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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室的故事】撤or不撤——一位90后的纠结

兰台劳动 2022-03-20

小A于2018年5月10日入职北京某摄影公司,岗位为摄像师。2018年7月12日,小A从公司辞职,随后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7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调解员拿到这个案子之后,立即与被申请人联系,告知小A提起仲裁的事项与理由。公司人事来到调解中心后,情绪很激动,认为小A刚入职时,公司人事即找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小A一直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才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调解员通过与双方的沟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A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在本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运用了法律解释调节法、情绪渲泻法及成本收益法等调解方法。

调解员首先采用法律解释调解法,向公司人事解释小A诉求的合法合理性问题。针对本案的情况及小A的诉求,调解员向公司方人事解释,虽然是小A自身原因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由于劳动者原因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对于劳动推迟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行使用工自主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放任劳动者与其一直保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否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个月而用人单位未做任何处置的,仍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在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后,公司方人事的情绪才有所缓和,告知回公司跟领导汇报后,会与小A进行沟通,解决此纠纷。调解员也随即告知小A,公司方会与其先沟通这件事。

过了两天,公司方给调解员打电话告知双方已经协调一致,并已支付小A4500元作为赔偿,小A也同意撤诉。小A当天下午来到调解中心,但是其对于是否撤诉还很犹豫。小A说到:虽然公司已经支付其4500元,但是其月工资是5000元,当时是不想跟公司再计较,所以就答应了4500元。但是公司诬陷其偷了照相设备。事实是自己并未偷照相设备,公司当时还报了案,但因公司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警方最终并未判定其偷了照相设备。事发之后,公司人事还多次向其他员工讲到其偷了公司的照相设备,对其名声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因此,他并不想撤诉,认为公司欺人太甚。并且,上班期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从未休息过,但是公司也未支付过加班费,也未安排倒休,因此,他都没向公司主张加班费。

听了小A的“抱怨”之后,调解员听的出小A对公司有比较大的怨气,所以当小A在不断的吐槽时,调解员并未打断其说话,而是作为一个倾听者,耐心地听其吐槽,将其对公司的不满都说出来。待小A不再说话时,调解员首先告知小A ,调解本来就是双方互相让步的过程,并且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如果调解未成功,案件走到开庭阶段,是个耗时耗力的过程。另一方面,双方通过调解结案,可以很快的将钱拿到手,个人也能全心全力地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并且,以调解结案,对于之后的就业也不会受影响,因此一旦涉及裁判,若之后的公司(现在很多公司都会在发offer之前进行背景调查)在招聘时进行背景调查,就能查到,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就业。

在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后,小A最终选择并办理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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