实用新型的授权日是2013年12月18日,本发明的授权日是2015年9月9日。
笔者查询数据库得知,本实用新型于2014年12月10日由无效请求人张晶请求专利复审委启动专利无效程序。
专利复审委2015年7月20日做出无效审查决定(第26636号):宣告201320065536.2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3、4、5、6、8、10-16、18-20,以及包含上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9、21无效,在权利要求2、7、17以及包含上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9、21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请各位注意这个时间点,本发明的授权日是2015年9月9日,笔者查了一下本发明的授权通知书下发日期是2015年7月1日。因此,可以确定的是,本发明的实审审查员在做出授权决定之时,本实用新型的无效审查决定还没有做出。
事情还没有完,本实用新型的无效请求人张晶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上述复审委的第26636号无效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晶的诉讼请求。截至目前,笔者在中国审判文书网上尚未检索到北京高院针对本案的二审判决。
目前,虽然本实用新型已被部分无效且经历了北京知产法院的一审,但本发明的法律状态仍然保持有效,并没有被启动无效程序,其第六年年费已于2018年1月26日缴纳,第七年年费的缴费截止日是2019年3月4日。
根据图3和图4可知,2014年6月11日针对本发明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下列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52947A 2010年10月6日公开
对比文件2:US20120236540A1 2012年9月20日公开
本次审查意见指出,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1-23全部不具备创造性。
图3 本发明OA1官文首页
图4 本发明OA1官文正文首页
根据图5和图6所示,2015年2月28日针对本发明下发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将本实用新型的授权文本作为新的对比文件,并指出两个审查意见:
(1)权利要求10和23的主题名称为“一种设备”,该主题名称不能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因此该两项权利要求不清楚。
(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5-17、19-23与已授权实用新型CN203351134U(本实用新型)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笔者认为,申请人应该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对权利要求进行未作修改的争辩,获得了审查员的认同,故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中仅指出两处形式问题,并要求申请人按照法9条2款放弃本实用新型,对本发明授权。
因此,申请人根据第二次审查意见将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0和23中的“一种设备”修改成“一种移动终端”,并放弃本实用新型。接下来,审查员对本发明实现授权。授权的权利要求与公布时的版本基本完全相同。笔者认为,这种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版本与公布版本内容基本一致的情况,在审查实践中也不是很常见。
图5 本发明OA2官文首页
图6 本发明OA2官文正文首页
虽然本实用新型已被部分无效,但与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基本相同的本发明在8个海外国家(不包括WIPO)申请了同族专利,并已在美国(见图7)、日本(见图8)、韩国(见图9)、墨西哥、俄罗斯(见图10)获得授权,巴西、印度和欧洲尚处在审查过程中。
图7 本发明美国同族授权文本首页
图8 本发明日本同族授权文本首页
图9 本发明韩国同族授权文本首页
图10 本发明俄罗斯同族授权文本首页
实用新型的无效结论
会对同日申请的发明构成影响吗?
现在的事实很清楚了,总结一下:本实用新型和本发明作为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发明,绝大部分权利要求相同,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但书规定,可以在实用新型授权之后对发明中相同的权利要求再次进行授权,前提是此时实用新型的法律状态为有效,且需要将实用新型对应权利要求声明放弃。
但本实用新型在授权之后经历了无效程序,部分权利要求被无效。在无效决定下发前夕,本发明下发授权通知书,授权版本与公布版本基本相同。也就是说,本发明的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绝大部分与实用新型的授权文本的相同。
虽说从本发明的授权程序来说,审查员的审查操作流程和审查结论没有什么个人失误。但作为一个存在多国同族的发明专利来说,一授权就有一个对应的无效决定需要面对,从小了说,会对社会公众造成困扰,往大了说,会使社会公众对我国的专利制度的严肃性产生质疑,再往大了说,可能会造成不利的国际影响。
这里补充一个细节,据说专利局实审和复审用的不是一个系统,复审委的无效审查决定根本不会主动推送到实审审查员的系统中。实审审查员要看,也得自己通过公开的复审委网站上去查。
经过比较得知,无效决定中采用的对比文件与本发明实审过程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不同,无效决定中采用的最接近对比文件是CN1875313A(证据1),其公开日是2006年12月6日,本发明OA1中引用的最接近对比文件是CN101852947A,公开日是2010年10月6日。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本实用新型的无效决定是在本发明授权通知下发之前作出,本发明的实审审查员是不是能看到该份无效决定呢?如果看到,是否要按照无效决定的结论下发审查意见呢?还是继续根据自己的检索结果,忽略无效决定独立审查呢?
根据笔者的了解,审查员的内部审查规范里目前没有审查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发明授权前一定要查阅实用新型无效审查决定的要求。即使审查员看到了无效审查决定,而且根据无效决定下发新的审查意见,但新的问题又来了。
该无效决定是专利复审委发出,后面存在着无效决定被司法机关推翻的一定可能。这就使审查员左右为难,如果审查员等待司法机关的终局判决,由于无效程序后面可能经历北京知产法院、北京高院、甚至最高院,这样会大大延长该新申请的审限,造成专利权的不稳定,不但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也可能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其实本案造成目前的局面,其根源是我国专利制度中对已授权专利缺乏纠错机制,审查员只能根据自己的工作权限对每个个案进行审查。如果驳回案件有争议,申请人可以通过复审、司法审查进行纠错,如果授权案件有争议,理论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提起专利无效程序。但任何单位和个人是否包括专利局自身,这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反正据笔者所知,专利局自成立以来从未通过与自己同时成立的专利复审委向自己授权的专利提起无效请求。
现有的专利无效工作实践显然无法解决本案出现的上述问题,本案目前的局面就是因为本实用新型的无效请求人没有继续对本发明提起无效请求程序,专利局即使发现本发明目前的授权权利要求与无效审查决定存在冲突,碍于自己的身份也无可奈何。专利局无法主动发起针对本发明授权权利要求的纠错程序,只能等待他人发起无效程序。
为此,笔者查阅了《审查操作规程·实审分册》第3章第4.3.2.2节的内容,该节涉及在专利实审中审查员遇到“一专利一申请”如何适用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规定如下:
(1)申请的申请日早于专利的申请日的,授予该申请专利权,以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因上述授权而造成的重复授权,可通过无效程序解决。
(2)申请与专利的申请日相同的,对申请作授权处理,以符合专利法第21条对公正的要求。因上述授权而造成的重复授权,可通过无效程序解决。
在上述规程(1)中,笔者列举两个典型的情景。
情景一:该申请为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实用新型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员很难核实在后公开的发明的权利要求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
情景二:该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虽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在实用新型专利之前,但由于实用新型仅进行初步审查,审限较短,在授权前无在先公开的程序,在后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很有可能在先获得授权。
情景三:该申请为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为发明专利,虽然两者在授权前都已经公开,但仍不排除由于审查员的失误没有检索到在先申请同样的发明创造存在,将在后申请授权。
在上述三种情景中,虽然情景三出现的概率较小,但情景一和情景二出现的概率可能会较高。笔者认为,在国知局全面提倡提高专利质量的如今,在程序上经常性的出现上述错误授权是不太应该的。其实,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我国授权专利特别是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威性。
如果专利局设置授权专利的依职权纠错机制,上述情景一和情景二中在后审查的发明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的审查员就可以依职权启动授权纠错机制,将在先授权的实用新型无效或修改保护范围,保证专利法第9条的适用。
目前,在2008年版的最新专利法中,与专利纠错机制相关的法条主要包括专利法41条、45条和46条。
法41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法46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由于上述法41条仅涉及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向复审委提起复审请求,并没有涉及授权的情况,因此将上述的对授权专利依职权纠错的机制设立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较为妥当。
因此,如果专利局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设立授权专利依职权纠错机制,建议对《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第四部分第三章4.4审查方式部分修改如下:
在 “4.4.2口头审理”小节之后增加一小节“4.4.3依职权程序”,后续小节依次调整序号,内容如下: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局的请求,对专利审查程序中由于审查程序等原因造成的无效专利授权启动无效程序。
在本程序中,专利局作为无效请求人、被无效专利当事人作为被请求人参与到专利无效程序中。
最后
如果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本实用新型的请求人张晶在实用新型无效审查决定下发之后再启动针对本发明的无效审查请求,那专利复审委会怎样处理呢?
是让原实用新型的无效合议组(合议组长:张曦,主审员:陈力,参审员:王可)继续审查本发明的无效请求呢?还是重新组建合议组?合议组是书面审查呢,还是需要口审?新的无效决定是否要完全照搬本实用新型的无效决定?能不能有新的意见?
其实,以上这一连串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要原因是因为法9条第1款但书的存在,允许同日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分别授权一次;次要原因是中国专利制度针对授权专利的无效制度需要有单位或个人来启动,虽然从字面意义上来说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利局不能作为请求人,但专利法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专利局还没有一次充当无效请求人来请求自己授权的专利无效。
再回到上述提到的“一申请一专利”的相关审查规定,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前后矛盾的审查决定,是因为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审查的程序和审查周期都大不相同,难以从根本上避免上述审查决定的出现。这增加了社会公众对我国专利制度和专利局的误解,损害了专利的社会公信力。
总结一下,本文中提到的专利局“错误授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没有从审查制度上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做好充分的考虑和衔接。
最后,笔者提出了在无效程序中增加“依职权无效”程序的建议,并对《专利审查指南》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希望给各位增加一点思考的内容。
作者简介:郭振兴,集慧智佳资深咨询师、专利代理师,专利孵化中心总监,一位不忘初心的知识产权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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