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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深了丨干货整理:跨国专利申请为何要双重代理?提前多久准备?

李可 吹IP
2024-08-26

通常,企业需要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应委托本国代理机构处理,本国代理机构再委托目标国当地专利事务所。这种方式实现了工作质量、可靠性、经济性的最好平衡,是普遍采用的成熟处理方式。

跨国专利申请的复杂度很大,且通常存在语言障碍,相关法规、制度、操作常存在区别,采用本地和当地两家代理机构协同处理的方式确有必要。另外,这也是为了顺应不同国家司法管辖的要求。

发明或实用新型以最后期限提前6个月向代理机构发出指示为宜,外观以最后期限提前2至4个月为宜。不同情况下,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提交期限存在不同,应注意提前与代理机构确认。

准备本国基础申请

跨国专利申请通常是在本国提交完专利申请后,以本国专利申请或本国提交的PCT国际申请为基础而进行的。首先,专利文件的撰写和形式文件的准备需要发明人、申请人与代理机构之间的紧密配合。因而,以发明人的工作语言,在发明人、申请人所在国完成专利申请的准备和提交最为便捷、最具可操作性,也是最常见的情形。另外,各国通常设有技术保密和技术出口管制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也使得在发明完成地,通常也是发明人、申请人所在国,最先提交专利申请最为便捷、最具可操作性。

相较于本国提交专利,跨国提交呈现诸多不同。

目标国申请文件的准备和翻译

首先是申请文件的准备。尽管已经有本国提交所使用的申请文件,但申请文件通常还需要翻译成目标国所接受的官方语言。有的时候,申请文件需要进行两道翻译。例如,对于中国申请人准备在伊朗提交专利申请的,由于伊朗的官方语言为波斯文,而中国的代理机构通常不具备波斯文的翻译能力,伊朗代理机构通常不具备中文翻译能力。相应,只能将中文申请文件翻译成英文,再由伊朗的代理机构依据英文完成波斯文翻译。对于接受英文文本的国家或地区,例如,美国、欧洲专利局,将不需要进行第二道翻译。国内代理机构只需要进行一次英语翻译,同一英文文本可以提供给各国外代理机构,用于在各国提交专利申请。

跨国沟通

其次,因各国专利制度在操作层面存在一定差别,用于各国的专利申请文件可能需要适应性修改。其中一些修改工作需要申请人确认,则需要从国外代理发送至国内代理,再由国内代理转给申请人确认,确认之后按原途径返回指示。因沟通环节较多,周期较长。有些工作可能需要不只一轮次沟通方能解决。因而,应为跨国代理事项预留充足时间。

跨国申请形式文件的准备

另外,形式文件的办理也需要更长的周期。在跨国的复杂背景下,出现多轮次反复不可避免。不同国家各有特殊规定,且规定有可能不定期更新。另外,一些国家对于跨国形成的证明文件有领事认证要求,即,要求通过外交渠道对域外证据加以认证,相关手续也会耗费较长时间。当两国之间不存在外交关系时,可能还需要与两国共同存在外交关系的第三国追加认证,则需要更长的时间、更高的成本。

提早决定

因而,申请人计划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应及早做出决定并确定目标国家,事到临头定然来不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以最后期限提前6个月向代理机构发出指示为宜,外观以最后期限提前2至4个月为宜。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如果已经提交了PCT国际申请,通常提交跨国申请的最后期限应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左右,少数国家有出入,应提前与代理机构确认。以主张优先权的方式进行跨国申请的,以最早申请日起12个月为最后期限。另外,少数国家、地区不支持PCT国际申请,应注意提前与代理机构确认,按主张优先权的方式安排跨国申请。

对于外观,以最早申请日起6个月为最后期限。

代理机构的处理时间有可能压缩,但对申请质量可能造成不利影响,通常还会导致额外费用。因为除了加急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如果时限紧张,代理机构不能充分完成全部工作并备齐所有文件时,仅能先提交必须文件,随后再做补充提交。随后补充提交会产生额外的官费和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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