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晋专栏 | 北京世园会的知识产权规则
2019 年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将于4月29日至10月7日在北京延庆举行。北京世园会作为由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批准并由国际展览局认可的A1类世界园艺博览会,按照《国际展览会巴黎公约》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创建了一套规则体系。
这套规则包括《一般规章》、《参展合同范本》和14份《特殊规章》,并已分批完成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的审核通过和国际展览局规则委员会的备案。北京世园会组织者按照这些规则有序开展北京世园会的筹备、建设、招展和运营等工作。
在北京世园会的规则体系中,知识产权的内容十分重要。不仅体现在《一般规章》中,更作为《第11号特殊规章》进行了专门规定。
《一般规章》中的知识产权规定
《一般规章》于2014年6月11日经国际展览局第155次全体大会表决通过,其中第六章为知识产权的内容,共2条。
第34条阐明了北京世园会应当遵循的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中国的法律法规和专为北京世园会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措施。本条强调,北京世园会组织者将与参展者配合协作,加强对参展者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35条则对世园会的照片等使用做了专门规定。其中,对于参展者的展台、园林及展览品的照片或图片的复制和销售,需获得相关展区总代表的同意;对于北京世园会的整体或局部相关照片的复制和销售,该权利由北京世园会组织者保留,且参展者放弃此类照片销售所产生收入的任何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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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章第11号》的规定
《特殊规章第11号》是北京世园会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共26条,于2015年11月25日经国际展览局第158次全体大会表决通过。
在《特殊规章第11号》第1-3条的一般规则中,列举了北京世园会应当遵循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明确了官方参展者的义务,即官方参展者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官方参展者如针对其他官方参展者的侵权采取法律行动前应知会世园会政府总代表、侵权的官方参展者应按世园会政府总代表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在《特殊规章第11号》第4-8条的专利权规则中,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我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保护范围、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保护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特殊规章第11号》第9-12条的商标权规则中,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和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保护范围、、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权的保护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特殊规章第11号》第13-14条的著作权规则中,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保保护范围、著作权的保护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特殊规章第11号》第15-17条的植物新品种权规则中,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规要求,对保护范围、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特殊规章第11号》第18-20条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以及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商号、商誉等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特殊规章第11号》第21-26条的特别保护措施规则中,对为不丧失新颖性的专利申请和享有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所需要的参展证明、著作权相关的演出证明、便利申请的措施、现场机构的咨询指导、组织者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措施、组织者向官方参展者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名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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