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审稿对在华国际学校架构有哪些影响,该怎样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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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 Joe
由新学说和英国国际贸易部联合举办的“2018浙江国际化办学研讨会”于9月14日在杭州娃哈哈学校圆满落幕。此次会议聚焦浙江国际化学校办学现状,吸引了逾70位国际教育从业者,50余家学校及机构参加,为关注浙江国际化办学的业内人士搭建了深度交流平台。会上,8位国际教育界资深人士通过主题演讲,对浙江省国际化学校发展策略进行了深入探讨。
英国鸿鹄律师事务所(Bird-Bird)Sarah Wang以《民促法送审稿对国际学校的影响》为题,从实践层面就在华国际学校未来的架构、战略和面临的挑战进行了解读与分享。
Sarah Wang
国际教育领域的专业律师,曾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拥有纽约州律师职业资格,为多家世界顶尖学校提供法律服务。专业从事公司金融、跨境并购、日常公司业务以及与中国有关的交易等业务。
一、在华国际学校
1、英国学校进入中国市场的考量
英国学校在进入中国市场时主要考量有五个方面:第一也是最重要的即名誉问题,换言之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这些学校曾经是百年老校,对他们来说国际市场如何开发一个新的学校,名誉非常重要;第二是确保教学质量;第三是教学理念;第四是中国的学校或运营公司是否有资金风险,对其进行资金来源的评估,通常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他们会对自己的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法务履约能力、管理层来源(如是否有合适的校长负责人人选)。
2、国际学校法律层面的考量
落实到法律层面的考量,同样也有五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知识产权,对于英国学校而言最重视的是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分两步,第一步主要是商标注册,大多数英国学校首先会把自己的英文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包括注册该学校的名称的中文翻译;第二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会特别关注中国的合作伙伴是否有知识产权涉诉的行为,例如涉及到对第三方知识产权有侵害或者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有争议,都是非常关注的点。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劳动法的问题,主要涉及到聘用外籍教师是否合规等问题;第三个方面是数据保护,因为最近发布的网络安全法,对于国家的数据保护、公司的影响和学校的影响都非常大,如果做线上教学环节,有可能会有网络安全审查的问题。除此,对于数据保护来说更多的是学生个人信息,一定要得到家长的许可。最后两个方面是税务和反腐败。
二、对在华国际学校架构的影响
现今在中国的外国学校有什么样的架构,有几种模式?这些现存的模式从送审稿层面而言对这些学校又有什么影响,该怎样应对?
1、双轨国际学校与纯国际学校
目前存在的两种学校:一种是双轨国际学校,一种是纯国际学校。纯国际学校是只招国外学生,并且学生不能参加中国考试的一类学校,这类学校在市场上数量相对较少。大家非常熟悉的是双轨国际学校,为什么叫双轨国际学校?有两个层面,一是既可以招中国学生也可以招国际学生,二是可以参加中国考试学中文课,同时也可以学外文的课程。
2、双轨国际学校的模式
双轨国际学校现在在中国存在的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中外合作学校
这个模式的根源在于中外办学合作条例。根据国家出台的负面清单,对于外资参与中国教育分了三类,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
禁止类义务教育外资不能有任何股权投资。限制类是对学前、高中、大学而言,意味着如果经营中外合作企业,中方的股权要超过50%,外方不能多于50%。对于限制类学校的合作模式,最重要的两个方面:第一是选取的校长负责人一定是中国籍;第二是董事会、理事会的中方理事不能少于一半。自2003年开始,中外合作办学在实际中不予批准,相当于这个模式在实践中不可行。
第二种模式:合作学校模式 VIE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结构
该模式架构为境外的上市公司在中国持有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该外商独资企业会以实施协议的方式控制在中国的一家纯内资企业,这家内资企业是进行义务教育学校的运营公司,这样的架构叫VIE架构。境外上市的公司目前都采用VIE架构。
所谓VIE架构是否合法,一直是实践中争议的地方。最高院曾有案例不认为VUE架构违法。原因有二:一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部门规章,不属于合同法提及的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无效的情形;二是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这样认为,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是外方学校直接参与到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运营当中,这样的架构是以一个股权或一个协议方式,但是这家外方公司并没有实际参与到整个中国中外合作办学学校的运营当中,所以教育部认为这个条例其实不适用于VIE架构。
送审稿对VIE架构的影响
送审稿第五条提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能实际控制做义务教育的投资。这个法规拆开看有两个主体,一是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外方为控制人的社会组织,即在中国有公司,但是层层股权架构导致最终的控制人是外方人士或外国公司,也可能受制于这个法规。很多人认为这是对VIE架构的一个否认,但是否是这样还有待商榷,因为整个法规对于实际控制并没有一个详细的概述。什么叫实际控制,是否是我们平时看到VIE架构的控制,是否一定要通过股权、期权、选择权,这些都未表明清楚。所以第五条是否针对整个VIE,还是有待商榷。
第三种模式:私立双轨校的合同架构
第三种模式是合作合同模式,这个模式跟股权没有关系,跟VIE也没有关系,基本上是一个外国学校的运营公司,直接和中国的学校运营公司签署跨境的合作合同。其合同主要为一揽子合作协议,对学校开发、运营、教育咨询等方面落实到协议上。开发协议所规制的是在学校成立之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中方要在开发之前提供土地、足够的资产等,外方要投入知识产权、课程等。
一旦学校成立之后,运营协议就开始生效,此协议规制了在整个学校运营过程中中外合作的详细条款和条件,其中包括课程怎样落地、理事会的选取、负责人的选取,哪些事项需要外方同意哪些不需要,其中也涉及到如何收费的问题。
收费是从两方面,一方面是外方跟中方收取的费用,这样的模式一般是首先会收一笔许可费,之后根据每年学校招生的人数再收一笔费用,即合作模式向下的收费情况。另外一方面是学生的收费情况。在这个合作模式下,完全由中方在中国完全运营并且申请相关的办学学科及各种证照等,从表面上来看是中国内资民办学校,但是背后靠商务的跨境合同约束,包括有外方的学校名字,知识产权、品牌、办学理念等,这是目前最常见的合作合同的模式。
三、集团化办学和关联交易
送审稿关于集团化办学的表述,对于国际学校的影响是什么?如果一个新设机构,刚刚在中国成立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在运营做义务教育的学校我觉得影响不大。因为集团化办学的概念在草案中不清楚,草案后有一个注释,集团化办学大概指一个举办人同时举办多所学校。更多的影响是目前很多中国合作伙伴来问,他们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集团化办学,例如说他们有一家控股公司,这家控股公司在旗下运营了多所学校,其中包括高中、初中、小学、学前班等,这种情况是否算集团化办学,如果算该怎么办。
如果仅仅从字面意义上来看,集团化办学指的是一个举办人同时控制和实施多所学校。其实很简单,设立一个现在的股权结构并把现在运营义务教育学校的上市公司剥离出来,单独持有这所义务教育学校,我认为既然在法规中约定了集团化办学不能参与举办义务教育,其初衷肯定是为了避免或者打击以非盈利性教学为目的,而实行以盈利为实的情况。如果是这样,仅仅是把股权剥离出来的一家公司单独持有运营义务教育的学校可能无法实行,因此产生了较大的问题。
如果送审稿落地,相关的立法机关对集团化办学怎样定义?在实践中也听到声音说,集团化办学可能是一个非常广的概念,甚至包括在同一品牌下就或共享资源就叫一个集团,非常不定。如果将来的概念真的蔓延这么大,对我们现在结构的打击和对自己重组运营的模式而言非常严峻。
四、送审稿对培训机构的影响
我们看到送审稿第一次区分了各种不同的教育机构,学校、教育机构分开后,不同的学校、培训机构受制于不同的审计机关。另外,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做素质教育的培训机构,如果简单仅从送审稿来看现在只需要去工商局做一个登记就可,看上去是一个好消息,但实践中并不是这样。
以上海为例,大多数实践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政策对这些培训机构有一个要求,即所谓的办学条件或办学能力,可以看到它的要求非常细化。如对于办学场所有总面积要求、对于寄宿的学院有宿舍面积要求,以及对教师的人数要求。实践中会遇到一个困境,假设一家经营素质教育的培训机构,现在新设一家公司,到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工商局会说跟教学以及教学设施有关应该找教育局,但是教育局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规表明,所以又将球踢回工商局。送审稿出台之后,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实践中一些地方政策是否和送审稿有冲突,其实都有待商榷。
随着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民促法》也在不断修订中,送审稿的发布更是引起行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新政策下的民办教育将何去何从?11月9日,“有界无边,育在未来”2018VIS国际学校发展大会,浙江大学教授吴华、博实乐教育控股CEO&董事何军立、上海世外教育集团总裁徐俭等多位重磅嘉宾将以《新政策下的民办教育新使命》为话题展开探究,他们将碰撞出怎样的火花?一切答案尽在2018VIS大会!(报名请戳下方二维码哟~)
11月9日-11日 等君来
本文编辑 | 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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