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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4万没商量!三水一人竟私自做这件事
三水一经营者
做生意不遵守法律
还私设暗管排污?
罚款24万!没商量!
三水一漂洗晾晒场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企图用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将废水直接排入河涌,造成环境污染。东窗事发后,经营者近日被罚款24万元,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漂洗晾晒场私设暗管排污
去年12月25日,云东海街道环保、国土、派出所等多个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时发现,云东海街道康复所东部鱼塘的一家漂洗晾晒场私设暗管,将该场清洗池内的废水直排至旁边的河涌,最终流入三丫涌。执法人员对排水池、外排河涌的排放口和外侧河涌进行采样。经检测,三处水样均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场外侧的河涌进行取样
在调查的过程中,经营者胡某承认该漂洗晾晒场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私设暗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河涌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近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胡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胡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4万元的处罚决定,下一步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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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云东海发布、三水生态环境
编辑:佛山新闻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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