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室故事】用人单位可否以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拒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可否以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拒绝支付工资?
基本案情
叶某于2014年12月22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设计总监。双方签订期限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该合同第三条和第十七条分别约定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0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2500元。2015年2月1日至2月13日叶某正常出勤。2015年2月14日至2月27日蚁视公司安排为春节放假,叶某未出勤。2015年2月27日叶某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之后未再到公司上班。公司通过银行打卡向叶菲梓支付工资,工资支付至2015年1月。
叶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2月份的工资。公司辩称,因叶某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故不同意支付叶某2015年2月份的工资,并称叶某与其公司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再支付其工资。
争议焦点
员工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公司能否不支付其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叶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叶某2018年2月份的工资。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公司以叶某未办理离职交接为由不支付工资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2015年2月1日至2月13日叶某正常出勤,公司应支付相应工资。2015年2月14日至2月27日为春节放假,其中2015年2月18日至2月20日为法定节假日,公司应支付相应工资,其余时间叶某未出勤,公司无需支付相应工资。
因此,判决公司应支付叶某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3日、2月18日至2月20日的工资。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因此,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离职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在离职时就其工作内容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交接,用人单位应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
那么本案中叶某未办理工作交接,能否成为公司不为叶某支付离职月工资的抗辩理由呢?答案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了劳动,就有权依法获得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作为一名调解员,在参与调解工作的过程中,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情况,即员工以公司未支付离职月的工资提起仲裁,当调解员跟公司核实情况,询问公司未支付员工离职月工资的原因时,很多公司以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来辩解,并承诺如果员工配合办理工作交接,就会支付其相应的工资。每次遇到这种情况,调解员都会告知公司,公司不能以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拒绝支付离职月的工资。很多情况下,公司听到这些以后,情绪反应明显很激动,认为员工未办理或者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给公司都造成损失了,还要向其支付工资,并不公平。
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一般会跟公司解释,虽然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是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也是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在员工未办理或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公司的正确做法是依法支付员工的工资。
那么,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公司应该怎么办呢?针对这种情况,公司可就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当然,若员工未办理或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也可就此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员工赔偿相应的损失。
另外,为了应对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给公司用工管理带来的麻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便是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有权可以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劳动者依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时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对于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而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再乘以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切不可因小失大,最终造成既违反法律规定又得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的后果。同时,劳动者如果发现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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