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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交汇期习近平外交思想的国际法解读

​邓 烈, 张玲玉 湖北大学学报 2023-08-28

历史交汇期习近平外交思想的国际法解读

邓 烈1, 张玲玉2
(1.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当前,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1) 习近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为指导 努力开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人民日报》2018年6月24日,第1版。 。一方面,中国正处于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另一方面,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经济全球化陷入发展迷局,国际格局东升西降,世界向着多极化方向加速演进,国际秩序走到了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十字路口,迎来了新旧交替的关键窗口期(2) 参见陈彩虹:《世界大转折》,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1-9页。 。创新国际法理论研究,提升中国国际法话语权,是新时代对中国国际法学人提出的要求。而发展中国国际法理论的重要前提,首先是要找到理论创新的政治定位,需要从清晰的政治坐标处起步,也终要回到出发点。笔者认为,确定国家政治坐标的责任应由政治家承担,法律学者们不该僭越分际——所谓应“政治的归政治,法律的归法律”。
对于中国国际法学界来说,习近平外交思想就是“国家的政治决断”,是理论研究工作的前置条件——政治不在法律之中,却是法律背后的依据或因由。国际法学者的工作,是要找到一条能够连通政治和法律的渡船,借助这一媒介“道成肉身”,将政治之道(精神要素)物化为法律肉身(具体制度),既看清法律背后的政治,同时也能对国际法自身的内在机理有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抓住理论体系的根本,打开制度创新的大门。

一、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应有“内政为本”的大国外交视野

列宁曾有“外交是内政之延续”的说法,这是对大国外交本质的正确论断。对于中国这样拥有十四亿人口体量并且基本实现了工业化的超大型国家来说,通常有足够的能力抵御外部因素的冲击,只要国内政治领域不出现颠覆性的错误就不会引致国本的动摇。因此,中国的基本政治逻辑是以内政为根本,就像习近平总书记常说的那样“最重要的还是做好我们自己的事”(3) 《胸怀两个大局,做好自己的事情》(2019年5月21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77页。 ,而外交是为内政服务的——甚至可以说“一切外交都是内政”。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习近平外交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国内政治,而国内政治的最大目标,即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所强调“全党必须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4)《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2021年11月16日,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21-11/16/c_1128064152.htm,2022年1月15日。。具体来说,就是要继续沿着改革开放的路线,一心一意谋发展,通过完成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而聚焦国内民生经济,以经济建设为重心,需要国内政局稳定、市场有序,也需要有利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环境。因此,中国外交的目标,就是要为中国人民的生存发展营造最好的外部条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延长我国崛起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5)参见黄惠康:《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与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73-78页。。
什么样的国际环境,是于我们有利,是我们国内经济建设需要的呢?答案很清晰,一是世界和平,二是经济的全球化。简言之,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双向循环驱动,对我们是最理想和最有利的,而这都需要和平的环境。因此,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基调是和平、发展,实现目标的路径是国际间的合作共赢(6)黄进、鲁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法意涵》,《政法论坛》2021年第3期。。过去的四十年间,虽有不少波折,中国外交总体实现了维护国家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目标,其中合作是主流,但也不乏竞争和博弈,甚至大量的合作也是通过坚决的外交斗争实现的。常说行百里者半九十,越到峰顶越是艰难,这也是中国当下处境的写照:我们越是接近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遇到的外部阻力越大,国际环境愈加复杂险恶。面对美西方国家不择手段的遏制打压,我们一方面需要有力回应,另一方面也要着眼大局、斗而不破。这需要我们展现外交智慧和技巧,也需要我们有强大的控场能力,而这都要以国家实力和国内政治稳定为基础。
“内政为本”的大国外交定位,决定了处于崛起战略机遇期的中国国际法实践以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服务于和平发展的政治大局。与此相关的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需要立足保安全、促稳定、求发展三个政策基点,夯实维护国家主权和核心利益的国际法城墙。

(一)保安全:保证国家的安全,特别是军事安全

随着中国日益接近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美西方政治精英的战略焦虑也不断加深,认为中美之间的大国冲突不可避免,美国注定要扮演“平定者”的角色(7)参见约翰·米尔斯海默:《大国政治的悲剧》,王义桅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99-419页。。在贸易战、科技战、舆论战等冷战手段不能奏效的情况下,美日等国的右翼反华势力试图用武力遏制中国,通过打台湾牌、南海牌制造地区热点,破环中国周边的地缘安全环境,甚至有意挑起武装冲突,打断中国抢抓发展战略机遇期的进程(8)参见罗伯特·D.卡普兰:《即将到来的地缘战争》,涵朴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07-222页。。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军事安全形势,我们除了依靠强大的国防军事实力应对战争威胁外,也需要加强国际法的针对性研究来回应法律挑战(9)邓烈:《国际法与中国周边传统安全威胁的应对》,《法学评论》2009年第3期。。笔者认为,这至少涉及三个重要领域内的问题:(1)战时自卫权的行使。作为霸权国家,美国一向热衷“大棒外交”。为给武力使用披上合法外衣,美国常有意扩大自卫权的解释或曲解自卫权的含义,例如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都是假借“自卫”之名。在南海和东海钓鱼岛问题上,我们需要警惕美日故意制造冲突事态、借口单独或集体自卫挑起对华战争,加强对自卫权问题的研究,对可能形成的法律攻防做好有效应对的预案。(2)平时的国防建设权。为维持军事优势,美国一方面退出军控条约、加大军备投入,另一方面则极力封锁打压中国军工产业、逼迫中国接受军控限制。为实现这些目的,美国用尽各种手段,其中有直接的法律手段(如美退出《中导条约》、逼迫中国参与美俄核军控条约谈判等),也有间接涉及国际法的措施(如对中国军民融合产业和高校单边制裁、破坏核不扩散体系向澳大利亚等盟国出售核潜艇等)。对于这些损害我国国防建设权的敌对行为,我们同样需要加强研究,在国际法层面给予有力回应。(3)集体安全体制。美国为削弱对手,常滥用“自决权或分离权”的概念,为非法武力干涉寻找法律上的借口,如发动科索沃战争分裂南联盟。这实际上是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破坏。在台湾问题上,美日等国有很大概率会老调重弹,将台独分离活动包装为“自决权的行使”,为其非法武力干涉编织理由。对此,中国国际法学界应高度重视、深入研究,从理论上进一步澄清自决权原则,揭露美日的非法图谋,捍卫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促稳定:促进政局的稳定,特别是政权的稳定

除军事威胁外,美西方国家还通过各种渠道、不择手段地破环我国国内政局的稳定,妄图削弱政府的管治能力甚至颠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达到不战而胜的目标。背后的动机,既有大国竞争、维护霸权目的,也有反共意识形态作祟。针对这些严重危害我国政权稳定的非法活动,除了运用国内法手段依法加以打击外,我们还应在国际法层面给予清肃:(1)反击借口人权问题的抹黑攻击。炮制、借口人权问题指责一国执政当局,抹黑损害政府公信力和合法性,动摇其政权基础,是美西方国家“颜色革命”的常用套路。近年来随着中美竞争和政治博弈的加剧,美西方国家对中国的人权攻击花样翻新、强度升级,在香港、新疆等问题上甚至有图穷匕见之状。美日英等国不仅在各种国际组织和人权机构展开法律战,攻击中国违反国际人权法,还制定国内法案对华制裁。这些虚假的人权指控各有法律上的侧重,我们需要逐案分析应对,以制裁对制裁、以法律对法律。不仅要有力防守,我们也要适时主动出击,在国际人权机构援引国际法公开谴责美西方国家的人权恶行,如其在阿富汗、叙利亚的反人类罪行,必要时也可同样给予制裁。另外需要警惕的是,西藏问题眼下暂时未起波澜,但考虑到美西方在此蓄力已久,未来也很有可能成为中美激烈对抗的人权议题,如何打赢反“藏独”法理战需要中国国际法学者早作筹谋。(2)防止非法宗教和非政府组织的渗透。除了人权攻击,美西方国家进行政治颠覆的另一个主要方式,是资助和控制各种非法宗教、非政府组织,利用各种名目在当地招募人员和构筑网络,形成反政府势力。平时这些组织是外国干涉内政的工具。有机可乘时,这些“第五纵队”就会在授意下挑动事端、制造社会动荡,破坏治理甚至夺取政权。美西方国家策动的这些“颜色革命”,有些直接针对中国(如香港发生的暴乱),有些是间接剑指(如近期缅甸、哈萨克斯坦等周边国家发生的政变)。对这些风险和威胁,我们采取了必要的应对,如制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些还实施了制裁。这些应对方法,也同样需要我们从国际法角度去进一步论证和设计。(3)反对支持暴力恐怖活动。为加大对华攻击力度,削弱中国政府的管治,美西方国家不惜假手暴恐分子实施破坏活动,如将“东伊运”从国际恐怖组织名单上除名、资助和组织香港街头的暴力示威等。这些暴恐行为本是过街老鼠,美西方国家为了将其洗白,常会做大量的法律包装,或将恐怖活动曲解为民族分离运动,或称这些暴恐活动是对警察“过度执法”的正当反应。对此,我们需要依国际法予以批驳。

(三)求发展:追求发展的权力,特别是科技的发展

中国今天的崛起和进步,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百年奋斗的成果。崛起和进步的基础是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它带来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和社会文化的繁荣。在过去四十多年里,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下对全球多边经贸体制的接受和融入。如果说早期中国经济的发展是低端制造业全球转移的结果的话,那么过去十年以及未来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可能要更多地依赖本国科技的进步。正因为此,美西方国家将技术封锁和推动产业链脱钩作为遏制中国发展的主要手段,发起对华技术战和贸易战。其中方法手段,多经国内法或国际法包装,以法律措施面目出现。如打压华为公司的“孟晚舟案”,就是以违反对伊核问题的国际制裁为由,借助国际引渡程序实施的对华高技术压制。再如奥巴马政府推动的TPP协议谈判,也是想借贸易规则的重置,将中国排除在高技术产业和贸易之外。对此,中国国际法学者当然需要研究、寻求破解之道,维护中国的发展权利:(1)科技发展权与人权的实现。为了加大对中国科技发展的限制,美西方国家常用的方法,先是对中西之间正常的科技交流和学术活动予以污名化和非法化(如指控中国企业或技术人员窃取技术、污蔑中国强迫外国投资企业对华技术转让等),继而发起法律战是要在法律和道义层面根本否定中国获得科学知识和发展技术的权利。对此,中国的破解之道,是要论证科技权是发展权的组成部分,从而将其与人权保护挂钩,获得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和道义支撑——科技发展权既是个人人权,也是集体人权,不仅包括获得一般科学知识的权利,也包括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权利。我们不仅要发展关于科技发展权的人权理论,同时还应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其他人权机构中发起提案,将科技发展权写入国际人权文件,确立其国际法地位。(2)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随着中国科技的进步和高端产业链的发展,我们在获得国外技术的同时,也面临如何在国外保护自己先进技术的问题。例如,我们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技术投资,就因当地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较低,存在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的知识产权研究与时俱进,将理论视野更多地投向中国技术的国际保护问题上。(3)多边经济贸易体制的维护。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经济要素与全球多边经贸体制高度融合,参与国际经济循环是保证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美国为维持其全球霸权,削弱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极力推动国际经贸规则向对其单方有利的方向发展,以延续其对WTO、IMF等多边机制的控制。当其意图受阻时,美国不惜以阻碍WTO机制运作、转向单边的方式来对冲中国经济影响力的增长,使全球多边经贸体制处于风险之中。对此,中国学者一方面需要研究WTO、IMF等经贸规则的改革方案,最大限度、尽可能长地维护多边体制的存在和有效运作;另一方面,也需要未雨绸缪,研究推进人民币国际化、RCEP等区域经贸安排等,为规避多边机制停摆风险、保持中国经济稳定发展预备应手。

二、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当存“天下为公”的合作共赢理念

中国外交以国内政治为依归,以维护中国人民的发展利益为首要目标,但这并不是经济民族主义,与习近平外交思想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不矛盾。自古以来,中华传统文化中就蕴含着“天下为公”的思想情怀,其背后的哲思是“性善论”的假设,追求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共赢境界(10)参见费孝通:《“美美与共”和人类文明》,《费孝通论文化自觉》,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59-275页。。
按中国人的理解,天下的本质是“无外”(11)参见赵汀阳:《天下的当代性:世界秩序的实践与想象》,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75-80页。。因此,国家的竞争与个人的竞争一样,不必是你死我活、你失我得的零和博弈,西方文化中的“性恶论”假设未必合理。从天下一体、人人命运相连的角度看,我们相信惠人惠己,曾经给予别人的帮助最终会惠及自身,人类的共同发展和进步符合中国的长远利益。
中华文化讲究“推己及人”,这也是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之意。但中国式的推己及人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体谅,而不是“己所欲者必施于人”的强加。一方面,我们愿意自己发展,也愿意获得别国的支持帮助,但这种帮助应该是我们需要而非强加的——换位思考,我们也同样能看到别国对帮助的渴望以及被强加“帮助”时的不满。另一方面,我们不愿意自己的发展权利受到限制和损害,特别是反对别国以牺牲中国利益为代价进行零和博弈。因此我们的发展,无论是经济的还是其他方面的,追求的都是对自己的超越,不是超越别国,更不是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式谋求自身的发展。
在习近平外交思想中,上述理念具体表述为:中国“坚持正确义利观,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12)《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第20页。,“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以强凌弱。中国决不会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来发展自己,也决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任何人不要幻想让中国吞下损害自身利益的苦果。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发展不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中国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13)《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第46页。。
中国不仅在国家间关系中倡导相互尊重、合作共赢,亦在诸如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涉及全球治理的“国际公共事务”上积极作为,推动构建人类环境命运共同体、人类公共卫生命运共同体等。在合理负担的前提下参与国际合作、为全人类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当然是符合理性的选择。因为中国人民占据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全人类也是帮助自己;相反如果国际公共事务因无人关心而呈现“公地的悲剧”,中国人民也会受到损害。另外,积极参与国际公共事务亦有助于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能够赋予中国崛起以更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由上可见,让世界分享中国的发展成果,让其他国家从中国的发展中找到自己发展的机会,从而实现共赢,这是比经济利己主义更高级的发展观,也更有可能实现更长久、更可持续的发展,本质上有助于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合作共赢”的国际义利承诺,体现了中国国际法实践“以中国人民的长远利益为依归,担当国际治理的大国责任”的理念。与此相关的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需要沿着不干涉、求共赢、重公益的方向路线,架构扩展中国大国影响力的国际法桥梁。

(一)不干涉:不干涉别国内政,特别是其对自己国家制度的选择

近代国际法起源于欧洲,有浓厚的“欧洲中心论”色彩,其他地区的国家须得满足欧洲人订立的“文明国家”标准才能被国际社会接受,可见干涉主义根深蒂固。法国大革命后不干涉原则渐被接受,但实践中多伪善做法,国家弱小时高呼不干涉,到崛起强大后就变脸为干涉者。冷战后全球一体化加深,各国经济、科技、人文等全面渗透融合,彼此利益交织难分,内政与外交间的界线变得模糊。另外由于苏联解体,美西方世界高呼“历史终结”,在全球推销西式民主制度和意识形态,“传教士干涉主义”甚嚣一时,国际法上则以人权高于主权为由提出“人道干涉”概念(14)参见玛莎·芬尼莫尔:《干涉的目的:武力使用信念的变化》,袁正清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4-87页。。与美西方不同,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奉行不干涉原则。有人质疑这是因为中国有台湾、西藏、香港等弱点而担心被外国干涉,未来强大后未必会继续恪守不干涉。当下中国正处于将要实现复兴强大的当口,中国国际法学界很有必要梳理不干涉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变化,澄清未来立场:(1)中国强大后也坚持不干涉立场。近代历史上,中国饱受列强干涉之苦,深知外部强加的干涉大多都是出于干涉者自己的利益考虑,即使干涉者是基于善意结果也大多不尽人意——无论是何种动机,干涉给两国关系留下的经常是深深的伤痛和长久的怨念。中国接受不干涉原则,主要是基于中国文化中“推己及人”的传统理念,不是政治现实主义者虚伪的利益算计。有些国家还以干涉作为衡量本国实力或显示自己“大国”地位的标签,认为干涉就是大国应有的样子。而在中国看来,这或许反而是不自信的表现——所谓“深水静流”,不干涉可能才是大国真正的自信。正是基于这些理念和思考,习近平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思想重申我国对不干涉原则的坚持,不仅现在不干涉,未来发展了、强大了也不干涉别国内政。对于这些有中国特色的不干涉实践,中国国际法学界不仅应在理论上继续加以深化丰富,还应不遗余力地推动其写入条约,发展成为国际习惯规则。(2)反对两种干涉主义。当下两种干涉主义分别为“传教干涉”和“帝国干涉”,其盛行一时主要是冷战后美国独大和迅速衰落两个因素叠加造成的。为强化国家认同、塑造国际形象,美国自诩“山巅之国、民主灯塔”,冷战的胜利令其既有对外干涉、推销美式民主的强烈动机,也有足够的能力。但好景不长,两场反恐战争带来国力的明显下降,加之中国的快速崛起,让美国精英阶层战略焦虑飙升。在当下的对华关系上,随着美国两党执政的轮替,干涉的侧重在“传教干涉”和“帝国干涉”两端摆荡,奥巴马政府和拜登政府不断借民主、人权议题发难,特朗普政府则频繁介入台湾问题、插手两岸关系。这些干涉行径,既有军事行动,也有外交或经济手段,多以法律措施为依托,如较早的《与台湾关系法》,最近的《太平洋威慑法案》等。对于美国打着民主人权旗号、谋求地缘政治私利的粗暴干涉行为,中俄两国元首在2022年2月4日发表的《关于新时代国际关系和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联合声明》中表示了明确的反对、绝不接受——这是中俄作为安理会两大常任理事国第一次联合发表反对美国干涉行为的外交声明。中国国际法学界也应针对性地对这些涉华干涉法案进行研究,有力批驳。(3)厘清内政与外交之间的界限。冷战后全球一体化加深带来诸多新的挑战,内政与外交界限变得模糊是其中之一。许多传统的内政事务现在被理解为具有国际属性,例如我国在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背景下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清零政策”、为防止病毒外来输入而采取的强制隔离措施或航班熔断措施,都被指有碍国际交流和有损全球经济而受到美西方国家指责。而在相反的方向,一些过去普遍被视为属于外交事务的现在却被主张为“不可干涉的内政”。例如,作为国际组织的欧盟,其活动理论上都应属国际事务,前不久有欧洲议会议员因提出涉港涉疆法案被中国制裁,欧盟却因此指责中国“干涉欧盟内政”——国际组织的工作被说成是成员国“不容外部干涉的共同内政”。上述这些新动向,对不干涉理论和实践构成挑战,也影响我国的现实利益,值得中国国际法学者关注研究。

(二)求共赢:追求国家间利益的最大化,既包括共同利益,也包括各自利益

国家以为国民谋求最大利益为责任,这是国家的意义所在。在国际法上,这被理解为“主权责任”,也被视为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现实主义者眼中,国际社会本质上奉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因此国家间关系就是一场你死我活的生存竞争,国家在追求本国利益的时候不仅不必考虑别国,甚至应该夺为己有。而这从一开始就为国际法所反对:国际法的形成就是为了令国际社会走出丛林状态,为国家竞争划出文明底线,保证大小国家的基本生存。到了20世纪,国际法更否定了战争权,推动国家间的竞争向更文明的方向进化。中国看到当代国际法的这一发展趋势,积极引领这一趋势向着“追求共赢”的更高理想发展。在习近平外交思想当中,各国都应以“合作共赢”的理念来寻求发展,通过做大增量来取得共同的发展,依据公平分配来保证各自的发展。中国反对零和博弈和冷战思维,不允许别国以损害中国利益的方式与中国竞争,同时也不会以损害别国利益的方式谋求自己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些“中国追求”,应当在我们的国际法研究中有更完整的理论表述,从而推动国际法的进步(15)赵骏:《国际法的守正与创新——以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规范需求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而就当下的实践看,需要具体关注以下问题:(1)领土问题上的互尊互谅。国家本质上是领土实体,领土是国家生存的基础,领土自古以来都是国家竞争的核心目标。因为地球上陆地海洋总量有限,你有我无,所以领土竞争最具零和博弈的特点,这使得国家领土争端最为复杂难解。新中国成立后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张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在此基础上与周边大多数邻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了领土争议问题——相比所有其他解决领土争议的办法,无论是仲裁、司法裁判,或是武力强制,中国所倡导的谈判协商(特别是平等协商)无疑是最能尊重和反映双方自由意志和真实意愿的方式,因此也可称得上是零和博弈下的最优解,可以视为共赢。而现在遗留未解的中印边界争端、中日钓鱼岛争端等,之所以难以推进,一方面是印度、日本等不肯放弃零和思维,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它们对与争议领土有关的国际法依据持错误见解。中国国际法学者需要通过深入、扎实的研究充分揭示印日等国领土声索在国际法上的无据,促其放弃零和思维、回到平等协商的轨道上来。(2)经贸安排中的互利共赢。比较起领土边界问题的处理,经济贸易领域有更多做大蛋糕的空间,也更有可能降低或排除零和竞争,因此更有机会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达致共赢。在经贸安排中,合作方通过做大蛋糕获得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难点,难的是如何分蛋糕才能让各方满意,让各方都觉得自己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以中日韩东亚自贸区谈判为例,三国经济结构高度互补,自贸区安排可使三方产业结合更加紧密、高效。单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有利实现三方共同利益和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是合作共赢的绝佳选择。但跳出纯经济的考量,日本可能觉得这会在政治上疏远美国,得不偿失。可见,在当下大国竞争加剧的形势下,即使是国际经贸合作,共赢的利益标准可能也不仅限于经贸范畴。这给我们国际经贸法学者和谈判专家的启示是,经贸安排的制度设计要有高于经济的利益观察,合作共赢目标的评估须有更全面的战略视角,对己对人都应如此。(3)安全问题上的“去冷战化”。冷战结束后,国际安全的重点由大国竞争转向反恐、打击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议题。遏制、威慑等单边安全概念一度式微,让位于对共同安全、合作安全等新安全观的讨论。而近年来随着大国战略竞争加剧,美西方国家内部鼓动对中俄“新冷战”的声浪高起,不仅遏制、威慑等冷战用语重成热词,美日印澳“四国联盟”(QUAD)、美英澳“澳库斯联盟”(AUKUS)等剑指中国的印太冷战结构也渐次进入视线。国际社会对分裂对抗、冲突加剧和共赢机遇丧失的暗淡前景极为担忧。中俄领导人在《关于新时代国际关系和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联合声明》中强烈批评美国为霸权私利分裂世界,企图将人类重新拖入冷战,呼吁北约摒弃冷战意识形态、停止东扩,反对在亚太地区构建封闭的结盟体系、制造阵营对抗。除倡导坚持共同安全、合作安全和可持续安全的理念外,中俄领导人还建议采取法律措施使北约、澳库斯联盟等竞争对抗结构“去冷战化”(例如构建有法律约束力的欧洲长期安全保障机制)。在此国际安全面临重大选择的时刻,中国国际法学者应高举新安全观旗帜,从国际法角度否定美国挑起对华新冷战的法理基础,为各种“去冷战化”法律措施的筹谋提供理论支持。

(三)重公益:有共同体意识,且愿意积极承担应尽责任

我们在前文中曾提到,中华传统文化中就有“天下一体”的共同体意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向承诺履行国际义务、承担国际责任,即使是在自身经济并不宽裕的年代也曾向亚非国家提供援助,援建了包括坦赞铁路在内的多个重要项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融为一体,在获得外部资源技术的同时也带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在更大范围内,中国人民与人类社会兴衰与共、命运相连。正因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承担中国的大国责任,助人助己、兴己兴人。考虑到现阶段国际治理的紧迫需要,中国聚焦于为国际社会提供以下三个主要方向的公共产品,这也是中国国际法学界需要加强研究的领域:(1)大国安全责任的承担。在核时代,拥核大国间竞争冲突带来的核大战风险是国际和平的最大威胁。也因为此,以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的联合国,其首要的职责就是通过安理会机制(也就是作为战后国际关系基础的所谓“雅尔塔体制”)来协调五大常任理事国之间的安全关系,防止其对抗失控而导致核战争。近年来,美国为维持霸权,借口台海、南海问题和俄乌冲突,加大军事威胁,不断恶化中俄周边安全环境,极力挤压中俄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不惜将世界带至大国军事冲突甚至核战争的边沿。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其首要的大国安全责任,就是要坚决反对和阻止美国及其盟友的这些危险行径,维护安理会集体安全体制的权威性,防止出现任何可能导致五大国间爆发核冲突的情势。同时,为保证安理会机制的有效性,中国应对安理会改革保持高度审慎,要防止因安理会扩容(特别是印日等入常)或“五大国一致”的表决程序变化而导致安理会机制减弱或失调的情况。中国学者除加大对联合国问题的研究外,还应对核武器扩散、反恐、区域维稳等重大安全问题保持高度关注,支持中国在这些问题的应对中发挥大国领导作用。(2)支持全球减贫事业。贫困问题,是指由于贫困所直接导致或者衍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有观点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全球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它在带动全球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贫富分化,这在发达国家表现为相对贫困,而在不发达国家则是绝对贫困。这在很多国家或是事实,但却不能解释中国的情况。中国参与全球化,不仅没有出现其他国家那样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反而全面消除了绝对贫困,取得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减贫成就。中国国际法学者不仅需要研究改进现行全球化体制下以自由贸易为手段的发展援助方式,同时也应总结中国扶贫的成功经验——比如说以基建和职业教育为手段的发展援助——将其规范为制度化的国际经贸安排,运用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更多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减贫工作中。(3)积极参与全球灾变应对。世界上有些问题本质上具有“公共事务”的属性,多边合作或共赢,无人理会则全输。前者如多瑙河等国际河流的利用,后者如气候变暖或物种灭绝等全球灾变问题的挑战。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积极参与《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的谈判,主动承担碳减排责任,明确表示将采取有力政策和措施,履行国际承诺,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中国是“世界工厂”,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和碳排放国,减碳目标的落实将对经济增长构成巨大压力。如何平衡好国内经济与国际减排承诺之间的关系,在国际法文件中形成合理的制度安排,既充分保障中国的发展权利,又能展现我们的大国担当,这需要中国国际法专家贡献智慧。除减碳问题外,眼下国际社会需要应对的最大灾变,就是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发生后,中国政府以既对中国人民负责、也对世界人民负责的态度处理疫情,在第一时间通报世卫组织并公布病毒基因图谱,履行《国际卫生条例》下的义务,同时与世卫组织专家合作展开病毒科学溯源,向其他国家提供疫苗和防疫物资援助。疫情过程中,不仅出现大量与防控措施直接有关的国际法问题,还有不少因受疫情影响而间接发生的其他法律问题。前者如是否能基于国内疫情限制防疫物资的出口、外交人员能否享有疫情防控措施的豁免、可否基于防控需要限制国际旅行或封闭海关、防疫隔离或封闭强制措施是否有违人权法等,后者则包括世卫组织的改革、《国际卫生条例》的修改、疫苗专利的豁免或放弃、疫苗的可及和公平分配等等。中国学者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能够有力支持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合作,共同抗击疫情。

三、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须循“多边共治”的国际协调构想

美国历史学家保罗·肯尼迪在《大国的兴衰》中提到,大国常因过度扩张而衰落,原因或为追求霸权,或为维持霸权;不断扩展战略承诺导致军费攀升,最终使国家经济基础负担过重,是一个大国走向长期衰落的开始(16)白乐:《重思保罗·肯尼迪笔下的“大国兴衰”》,2022年1月14日,http://news.cssn.cn/zx/bwyc/202201/t20220114_5388443.shtml,2022年1月20日。。
历史上,追求霸权者如日本帝国,二战前的外交军事费用在国家预算总支出中的比例常年超过30%,战争中1944年的比例居然超过98%,投入之巨令人咂舌。作为当下的霸权者,美国每年军费保持在七千亿美元以上的高位,相当于世界上除美国以外其他军费支出位于前二十的国家的总和,加上涉及盟国体系的外交和对外援助开支,维持全球战略地位的成本高昂。这些维持霸权的成本负担,一部分依靠美国内经济,另一部分则源于全球利益收割所获得的霸权收益,后者包括直接的战争掠夺、盟国供奉的保护费、美元的铸币税、对技术和国际市场的垄断收入等等。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制造业外移,美国国内经济脱实向虚、日益空心化,支撑霸权需要越来越多的掠夺性收益,反过来霸权收益的获取也对霸权有更强的路径依赖,这使得美国的国家利益更多地反映在外交而非内政上。当美国一超独大时,依赖外部吸血的结构脆弱性还不明显,但当中国崛起、全球格局呈现多极化趋势时,美国霸权收益和成本关系开始紧绷,这也是近年来美国战略焦虑、对华疯狂打压的原因。
西谚云“欲戴王冠,必承其重”,而承重益久,受困益深。正因为意识到霸权政治的非正义性和不可持续性,新中国外交从一开始就对霸权主义持坚决的否定和抵制态度,不论这种霸权主义是美式的或是苏式的。这一传统在习近平外交思想中也得到继承。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我们“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以强凌弱”(17)《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9日,第2版。。不畏强权的平视外交,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鲜明标识。
中国文化讲究“正人先正己”,反对宽己严人、双重标准的美式例外主义。在实践中,我们不仅反对别国搞霸权,同时也公开承诺:“中国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这是政治上的明智抉择,也是对人性弱点的深刻理解和坚定克服。霸权意味着对世界财富的控制和支配,不可计量的利益诱惑是对人性的巨大考验,但这些利益的获取本质上是掠夺性和不道德的——西方无法否定这一点,便以所谓“必要的恶”作为掩饰,为攫取霸权的不义行为辩解。世界各国中惟有中国能公开拒绝霸权政治,是因为中华文化有“崇尚王道,鄙弃霸道”的传统,同时也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对人类公义和进步抱有真诚的信念。
更重要的是,鄙弃霸权地位也就有可能从根本上避免落入保罗·肯尼迪所说的大国“过度扩张的陷阱”(18)参见许倬云:《大国霸业的兴废》,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4-153页。,保证中国外交与国内政治的一致性,在近阶段服务于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从远景看也始终坚持致力于以人民为中心,“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19)《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2018年2月28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第173页。。与此相关的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需要坚守讲平等、倡多极、遵法治三个理想信念,为国际社会的良政善治搭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法平台。

(一)“讲平等”——主权国家不论大小,都应有国际法上的平等

不仅有法律上的平等,还应该通过国际政治结构中的“民主共商”来实现这种平等。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之后,随着早期近代国家的形成,国家主权原则得到确认(20)参见邓烈:《主权理论与近代国家》,《读书》2009年第9期。,但主权国家平等的观念还未清晰。直到18世纪中,国家平等原则才通过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学说而获得阐明。19世纪后,这一理论被国际法实践所普遍接受,成为国际法上的国家平等原则。主权国家虽然在国际法上是平等的,但在国际政治结构中却难以实现平等。国家平等的法律表象和政治现实之间的反差一直存在,而在后冷战时代美国“一霸独大”的国际体制中表现得尤其明显。今天,随着中国崛起和全球格局多极化的发展,世界正发生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适应这种变化,习近平外交思想倡导国际政治结构的“民主化改革”,反对国际关系中的美式霸权主义,消除国家平等在法律表象和政治现实之间存在的巨大反差:(1)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平等建立在国家主权基础上,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的展开和延伸。实现国家平等,须以相互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历史上,传统西方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承认的国家平等都只限于法律上,是国际人格者形式上的平等(21)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年,第200-213页。。冷战后,为更方便地行使“帝国特权”,美国及其盟友甚至连国家在国际法形式上的平等都不愿承认(22)波利蒂斯:《国际法的新趋势》,原江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25页。。为了突破平等原则的限制,美西方国家借“人权高于主权”的主张来减损主权原则,削弱国家平等的法律前提。对此,中国国际法学者应从理论上予以深刻揭示和批判。中国政府也应更坚定地表达对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的坚持,清晰明了地否定和驳斥有关“中国崛起意味着复活华夏朝贡体制”的抹黑和攻击。事实上,自从中国开始崛起,有关华夏朝贡体制可能复活的声音就不时泛起,先是在西方汉学界成为研究热点,而后有国际政治学者加入,到近十年来开始被西方政客和媒体故意炒热。西方国家明知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当代中国早已没有了朝贡体制赖以存在的农业文明基础,而且华夷观念早被现代社会意识所取代。对这一话题的操弄,是美西方国家对华舆论战的一部分,目的是借“中国威胁论”削弱中国崛起的正当性,煽动周边国家的对华恐惧心理,破环中国周边的地缘政治环境。针对美西方的这一阴谋,中国政府除以适当方式公开澄清立场外,主要还是要依靠中国学界从学术角度加以梳理和回应,同时引导中国媒体和舆论避免被西方所误导利用。(2)反对政治压制和经济霸凌。西方国家在国家平等问题上虚伪性的另一个主要表现,是否定国家在国际政治上的平等。西方实证国际法认为,国家大小不一、国力有别,平等只限于法律上,不存在于国际政治之中。进而言之,更主张国家存在等级,大国有权主导国际政治,使用武力和强迫弱小国家接受不平等条约在传统国际法中曾经甚至是合法的,因此对小国的政治压制和经济霸凌也是可以接受的政治现实(23)参见杰里·辛普森:《大国与法外国家——国际法律秩序中不平等的主权》,朱利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72-79页。。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理念,冷战后美国常以帝国自居,频频对其他国家发起单边制裁,或以美国内法为依据对外行使“长臂管辖”。从特朗普政府执政时起,为维持霸权,美国对华政策从“接触演变转向对抗竞争”。在2021年3月21日中美安克雷奇高层对话中,美国务卿布林肯称“要从实力地位与中国打交道”(talk from a position of strength),展开激烈竞争——实质是依仗霸权、挑起对抗,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择手段地在军事上威胁中国、在政治上压制中国、在经济上欺凌中国。这些压制和霸凌手段,大部分都用法律措施的形式加以包装,或以美总统行政令或国内法案的名义实施,或借国际法的方式进行。对于美国的霸权行径,中国政府当然坚决反对,不惧压力和挑战。同时,中国国际法学者除了应为中国反制措施提供法律支持外,也应从理论上否定西方国际法“国家平等不涉及国际政治”的主张,推动全球政治结构的民主化和法治化。(3)消解国际法的“西方中心主义”。要在国际关系中实现“真正的”国家平等,除了要推动国际政治结构的民主化外,还需要消解国际法中的“西方中心主义”。近代国际法起源于欧洲国家实践,在观念源头上深受基督教理念和古希腊罗马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两次大战之后,一些明显反映西方强权实践的国际法概念和制度(如不平等条约体系、领事裁判权、诉诸战争权等)被检讨和废弃。但这些变化并不深刻,大多只触及了国际法的表层,那些与美欧霸权结盟的西方中心因素没有消失(24)参见法斯本德、彼得斯主编:《牛津国际法史手册》下册,李明倩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20年,第1037-1060页。。反对霸权主义,推动国际政治的多极化、民主化,就须最大限度地消解国际法的“西方中心论”。而这种对国际法“西方中心主义”的反思和理论批判,是中国国际法学者应关注和致力的方向。

(二)“倡多极”——国际政治结构需要民主化,需要各国主权平等基础的“共商共建”

这不是对国际公权力的否定和拒绝,国际公共治理不能被某个霸权国家所垄断,要由世界各国通过多边国际机制的“多极共治”来实现。国际社会虽然没有“世界政府”,但同国内社会一样,也需要公权力的治理,提供安全秩序等公共产品,避免世界落入丛林规则主导的无政府陷阱。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大体经历了多极共治、两极对立和一超独大的三种政治形态:1815年维也纳和会后形成了“梅特涅体系”,其所建立的“欧洲协调”(European Ballance)机制属于多极共治下的国际治理模式;二次大战后世界分裂为两大阵营,美苏各自在自己内部主导秩序、保障安全、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对外则冷战对立,令世界处于核战争的阴影之下。冷战结束后苏联瓦解,其后约二十年,美国霸权独揽,在世界施行所谓“帝国和平论”下的治理。按照该理论,美国战胜了“邪恶帝国”苏联,作为“善良帝国”而获得国际治理的正当性,领导世界走向“华盛顿共识”基础之上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和美式民主政治体制,为世界带来和平并将如福山所言“终结历史”。但现实的情况是,美国难耐帝国的任性,短短二十年间接连发起了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和叙利亚战争,不仅没有给世界带来和平,自身也落入“帝国过度扩展的陷阱”,面临独大局面难以维持的窘境(25)参见斯蒂芬·沃尔特:《驯服美国权力:对美国首要地位的全球回应》,郭盛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4-37页。。美国的自由主义帝国昙花一现,世界迎来百年未有之新变局,人类面临何去何从的历史选择关头:对美国来说,最理想的前景是一击制敌、剥夺中国的发展,继续维持霸权体制——若不成,就将世界再次拖入新的冷战,在分裂格局中与中国进行长期对抗;对中国来说,则希望形成“大国均势”,把世界引入类似当年欧洲协调的多极共治局面,依托国际多边机构的平台,在大小国家主权平等、共商共建的基础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国际社会的良政善治(26)参见莉萨·马丁、贝思·西蒙斯:《国际制度》,黄仁伟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5-65页。。当然,相比二百年前的欧洲协调,中国所倡导的多极共治模式,有更先进的构想和理念:(1)维护以联合国为中心的战后多边体制。欧洲协调大体维持欧洲一百年和平,其最重要的经验之一就是创设了定期的多边会议机制来作为外交折冲、均势制衡的平台,实现正统原则下的“大国共治”(27)参见亨利·基辛格:《世界秩序》,胡利平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年,第51-77页。,这也是后来集体安全思想和各类国际组织发展的重要源头。二战后建立的联合国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欧洲协调的当代传承者,其基本的理想是在大小国家平等的基础上为国际社会的“多极共治”提供机制保证。虽然后面不幸受制于冷战,但联合国机构仍然通过多边外交,为美苏提供了减压撤火、避免热战的“安全阀”,保障了战后恐怖平衡下的脆弱和平。目前美国为一己之私,极力挤压中俄、挑起冲突,威胁世界和平,此关头正需要重申联合国的“五大国一致原则”,发挥集体安全机制维护和平的“稳定锚”作用,降低大国竞争带来的安全风险。另外,相比起前身国际联盟和欧洲协调机制,联合国体系具有明显的先进性,其宗旨理念与习近平总书记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高度契合,更符合大小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其所体现的“多极共治”,是国际社会整体参与、民主协商,大小国家根据自己的国力和条件就国际公共事务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与国际联盟和欧洲协调的“大国共治”相比更具正义性、更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28)参见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余逊达、张铁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3-84页;何力:《纵横国际法——势力均衡与帝国理念》,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3年,第182-198页。。联合国是战后国际秩序的核心和基础,中国支持联合国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要回应美国对中国的污蔑和攻击,表明中国不是国际体制的挑战者而是捍卫者,是美国而不是中国,对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机制采取“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工具主义立场。面对世界格局的根本性变化,联合国能否坚守多边主义,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结构的多极化发展,事关人类的命运前途。中国国际法学者过去一向重视联合国和多边国际机构问题的研究,今后应投入更多理论关注,推动联合国向更高水平的“多极共治”平台发展,践行多边主义理念(29)参见张文显:《推进全球治理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全球思维》,《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2)超越冷战军事同盟模式。北约、日美同盟等都是美国与苏联对抗的冷战工具,冷战结束后又被美国用来支撑其霸权体系。为了掩饰其冷战工具的面目,美国及其盟友给北约、日美同盟等套上国际法外衣,将其伪装成区域安全组织。近十年来,中美力量对比发生变化,为了遏制中国,美国大力强化其同盟体系:在欧洲,利用俄乌矛盾激活北约,使其恢复冷战时的对抗功能,并推动其采取法律措施,将军事行动范围扩张至亚太;在亚洲,为强化日美同盟,美国放纵日本突破《和平宪法》的“专守防御”限制,重新武装日本;同时还拼凑了四国联盟、澳库斯联盟等新的军事同盟。与此同时,美国还故意挑动台海、南海紧张局势,组织盟国到中国近海进行所谓“自由航行”。除威胁施压、恶化中国安全环境之外,美或有意逼迫中国与俄、伊等国结盟,迫使中国背上战略负担,让各国重回分裂对抗的冷战世界。可以说,美国重整冷战同盟体系,或有多重目标。中国需要谨慎应对,既需要和俄、伊战略上相互支撑,同时也要避免受制于“同盟陷阱”。中国学者须从国际法角度对中俄、中伊“结伴而不结盟”的新型伙伴关系进行研究,探寻超越冷战同盟模式的途径。同时,还应加强对美军事同盟法律性质的研究,剥去其地区安全组织的法律伪装,呼吁国际社会警惕冷战军事集团复活对世界和平的巨大威胁。(3)推动建构新型大国关系。中国反对一极独大的帝国模式,也反对将世界重新引入两级对峙和新的冷战,倡导通过联合国等国际机制实现“多极共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构想的思想前提,是对霸权政治的鄙弃:中国反对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中国自己发展了也不称霸——不会也无意取代美国的所谓“领导地位”(30)参见阎学通、张旗编著:《道义现实主义与中国的崛起战略》,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129-140页。。中国意在推动建构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型大国关系,这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大国军事关系不越线。核时代的安全红线就是大国间要避免发生任何直接的军事冲突,以免升级扩大为局部战争或核战争。军事关系不越线,世界和平就有了托底,大国关系即使恶化也能有转圜的空间。在这方面,大国间可做多种“冷却降火”的预先安排:可以是军事方法,如设立军事热线、军事主官的定期对话等;也可以是国际法或国内法措施,如两国签订保持军事互信或军事透明度的协议、立法限制特定区域的军力部署或武器使用等。二是大国政治关系总体稳定。大国政治是全球秩序的基础,大国间关系的稳定须以政治上不对抗为条件。政治上不对抗,首先意味着相互尊重政治制度的选择,不以意识形态画圈子,不组织以对方为对抗目标的政治集团,不干涉内政;其次意味着建立和维持有益政治稳定的法律结构,如保持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安排高层领导人交流互访、建立战略政治对话机制(如被特朗普政府终止的中美战略和经济对话)等。其三还意味者要引导和保持正常的、有利双方政治关系稳定的民意舆论环境,如不散布针对他国的虚假政治信息、不煽动反对他国的民粹仇恨等。三是经济关系合作共赢。中国无意与他国进行意识形态上的竞争,也无意推销本国的政治制度,但不反对经济上的良性竞争。在全球化和市场条件下,企业的自由竞争有助于效率的提升和经济的总体发展。但中国反对权力政治下的恶意竞争,反对美西方动用国家权力打压中国企业,反对美西方国家利用政治上的霸权扭曲国际经贸规则。由上可知,在推动新型大国关系建设方面,有大量的国际法问题需要研究,中国国际法学者大有可为。

(三)“遵法治”——以国际法作为国家间关系的准则,全球治理由权力政治转向规则政治

国际法治被理解为“国际法的治理”(rule of international law),代表着全球治理范式意欲摆脱权力政治阴影的努力——在真实世界里,人类可能永远需要面对权力政治的现实,但通过法治,人类可以实现对权力的有效(或说是有限)制约,同时为国际关系的良政善治提供了一种值得长期奋斗的理想(31)何志鹏:《国际法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50页。。冷战后美国施行所谓“美国治下的和平”,将其主导的霸权政治体系粉饰为“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而实际情况如前所说,美西方国家利用历史形成的国际法话语权,将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与西方霸权深度绑定,同时还控制着国际法的实施过程。即使这样,美国还常觉得国际法妨碍其霸权的行使,而径行单边主义和霸凌政策,最大限度地攫取利益。这说明在权力不受制衡的政治结构下,难有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治。当下国际格局面临结构性变化,国际政治多极化的趋势为实现“真实的国际法治”、解决全球治理赤字带来了希望(32)张辉:《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社会基础理论的当代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与各国一同探索国际治理模式的未来方向,是历史赋予的机遇,也是中国的大国责任。(1)国际法治是国际法“西方中心主义”的解毒剂。法治意味着“良法善治”,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那么现行国际法是否能被视为“好的法律”呢?公平地讲,较之传统国际法,当代国际法在经历过十月革命和非殖民化运动后的确面目一新,一些明显落后和无益的规则(如诉诸战争权、领事裁判等)被否定和淘汰,获得的进步可被肯定为“革面”但远非“洗心”——现行国际法的“西方中心主义”并未得到根本清理,相反由表入里,在美国霸权结构下变得更加牢固和隐蔽。国际法需要“去西方中心主义”才能够得上良法标准,而国际法治不失为一剂解毒良药。(2)坚持对国际法的信守。国际法治不仅意味着良法,还代表着善治。在这里,善治首先指“依法治理”(ruled by law),进而强调“由法治理”(rule of law),即法的坚定信守和有效施行。在国际社会,依法治理意味着国际法是处理国际事务、评判是非曲直的基本准绳和尺度。这落实到当下国际现实,就是要反对美西方国家在国家关系和国际治理过程中奉行单边主义,对国际法采取“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双重标准,以权力替代规则,以国内法替代国际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美西方国家经常故意用“国际规则”取代“国际法”,借机夹带私货。如美经常指责中国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违反国际规则”,但这里的“国际规则”很可能只是美西方国家自己的国内规则,或者仅是美欧少数国家的标准。除了依法治理,法治概念中还有“由法治理”,这包含有“法的信仰”之意,用国际法的说法意味着“(法之为)法的必要确念”(opinio juris sive necessitatis)(33)A. Clapham,Brierly’s Law of Nations,7th Edi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p.57-58.——于实践而言,即为强调对国际法自我强制的信守。在较为分散的国际社会中,实现对国际法自我强制的信守并不容易,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和国际法治的倡导者有必要率先垂范。这种示范可能不仅限于对国际社会作出遵守国际法的公开承诺,也需要以国内法的形式予以确定(34)曾令良、古祖雪、何志鹏:《法治:中国与世界》,《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因此,中国政府或可考虑在《宪法》中列入“国际法的国内适用”条款,中国宪法学者和国际法学者也应加强此问题的理论研究。(3)保证国际法的有效实施。法治强调遵法的信念,但也不排除法律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外部强制和矫正,因为人性本弱、易受诱惑,个人国家都不可能完全靠信念来保证对法的遵守。就目前的情况看,保证国际法有效实施的机制距离国际法治的要求还颇远,原因之一是国际法的法律机关还比较薄弱,而且这些机关还大多与美西方霸权政治结构深度绑定,是“国际法西方中心主义”的重灾区。例如前文提到的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都有基本制度结构高度“亲西方”、实际运作受美西方国家影响大、不受非西方国家信任等问题。影响国际法实施的另一个原因,是近年来大国竞争的加剧。在美国看来,无论中国是否有取代其霸权的意愿,只要中国的发展可能威胁其地位,就应该毫不留情地予以打压,在这种关乎霸权存废的“高政治”竞争中,是不需要考虑国际法的,特别是在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毫不掩饰其“法外国家”的姿态和对国际法治的轻蔑。为解脱国际法的约束,美国先后退出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伊朗核协议》、《中导条约》等多个重要的造法性国际条约;退出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世界卫生组织等;还恶意瘫痪一些不顺从其意志的国际多边机构的运作,如拖欠联合国等的会费、阻挠WTO上诉机构法官的选举、拒不执行国际法院对其不利的判决等等。可见,当下国际法的有效实施处境艰难,不过这不应让我们放弃对国际法治理想的追求。就较近期的具体目标看,中国应推动国际法实施机构的“去西方中心化”,解构其与西方霸权的同构关系。长远而言,则是要继续推动国际格局的多极化,支持联合国为中心的多边机构在维护国际法实施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四、结语

当下中国,正处于全球格局深刻变革、“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当口,关注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创新,是一个兼具时代性和学理性的重大命题。
就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目前的情况看,距离时代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需要学者们做出艰苦的努力。首先是在宏观层面,目前有倡建国际法之“中国学派”的声音,这在学理上当如何把握?就国际法理论的整体性提升而言,创新之路该怎么走?对此学界还未有共识。由此,如何正确认识党的政治方向和国家根本利益诉求,准确把握中国关于国际法治的基本立场,在国际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未来构建方面形成中国的整体思路和布局,从而给出中国国际法话语的一般性表达,这是当下学者们需要解决的问题(35)参见何志鹏:《国际法的中国理论:前提与构想》,《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21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44页。。其次在微观层面,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扩展,国际治理的深度和难度都大大增加,一些新兴的国际法部门和重要的国际法问题很可能对我国两个百年目标的实现具有战略意义,需要投入更多的理论关注。例如,国际网络空间、两极地区和外层空间都是事关未来发展的“战略新疆界”,各国目前都在提前布局,争夺国际规则立法的话语权(36)肖永平:《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人民周刊》2019年第9期。。
归根到底,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法学家的理论研究终须以国家的利益需要和政治方向为依归。在新征程的重要节点上,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当梳理百年探索的历史脉络,把握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从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找到稳固的政治支撑和方向指引。

【本文载于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22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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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建强 / 微信编辑江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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