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持刀砍人案:史上最悲催的恶霸男
01
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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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视频显示如下:27日21时36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撞上一辆电动车,从宝马车下来一男一女,与电动车的白衣男交涉,交涉无果后,两人返回车内。
接着,宝马车下来一黑衣纹身男,快步走向白衣男,仗着人多,对白衣男子拳打脚踢,可怜的白衣男孤身一人,一直在闪躲,虽有防护动作,但也没还手。
纹身男越打越上劲,停都不停下来,干脆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持刀砍向白衣男,一刀又一刀,白衣男不停地躲避,看这视频的人估计此时都替白衣男捏了一把汗,觉得他不死也会砍伤。
没想到,在白衣男躲避的过程中,纹身男不慎倒在地上,刀被白衣男捡走,这时的剧情开始反转了,白衣男拿刀追着纹身男砍去,刚才还气势汹汹的纹身男开始抱头鼠窜。
在冲突中白衣男和纹身男都受伤了,纹身男经抢救无效死亡,白衣男没有生命危险。
纹身男本来想拿刀砍别人的,结果自己的刀却被人捡起来把自己砍死了,这说悲不悲催。
虽然纹身男死了,估计看了视频的人没人同情他,值得同情的是白衣男,他本来没招谁惹谁,人家老老实实安安份份地在自己的车道等红灯,哪知道纹身男一伙人下来对人家一阵殴打还不算,还要拿刀砍他,这分明就是飞来横祸啊,谁知道老天开眼,刀掉地上被白衣男夺过来了。
02
纹身男携带长刀,先是开车违章,然后一群人围攻、殴打别人,这还不解气,还拿刀砍人,这分明就是恶霸加黑恶势力。
纹身男拿刀砍向白衣男时,白衣男的生命已经受到严重的威胁,如果不是刀掉在地上被白衣男捡起来,估计死的就是白衣男了。虽然砍刀在白衣男手里,但这不排除纹身男还会从车里拿别的凶器出来,而且对方人多势众,如果刀被纹身男这伙人夺回来,纹身男肯定还会再拿它去砍白衣男的,白衣男将再次面临生命危险,因此,可以认定为当时纹身男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中断,他追打纹身男的目的是为了解除纹身男对自己的威胁,防卫行为也是连贯的,何况白衣男的防卫行为,目的是想使纹身男丧失攻击能力而已。
综上,我认为白衣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上也叫无限防卫权,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虽然说我认为是白衣男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我对该案最后的判决结果有点不敢抱希望。
有个段子:刚去查了下法律条文,终于弄明白了什么是正当防卫,吓死个人啊!什么叫“正当防卫”呢?举个例子,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那怎样才算“正当防卫”呢?很简单,在坏人拿刀刺向你的那一瞬间,你准确判断,迅速反击,夺刀毙敌,一击致命,这个就属于“正当防卫”了。MD,原来是个技术活!
虽然这个段子有点夸张,但也折射出中国司法关于正当防卫认定的苛刻,苛刻到什么程度,我打个很形象的比喻,要想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对方不拿刀,你不能拿刀,当对方拿刀或凶器扑上来时,你最好空手赤膊上阵,如果会点降龙十八掌或九阴白骨爪的绝世武功更好,上去一招就让对方毙命,记住,一定要只用一招,如果用了两招,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法律不强人所难,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办,是象白衣男一样拿刀追着纹身男让他丧失作恶的能力,还是把刀放下来傻乎乎地等纹身男死灰复燃继续来砍?
为了鼓励和支持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勇于同纹身男这种恶势力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行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希望司法人员转变陈旧甚至错误的司法观念,从该案起,认定白衣男的行为符合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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