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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 | 劳动合同篇——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何种责任?
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承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即使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仍不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且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署,或者将合同文本寄给劳动者未得到回复,或者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
如果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还需依法根据情况履行相应的解除程序以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