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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员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由谁支付?
员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由谁支付?
关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支付主体,《社会保险法》和北京市地区的规定存在不一致。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支付主体为社保基金。
然而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的规定,“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即在职职工的丧葬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实践中,北京地区已有判例认为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社保中心来支付。就该问题,深圳地区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6个月的,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主要依据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本期编辑:申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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