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在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2)上的发言
2022年11月12日,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2022)在杭州召开。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本次论坛主题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胡建淼在本次论坛上作了主旨发言。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
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 胡建淼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二十大闭幕以来,全国上下都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二十大报告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字数最多;二是将法治单列。
首先,字数最多。在党的历史上所有党代会报告中,二十大的报告字数是最多的。党的十一大报告总共是22300字,十二大报告是10800字,十三大报告是32100字,十四大报告是26800字,十五大报告是28400字,十六大报告是28500字,十七大报告是28500字,十八大报告是29000字,然后十九大报告已经到32400字,这一次二十大报告是32500字,比十九大报告多了一百字。
其次,将法治单列。以前所有的党代会报告,法治是放到政治里面的。政治、民主建设、法治建设是合在一起的,没有单独列一个板块。这次报告总共15个板块,法治作为第7个板块单独列了一个板块。这说明党中央对法治是高度重视的,令法学界倍受鼓舞。
法治作为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第七个板块,结构上依然分四个部分。实际上,这四个部分依然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守法是和法治社会结合的结构来阐述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是属于执法这一部分,作为第二个板块来阐述。我今天的发言也是重点谈谈这方面的学习体会。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非常重视的。虽然这个部分字数不多,但内容是非常丰富。我认为十年来我们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是比较明显的。
首先,在行政立法领域,制定、修改了行政性法律,制定了不少行政性法规,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制定了行政执法程序。这些行政立法成果是有目共睹的。
其次,在执法领域,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说,行政执法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借用德国行政法的概念,根据行政行为的结果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可以区分为行政授益行为(有利行为)与行政负担行为(不利行为)。这两类行为从制度到实践在很多方面有很大的推进。
对公民有利的行政授益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许可。与之相关的法律是《行政许可法》。这几年通过“放管服”改革,大量行政许可项目的取消、下放,通过减政放权,确实给公民带来了便利。可以说,这从制度到理论都带来了正面的效应。除了制度层面,从理论层面来说就是什么是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的事项如何划定,行政许可权又怎样设定。这些制度和实践对我们行政法理论无疑有较大的推进。
对公民不利的行政行为,即负担行为,最突出的是行政处罚。与之对应的法律就是《行政处罚法》。该法从1996年制定到2021年这一次的修订,改动非常大。该法修订期间我有很大的担忧:在强调“严格执法”的背景下修订《行政处罚法》,可能会过度强调“从严处罚”、“从重处罚”……但是没有想到,修订的结果是强调教育为主,强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体现了“慎罚”的理念,即强调对公民的处罚要慎重。这部法律中确立和强调的一些制度,如“轻微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无错不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初违不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和“过时不罚”(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处罚)等,对于当下的行政执法很有帮助。
比如现实中出现的“拍黄瓜案”等存在很大的争议,就需要看能否很好地适用《行政处罚法》。“拍黄瓜案”为什么有这么大的争议呢?公民认为一盘冷黄瓜不值几块钱,罚五千太高了;对执法机关来说,按照法律规定最低要罚五万的,现在是罚五千,已经没有严格执法了。如此,执法机关就“两面不是人”:一边说他罚得太重,一边又说他没有严格执法。实际上,这就是我们怎么样理解、贯彻《行政处罚法》的问题。在适用法律的规则和技术上,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后,首先第一步是应当考虑该行为该不该处罚?是否存在不该处罚或可以不罚的情形?即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33条等规定。如果确定应当处罚的,这时,才适用专门领域的处罚标准(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因为《行政处罚法》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基础性法律,我国所有行政处罚领域和所有行政处罚行为都必须适用《行政处罚法》的基本规定,除非法律同时保留“例外”规定。
另外,这十年来,我国的行政程序的法治化也有很大推进。大家一直呼吁的行政程序法,虽然至今尚未制定出来,但是行政程序的法治化还是推进了很多,特别是国务院制定了很多的文件,设定了很多行政程序的环节。比如,国务院推出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法制审核制度;国务院还推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要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等。这些都表现了行政程序在走向法治化,这些规定为我们制定行政程序法奠定了基础。
行政程序的法治化,不仅表现为行政程序走向“法定化”,而且还表现为行政程序走向“正当化”。“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正是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两大形式和成果。“法定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程序;“正当程序”是指符合正当性标准的程序。这两者有统一的地方(大量法定程序都是符合正当性标准的),也有不统一的地方(个别法定程序条款不具有正当性,不少正当程序要求未被写进法律)。
中国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既推进了法定程序,也推进了正当程序。在行政诉讼的推进下,行政程序从法定程序走向正当程序。《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都只表达“法定程序”,没有表达“正当程序”。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做到了,不仅要求行政机关遵循“法定程序”,而且还要求他们遵循“正当程序”。这是了不起的进步。
如果说十年前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方面主要考虑的问题是政府机关“要不要依法行政”;那么二十大以后,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我们应当讨论“如何依法行政”的问题。现在“要不要依法行政”是没有歧异的,但“如何依法行政”问题还未完全解决。为解决后一问题,有三方面的工作需要推进:
第一,在理念上一定要确立“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法不禁止皆可为”的原则。这个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是有一点争议的。关键是后半句,法律不禁止的,真的都可为么?我曾在中央党校《学习时报》的一个专栏中发过一篇文章,就如何理解“法无授权不可为”、如何理解“法不禁止皆可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法不禁止皆可为”是指法律不禁止的,那你去做就是没有法律责任的。道义上的要求、其他方面的要求是另外一个界面的问题。所以,我认为坚持“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法不禁止皆可为”还是正确的,应当坚持的。
第二,坚持依法行政,不能理解为仅仅依照法律条文行政,还要依照法律的精神、法治的原则来行政。我组织了许多单位和人员编写了两卷共170万字的《法律原则研究》的书籍,由中国社科出版社出版。我们在书中阐述了52个法治原则,这些原则应当对依法行政是有帮助的。所以,依法行政不仅是要依照法律条文来行政,更要依照法律原则来行政。
第三,坚持依法行政,要把一些原则转化为规则。最近国务院疫情防控办公布了疫情防控20条措施,优化疫情防控政策。大家看了都很高兴,因为它不是只停留在“原则”的界面,它已经将原则转化为具体“规则”了,比如什么叫高风险,如何划定高风险,划定到一个县、市,还是街道、社区,还是一个楼或一个单元。今年年初某地发生的一起孕妇流产事件,当地的管理部门和医疗部门,他们没有缺失“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但他们所不得不遵循的规则是:“必须持有48小时核酸”。在这种背景下,谁敢“变通”规则?“变通”了就有被“追责”的风险。“孕妇流产事件”的发生,说明我们缺失的不是“原则”,而是“规则”!如果当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是:“必须持有48小时核酸。但是,下列情况例外:1.抢救生命的;2. 孕妇生产的……”,那结果肯定就不同了。所以,如何依法行政,要将“原则”转化为“规则”非常必要。
时间关系,讲到这里。供大家参考!谢谢大家!
编辑 | 周芯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