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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me Night丨游戏玩法到底能不能受版权保护?

萝莉很忙 吹IP 2022-05-10


Game Night

Game Night 专栏,集慧智佳游戏中心出品。汇集江湖英才,聚焦游戏产业,用知识产权的独特视角解读游戏IP源、开发运营、周边衍生全产业环节的法律问题。

在游戏之中,看见游戏以外,周五更新,不见不散。



依中国法律规定游戏玩法并不受《著作权》保护。其实不仅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几乎也是大部分国家对于玩法类侵权的统一认识。


“法律只保护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

玩法、规则上的东西本来就不受到法律保护,法律所保护的是基于此玩法所展现出的表达方式是否雷同。读者可能会有疑问了,法律不保护游戏玩法的理由是什么?其实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游戏玩法涵盖的范围太广泛,没有清晰的界定,而且通用游戏玩法太多,无法成为特定游戏的标志。试想如果角色扮演类、竞技类游戏玩法可以被保护,那是否某种游戏类型只能被一款游戏独占?只要类似共存就属于侵权?如若这样那游戏将会变得过分单一,且也没有吸引力,失去了游戏的多元娱乐性。


《著作权法》只保护有独创性的表达,但游戏玩法、规则普遍被认为是一种思想,而非表达方式。著作权主要保护的是一款网络游戏的外在,比如美术、CG动画、游戏地图、音乐、台词等,也包括游戏对应的计算机程序,即有创造性的指令在著作权法中作为文字作品保护。在知识产权《专利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更是明确规定,对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文中提到,我国对于电子游戏著作权保护路径的常规做法是“分解型”,即将一部电子游戏分解为多种《著作权法》中现有的客体,一般为美术作品(游戏人物、NPC、场景、物品等)、类电作品(游戏中的CG动画)、文字作品(游戏的计算机软件部分、文字剧情、人物台词等)、音乐作品(配乐等)。



此外,涉及游戏图形用户界面、游戏规则,通常认为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可以在实践中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个案保护。

读者朋友们不禁要问了,那既然说游戏玩法属于“思想统筹”无法被保护,难道就眼睁睁看着他人从自己眼皮下剽窃成果却无能为力吗?其实不然,下面笔者就简单说一下有什么办法可以将自己的游戏全方位防护起来。


01

以文字作品保护:

游戏中人物属性、技能、对话文字等。

02

以美术作品保护:

游戏中角色、游戏地图、游戏场景等。

03

以类电作品保护:

游戏特效、游戏整体画面等。


再着重说一下“类电作品”保护,在《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中,对于“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表述为:电影主要是从传统标准的意义上来考虑的,无论是无声的还是有声的,无论他们的种类、长度、制作方式、工艺方法、用途、创作者。


由游戏开发者通过一定的软件编辑制作而成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在无证据表明游戏开发者制作的游戏特效并非源自自身创作,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内容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游戏中的惯常表达的情况下,游戏特效凝聚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符合独创性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笔者曾多次提到关于“类电作品”保护在游戏中的重要性。



游戏特效、游戏整体画面构成,都处于类电作品的保护范围内(根据不同游戏)。



网络游戏还可以将游戏控制方法、游戏系统、游戏桌面、游戏引擎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再者将游戏中的特定元素、游戏名称、重要角色名称申请为商标,也是一种极好的防御保护。


图片来源丨壹伴

作者简介:萝莉很忙,爱旅游、美食的大脑洞网瘾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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