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攀钢集团的专利侵权诉讼案带来哪些启示?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2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之一为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钒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对此,笔者更深入的对专利权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的相关专利侵权诉讼案件进行了检索查询,发现除了以上诉讼案件,其还对包括新疆众豪钒业科技有限公司、崇阳县崇青钒合金有限公司、陕西丰源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盘锦禾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众鑫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进行了专利侵权诉讼,索赔总额超4.4亿元。笔者对涉案专利情况、涉案专利侵权诉讼内容等进行了归纳分析。
涉案专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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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无效复审信息
无效宣告请求的判决要点
针对上述专利,请求人新疆众豪钒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1147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给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49257号)中的主要判决要点如下: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非容易想到的。
侵权诉讼的案件判决及意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对樊纲集团与新疆众豪钒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立案受理,并最终判决被告方新疆众豪钒业科技有限公司严重侵害了攀钢集团的专利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此,新疆众豪钒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9月6日,最高院给出二审判决书如下:
该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意义在于,专利权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选择在涉案专利保护期快要届满时,对以上多家公司发起了多起专利侵权诉讼,至少有如下好处:
侵权方侵权时间较长,侵权所得达到最大化,这种时机进行专利侵权诉讼可以获得最大的赔偿额; 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之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将不再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将侵权方拉入重大诉讼中来,可以最大限度的打击和限制侵权方。
[1]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57号
[2] 王柱. “氮化钒的生产方法”专利诉讼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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