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这36位律师(代理人)占据最高法年度十大案例

知产宝 2022-10-31

4·26来了



又是一年4·26,知产人的狂欢盛宴。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7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典型案例是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案件来看,十大案件覆盖了民事、行政、刑事领域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类型,代表了2017年度中国知识产权案件中最具典型性、指导性以及社会反响的一批。


作为2017年最优秀的一批知识产权案例,其中凝聚了法官和代理人的劳动与智慧,本文在分享十大案件判决书的同时,也将列出十大案件的代理人,并对部分案件的代理机构进行角色画像。


判决&代理人


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2015)民三终字第2号案代理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欢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依东,该公司常务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传,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月16日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波,该公司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副经理(2017年1月16日起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2015)民三终字第3号案代理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第5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飞,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两案宣判后,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均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社会舆论高度赞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的指导作用,认为本案具有重大标杆意义。与此同时,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受到社会各界认可。此外,两案的判决结果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榆林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84号行政判决书〕

(2017)最高法行再84号案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存吉,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发军,郑州知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市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亮,该局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红东,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嫄,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专利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的认定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已经被明确变更的合议组成员又在被诉行政决定书上署名,实质上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构成对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原则上,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合议组应由该行政机关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即使异地调配执法人员,也应当履行正式、完备的公文手续。本案判决有力规范和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是充分贯彻《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的“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典型案例,对于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法治建设和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3.“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


福州米厂与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74号民事判决书〕

(2016)最高法民再374号案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米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五常市金福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文,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仁,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品种名称之间的关系、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等问题。本案所涉“稻花香2号”是我国大米主要产区黑龙江五常地区的优良稻米品种,案件审理广受业界关注,处理结果更直接关系到“稻花香2号”这一稻米品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市场秩序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商标法中一些重要法律问题的阐释,如法定通用名称与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品种名称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较好地平衡了注册商标权人与品种名称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充分保护商标权的前提下,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4.“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41号行政判决书〕


(2016)最高法行再41号案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尊,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蕾,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雄,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燕,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一审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原则及创造性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马库什权利要求是化学医药发明专利领域相对特殊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基于其特有的概括功能,其在该领域中的运用日益广泛。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修改原则及创造性判断标准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数量众多的化学医药类专利技术方案的申请与授权,一直都受到业界与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为概括性而非化合物集合性质的技术方案,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当以不产生具有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为基本条件,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仍应遵循“三步法”。本案对上述重要法律规则的明确和厘清,对化学医药领域专利申请的撰写与审查具有指导意义。


5.“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与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初277号案代理人:


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锋,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运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利益平衡等复杂问题。本案确立了对“新华字典”这类兼具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是否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的裁判标准。考虑相关公众对“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新华字典”的使用持续时间、销售数量、宣传范围及受保护记录等多方面因素,认定原告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给予“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同时,注重平衡其与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促进知识文化传播之间的关系。判决明确指出,商标法对商标独占使用权利的保护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附着的商品,给予商务印书馆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并不是给予其出版字典类辞书的专有权,不会造成辞书行业的垄断。通过给予商标保护的方式,促使商标权利人更好地承担商品质量保障的法定义务和传播知识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促进出版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6.“茅盾手稿”著作权纠纷案


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与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张晖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048号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民终8048号案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韦宁(WEININGSHEN)。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丹燕。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迈衡(MAIHENGSHENDIETRICH)。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复友,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菁,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美术作品拍卖活动中著作权法、物权法、拍卖法三部法律交叉调整地带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判决平衡了物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拍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义务。判决指出,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物权分离的情况下,原件所有人依法行使处分权、收益权、展览权的行为,均受到法律保护,著作权人无权干涉。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物权应以不损害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拍卖公司作为接受物权人委托的拍卖方,除负有物权保护注意义务外,还应负有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规范尽职地进行拍卖活动,审慎避让著作权人的权益。判决明确了不同主体权利的边界,体现了对物权人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平衡保护的司法精神,并按照尽职拍卖人的合理标准确定拍卖公司的注意义务,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导向。


7.“路虎”商标侵权纠纷案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万明政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633号民事判决书〕

(2017)粤民终633号案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吉,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典型意义】本案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除体现了在驰名商标保护案件中应秉持的“按需认定”“个案认定”等基本原则外,其特殊之处在于,除本案被诉侵权标识外,奋力公司还实施了大量涉知名企业与知名人物的商标抢注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本案裁判在关于赔偿数额确定一节中,全面、详尽论述了确定120万元赔偿数额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彰显了制止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司法态度。本案在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良好的裁判导向与示范效果。


8.“博Ⅲ优”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王腾金、刘振卓、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

(2017)桂民终95号案代理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娅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腾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振卓。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香,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案同时涉及以上两种侵权行为的判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性。此外,植物新品种权在保护期限内有可能间歇性地处于终止状态,这是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所不具备的特殊性。本案裁判充分考虑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特殊因素,对侵权行为及赔偿数额作出了正确认定,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规则指引意义。


9.“反光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


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宋俊超、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

(2016)豫民终347号案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俊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昌,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鹤壁市睿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波,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皖豫,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典型案例。商业秘密案件因证据复杂、隐蔽,通常审理难度较大。特别是,因员工离职等带来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判决对商业秘密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措施”“商业价值”以及赔偿责任的确定等重要法律问题,结合案情进行了细致和全面的阐释,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规则指引意义。此外,本案还着重强调了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倡导了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


10.“易查网”侵犯著作权罪案

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东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知)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

(2015)浦刑(知)初字第12号案辩护人: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人于某。

辩护人任文风,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典型意义】转码技术是随着移动阅读逐渐普及产生的一项技术,本案是移动阅读网站不当使用转码技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判决对“转码”技术实施的特点以及必要限度进行了详细阐释,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出发,厘清了“转码”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较好地展现了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坚持技术中立的同时,如何结合技术事实认真厘清有关技术是否超越法律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标准。对于以技术为挡箭牌,侵权情节严重,符合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型犯罪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彰显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力度和决心。


数据画像


本文中,知产宝以数据画像功能对十大案件第一案即王老吉加多宝案的代理机构进行画像。


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共1707篇裁判文书,时间分布如上。



从案件地区来看,北上广地区最为密集,大多数中东部省市都办理过案件。



以上是案件类型与文书类型统计。



商标、专利行政案件中,金杜律所的业务基本涵盖了各个细分领域。


以上是平均判赔额与判赔支持率统计,金杜律所办理案件金额相对都较高。



以上是涉外情况分析。


2、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


库中,信睿律所案例共190篇。



办理案件的区域基本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



以上是案件类型与文书类型统计。



由上图可见,信睿律所在专利行政案件中专攻无效宣告类案件,商标行政案件则覆盖全面。


民事案件,信睿律所主要集中办理专利类案件。


以上是涉外情况分析。


【数据说明】以上数据来源于知产宝裁判文书数据库(www.iphouse.cn),由于裁判文书公开程度等现实性因素影响,本库对部分文书未有收录。以上分析基于知产宝网站“角色导航”个性画像功能,如有数据更新,以网站最新数据统计为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