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问小筑 | 大学建筑抗震设计应按照何种标准执行?

网友(北京 吴垠龙):


国务院第744号令《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其中学校是否包含大学建筑?


大学校园内建筑使用功能众多,其中非教学用建筑是否可以不按重点设防类考虑?


目前此条与现行规范《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不统一,设计应如何执行?


小筑:


一、《建筑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学校”的范围包括大学。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高等学校包括在学校范围内。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调整和规定“学校”相关事项时,并未将“大学”或“高等学校”从“学校”中予以排除。三是从实践中看,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均将“大学”或“高等学校”纳入学校范围进行统计管理。四是按照法律的文义解释原则,“学校”的文字意思包括了“大学”或“高等学校”。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第6.0.8条规定“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未对大学相关建筑作出要求,第1.0.3条的条文说明明确“本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并无冲突。


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时应严格执行。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编辑:谷梦溪

更多新闻 · 推荐阅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开展战略合作 历史文化名城纪录片《文脉春秋》开播


图解:中国经济形势怎么看?


专家观点 | 袁绍光:保护传承传统村落历史文化的对策建议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