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问答】劳务派遣加班费由谁承担

兰台劳动 2022-03-20
(2017)京03民终9762号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物美公司是否应向王洪涛支付加班费;2.东方慧博公司是否应向王洪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物美公司和东方慧博公司是否应当对王洪涛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物美公司是否应向王洪涛支付加班费。经庭审询问,物美公司及王洪涛均认可王洪涛的工作时间为晚9点半至早8点。经计算,王洪涛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日均8小时。虽然物美公司称其实行综合工时制,但综合工时制下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也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王洪涛的工作时间明显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另,物美公司辩称王洪涛在上述工作时间内存在休息时间,但物美公司所称的王洪涛的休息时间实际上指的是物美公司没有来货情形下王洪涛就不用负责帮忙收货,但该期间王洪涛仍然处于随时工作的状态,并非王洪涛的真正休息时间。综上,本院认定王洪涛在物美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物美公司应当向王洪涛支付加班费。因物美公司未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加班费数额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关于东方慧博公司是否应向王洪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物美公司拖欠王洪涛加班费的事实客观存在,王洪涛以此为由向物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王洪涛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因东方慧博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其实质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即应当向王洪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另,关于东方慧博公司与物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物美公司存在拖欠王洪涛加班费的情形,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物美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向王洪涛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东方慧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王洪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且双方应当对对方向王洪涛所负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用工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劳务派遣单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谢谢浏览点个赞吧#



长按二维码解锁更多精彩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