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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晋专栏 | 大型体育活动的口号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杨晋 吹IP 2022-05-10


为弘扬体育精神,展现举办城市独特的精神理念,大型体育活动往往会精心设计一个或多个口号,通过文化活动、景观展示、开闭幕式等形式进行宣传。比如:

体育活动口号


即将举行的武汉军运会赛会的口号

“创军人荣耀、筑世界和平”

“Military glory World peace”


2018年平昌冬奥会的口号

“激情同在”

“Passion Connected”


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口号

“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

“One World、One Dream”


……

争议点:口号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口号对于大型体育活动如此重要,应当给予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口号作为一种文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其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是首当其冲的问题。

观点A:口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有种观点认为,由于口号的字数很少,往往表现为几个词、一句话或几个短句的组合,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持这种观点的人进一步指出,我国司法界认为对短语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观点B:口号还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我国法院并不将口号等短语一概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

2015年,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傅姚璐曾对23件广告语著作权案例的判决书进行分析研究,在其《广告语著作权保护的实证分析》的论文中指出,至少有5件广告语得到法院的明确支持,认定为是具有独创性的,比如:

法院认定具有独创性的广告语


“日丰管,健康管,管用五十年”

((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50号)


“DIOR镂空镜腿镶嵌五芒星碎钻,

效果很好的一款,适合亚洲人脸型。

精致,优雅,自在不言中。”

((2007)海民初字第27416号)


“阔达标准工程一看就不同” 

((2008)海民初字第17947号)


……

还有,在方某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二审判决((2008)一中民终字第4704号)中,法院认为:“在奥运会口号这一文字作品上署名的作者为奥组委……因此,奥组委对奥运会口号享有著作权。”

由以上认定可知,我国法院对口号等短语作为文字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并不是一概排斥的。

总结:关键看独创性,一概而论站不住脚

口号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关键还是要看口号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一般而言,认定独创性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二是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即所谓“独”和“创”。

对于口号来说,“创”的要求比 “独”的要求更需要注意。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因此口号作为一种思想的表达,其安排要体现作者的选择、判断,要能独具特色,具备一定的创作高度。

对于口号的具体标准,在实践中往往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个案中进行对比分析。

但无论如何,笼统认为口号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图片来源|壹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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