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邦丨“谷爱凌”商标为何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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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冬奥会正进行得如火如荼,随着运动员取得佳绩,运动员背后的巨大商业利益也被一些人觊觎。2022年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引起了广泛关注。该通告载明,少数企业、自然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等冬奥热词进行恶意抢注,非法利用奥运会和奥组委的声誉,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本文探讨一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何无效“谷爱凌”商标以及该行动是否存在问题。
1、将名人姓名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大量存在
2022年2月14日进行的查询结果显示,已经有30个与运动员谷爱凌姓名完全相同的“谷爱凌”商标申请,另外还有多个如“谷爱灵”、“爱凌谷”的类似商标申请。其中,自然人张某早在2019年6月10日就已经在多个类别申请了“谷爱凌”商标,并且在第8、9、11、12、18、20、21、22、24、35、41类成功获得注册。
除了前文提到的“谷爱凌”商标,通过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可以发现大量存在与名人姓名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或注册。以我国诺贝尔奖获得者屠呦呦姓名申请的商标有22件,以足球明星姆巴佩的姓名申请的商标更是多达300件左右。本次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告的附件《驳回注册申请名单》和《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名单》中,除了“谷爱凌”商标之外,还有“全红婵”、“苏炳添”、“许昕”、“皮特盖德”、“奥恰洛夫”等商标。
2、商标抢注行为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
通过普通大众的直觉也可以知晓,擅自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是不妥的。对于该行为,《商标法》明确予以禁止。《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
在美国NBA明星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乔丹”商标争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也是依据姓名权而裁定支持NBA明星乔丹的请求。在屠呦呦与宿州市夏氏眼镜有限公司之间的第11033155号“屠呦呦”商标无效宣告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依据屠呦呦享有的姓名权对第11033155号“屠呦呦”商标予以无效。而且,目前查询到的22件“屠呦呦”商标申请均为无效状态。本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驳回申请或依职权无效宣告的商标文书虽然尚未公布,可以猜想大概率是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为法律基础。
我国对于将名人姓名抢注为商标的现象,也越来越重视。在2019年修订商标法时,就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2021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将“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本次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告中的《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名单》中的商标,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前经审查准许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往鲜有依职权主动对名人姓名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案例,本次通告也反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执法尺度的变化。
3、并非所有的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都被法律禁止
之前在网上曾经流传一张身份证,山东的一位大叔名叫支付宝。如果该身份证是真实的,那么这位“支付宝大叔”可主张享有姓名权,要求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不再使用“支付宝”商标吗?如果该主张成立,那么“张小泉剪刀”、“周大福珠宝”、“张亮麻辣烫”这些品牌可能都不会存在了。事实上“支付宝大叔”并无权要求禁用“支付宝”商标。“支付宝大叔”和谷爱凌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一个不出名,而另一个是众人皆知的。若要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在先权利”主张保护姓名权,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姓名权适用的条件为:(1)自然人需具有知名度,并且姓名与该自然人之间已经建立稳定的联系;(2)商标的注册要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3)商标的注册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因此,如果你觉得隔壁普通人张三峰的名字不错,理论上来说,你是可以将“张三峰”申请为商标的。
4、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有何不妥之处
是否具有知名度,首先需要确定进行判断的时间节点。假设隔壁张三峰的名字被注册为商标10年之后,张三峰一夜爆红,全国知名,然后他有权来根据姓名权要求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吗?这似乎也有问题。从逻辑上来说,权利人主张的是“在先权利”,因此应当在商标申请之时在先权利就已经满足适用条件。类似观点可以参考“无印良品”商标案件,在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关于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争议案中,“MUJI/无印良品”品牌的持有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法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经在中国大陆境内在第24类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因此败诉。
因此,判断是否具有知名度,应当以商标申请之时为准。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张某在2019年6月10日就已经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多件“谷爱凌”商标,本次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予以无效宣告,似有不妥。国家知识产权局显然不能以谷爱凌现在取得冬奥会金牌之后的知名度来否定张某在2019年的商标申请行为。谷爱凌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21年,虽然在网上能够找到她在2018年、2019年参加比赛的新闻,但是当时比赛的级别不高,她也只有15、16岁,是否具有知名度并不像现在这样几乎可以不证自明。若张某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谷爱凌本人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2019年6月10日知名度的证明,可能会存在难度。另外,这些法律程序可能会涉及处分谷爱凌的个人权利,谷爱凌本人在这些程序中缺位也是不妥的。因此,本案更为合适的做法似乎应是由谷爱凌本人申请对这些注册商标予以无效。
综上,名人的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对于“傍名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也应当予以打击。但在只涉及个人权益,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由权利人主动出击可能是更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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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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