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骚扰、辱骂证人、驾车加速冲撞证人……法院判了!
王某红因同村村民向司法机关提供其哥哥王某伟涉恶犯罪证据,多次威胁、骚扰、辱骂相关证人,又故意驾驶车辆加速冲撞证人。近日,绍兴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打击报复证人案件,被告人王某红被判处刑罚。
案情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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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红因其哥哥王某伟涉恶犯罪被判刑,对相关证人怀恨在心,多次对证人王某的父亲及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进行威胁、骚扰、辱骂。
2022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红驾驶车辆在路上遇见证人王某,遂加速冲撞王某,致其跌落到路边茶叶地。王某妻子董某见状立即报警,王某红下车后辱骂王某,并与董某发生争吵。期间,王某红再次上车扬言要继续冲撞,董某用手拉住车门,王某红不顾董某有身孕,强行关车门,致使董某手臂被夹伤。经鉴定,王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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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新昌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红为打击报复,威胁、骚扰、辱骂多名证人及亲属,又故意驾驶车辆冲撞证人致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且手段恶劣,属情节严重。根据被告人王某红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态度等,判处被告人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8876元。宣判后,王某红不服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绍兴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对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树立司法权威公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证人应当客观、如实地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
与此同时,证人作证受到法律保护。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与案件当事人相关的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受害人,既可以是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人本人,也可以是证人的近亲属。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红因其兄涉恶犯罪受到刑事追究而迁怒于依法作证的证人,对多名证人进行威胁、骚扰、辱骂,甚至故意驾驶车辆加速冲撞证人致轻微伤,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还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实践中,对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是保护证人最重要的途径。当证人在诉讼中依法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遭遇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证人的保护,保证公民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供稿 | 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