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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去才来 | 裁员的难点

程阳 兰台劳动 2022-03-20
裁员的难点

Feb.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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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程阳



春节前,全球三大工厂之一的希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突然发布公告,宣布关闭苏州工厂,因工厂关闭带来的裁员引发了轩然大波。姑且不论希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裁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裁员作为法律事项来看,我们找到裁员事项本身的难点,或许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做好该类项目。


1法律规定宽泛、操作性不强,让裁员失去抓手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2014年底人社部公布了《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基于各种原因,该征求意见石沉大海。所以,现在的裁员规定除法律规定外,适用的仍然是1995年执行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裁员的法律规定相当有限,并且,在一些问题上一直模糊不清。比如企业裁减人员向政府提交的裁员报告,该裁员报告到底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备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操作也不一,甚至部分地区根本不接受企业的裁减人员备案报告。如此的法律规定,让企业在操作中失去抓手,看似严谨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漏洞百出。


基于法律规定不论在裁员的实体要件还是程序要件上都很模糊,《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利用率也不高,所以更多的时候(如果可能),都会转换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模式解决。但这样也会导致一个问题,即一旦协商不成,进而选择裁员这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时,涉诉后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很大,而这样的结果对于此前协商一致的员工似乎有不公平。


2未建立独立的集体类劳动关系的处理机制,让裁员各显神通

我国一直对于集体类劳动争议案件讳莫如深,在经济性裁员规定上,只是规定了一个征求工会和员工意见的流程,但是对于公布方案的具体内容,具体公布的信息并无要求。在《企业裁减人员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初步方案应当公布的因素,包括裁员名单等。但现实的操作中并没有法律规定。如此便导致在操作中,每个企业都不一样,且缺乏最基本的范式。


此外,由于裁员导致的劳动争议都是化为个案来解决,现行法律并没有从真正的实体、程序和规则层面,根据裁员导致的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做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而只是通过合并审理的程序性方式解决所谓的“人数众多”的案件。


更重要的是,一旦涉诉,劳动者的诉讼周期就会很长。在这样的背景下,裁员过程就是各显神通的过程,不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因此,出现大横幅游行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卷钱跑路的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而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国家的社保机制一直是缺位的,因此失业保险似乎对于裁员事项完全是失灵的。一旦涉及大规模的人员安置时,很容易将法律事件转化为社会事件,而这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却也是裁员的最难所在。


3裁员虽是法律事项,却不限于法律事项,情理法的纠葛贯穿其中

法律规定虽有欠缺,但对于裁员项目而言,最难的还不在于选择裁员的理由,而在于一旦需要裁员时,该项目的具体执行。从具体的公布时间、公布信息、是否召开说明大会、裁员方案是否可以变更、对于再就业能力较差劳动者的特殊关照、法律规定特殊人群的例外处理等等。


在此过程中绝对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更多的是各种利益的反复考量,劳动者知情权与确保稳定的平衡、照顾员工情绪与经济成本的较量等等。期间最难的不在于说明裁员补偿方案,而是面对大家的质疑:为什么被裁减的是我?甚至对于一些多年工龄员工感情的安抚。


不论对于管理者还是对于参与裁员项目的工作人员,当面对那些曾经兢兢业业的劳动者时,内心总是有许多难说的割舍。而与此同时,此前经营过程的历史遗留问题可能也会面临一并清算的局面。



当我们写一个“什么条件下可以启动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什么,违法解除的风险在哪里的方案时总是容易的,但这些离真正执行好一个裁员项目仍然相去十万八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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