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还是背离?——权利功利化的悖论
文 风灵
张维迎教授呼吁,关于中国改革,无论思考问题还是制定政策,都必须从功利主义导向转向权利优先。然而,要转向权利优先,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是,权利为什么要优先?凭什么优先于功利主义?
乍看来,功利主义几乎是无懈可击。功利主义的鼻祖边沁从每个人都趋利避害出发,得出道德和立法的最高标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管是权利主义者还是功利主义者,凭借理性,都很难否认这一表述。那功利主义的问题是在哪儿呢?
问题就在于“幸福”这个词是一种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因人而异。举一个极端的例子,生命,几乎每个人都十分看重自己的生命,但是,虽然每个人的生命对他自己的幸福非常重要,对他人的幸福却不那么重要。因此,在确定什么情况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时,功利主义就会遇到困难。
边沁自己也不得不承认这点,在一篇未发表的手稿中,他谈到:“一个人的幸福永远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幸福:一个人的所得不是另一个人的所得。你可以假装把20个苹果和20个梨相加,得到40个什么东西,但实际上,它们还是各自20个。”
但即使如此,边沁仍然坚持他的幸福最大化标准是立法者的指南。而事实上,功利主义之所以能长期大行其道,也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功利主义不能计算的弊端往往会隐而不显。
首先,基于人类的共性,价值判断往往有一定的共性,比如大多数人希望生活水平更高、寿命更长、病痛更少、环境更优美……那么,立法者以此为政策目的,就会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善”。其次,市场上自愿交换所形成的价格,借助货币为媒介,以数字形式成为了一种“客观交换价值”,可以作为计算效用的基础,虽然这种计算并不精确。
因此,只有当涉及非自愿的跨人际效用比较时,比如将一定范围内个人的效用加总,或是以评判者的角度去判断他人的选择是否有利或可取时,功利主义才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这要求有上帝的视角,或者如柏拉图所谓的“哲学王”,至为无私,至为明智,方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现实中,如果出现了非自愿的跨人际效用比较,要坚持功利主义原则的话,即使借用自愿交换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也难以避免沦为一种猜测,最好的结果不过是差强人意,最差的结果则是权力滥用造成的灾难与混乱。
而历史经验表明,要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佳手段恰恰是保护个人权利,尤其是私有产权(这恐怕也是张维迎教授的出发点),让人们各自以自己的方式定义和追求幸福。于是,一些自由主义的学者,大多是经济学家,便采用功利主义的方式为权利辩护,试图为权利的合理性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然而,吊诡的是,将权利功利化的努力反而削弱了权利的基础。
一、米塞斯和哈耶克都不否认功利主义的目的,米塞斯更反复强调,政策的目的是要不断提高最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但他们认为,功利主义的目的虽然良好,但直接以功利主义作为制定政策或法律的手段却是不可行的。米塞斯提出,没有私有产权,尤其是没有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就无法进行“经济计算”,哈耶克做了进一步补充发展,以知识的分散性,“特定时空的知识”无法加总,“不可言说”,来为分立的产权正名。“计算不可能”可以说是迄今为止,基于人类理性,对功利主义跨人际效用比较最有力最彻底的反对,对以此为基础的政府干预市场可谓是釜底抽薪。然而,这一理论的优点和缺点都在于其抽象性。因其抽象,故不能证明在每一个具体的情境下,政府行为都会劣于市场行为。哈耶克本人也明白这一点,承认了诸多政府行为的例外,尤其是紧急情势下的例外。反对者就以此为突破口,不断以具体的政策挑战这一抽象的结论,而实践中,要在原则和例外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来亦不可能。加之科技日益发达,尤其是电脑处理信息能力的迅速发展,被米塞斯和哈耶克所反对驳斥的自然科学方法对社会科学的侵入愈演愈烈,许多人有了无事不可量化不可计算的幻觉,这一抽象理论更难为人所真正理解。
二、以米尔顿·弗里德曼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是更为纯粹的功利主义者,他们并不重点致力于抽象的理论之争,而是直接以功利主义的方式来证明权利的有效性和正当性,逐项审视国家的具体干预政策,衡量其利弊得失,以决定存废,比如市场管制、国际贸易、教育、工会政策,等等。这种方式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在具体事务上的现实影响甚至超过了米塞斯和哈耶克,最典型的是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总统执政时期自由市场精神的复兴。然而,这要求在每一个具体的事例中证明权利的有效性,但在一些情况下,限制、损害甚至剥夺权利带来的利益显而易见,保护权利的具体利益却是未知的,比如农业补贴、保护主义等。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曾精辟地称之为“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此时,主张保护权利的功利主义者陷入了困境,需要回答“权利有什么未知的具体好处?”,这本身就是无法回答的问题。于是,如现代社会日益所呈现得那样,权利虽然在抽象原则上仍然得到了保护,但却被具体的政策一项项限制、剥夺,支离破碎,成为空壳。
三、另一派重要思想即是科斯定理,及以之为基础的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科斯以社会成本的概念将产权功利化。科斯认为,法律制度应尽量减少交易成本以促成自愿合作,在无法达成自愿交易时,则由法院按效率原则确定产权归属。但他恰恰是要法院在不存在市场交易、即不存在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进行跨人际效用比较。如前所述,功利主义无法克服知识不足的缺陷。依据科斯定理所做的产权安排也只是一种因时因地而异的猜测,而非稳定的权利制度。
四、大卫·弗里德曼提出权利一旦确立,即改变了博弈的谢林点,也就是改变了计算得失的基础,给予了双方维护权利的激励。这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仍是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方法,适用于事后倒推,难以在事前提供权利的稳定预期。
五、霍普试图从不需证明的先验假设出发,证明权利的客观性、科学性,其推理过程本身存在问题,暂且不论,但即使能证明私有产权是科学规律,也不能推出应该保护权利的结论。正如即使证明了西医更符合科学规律,也不能推出某个人必须看西医而不看中医的结论,因为选择(行为)的背后暗含的是价值判断,科学无法正当化价值判断,或个人好恶,而只是在给定了价值判断的情况下提供实现目的的手段。为此,霍普也只能求助于功利主义的价值判断,比如繁荣、发展等。他反驳科斯定理也是出于功利主义的价值判断理由。然而,这种基于功利主义的反驳同样具有功利主义的普遍缺陷,霍普成为了自己所反对的人。
由上可见,以保护权利能更好地实现功利目标来证明权利的正当性,看来似乎是一条显而易见的正确路径,实际上反而将权利相对化,权利成为功利主义的工具,为滥用权力开了后门。
权利功利化的悖论,或许正是人类理性的局限所在,即哈耶克所谓的“致命的自负”、“知识的僭越”。换言之,权利其实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无数复杂的人际互动的结果,是有目的行为无意识演化而成。而不是先有了理论,再按照理论建构的模型。纯粹的理论可以在纸面上推演得优美漂亮,但实践中,绝对的权利或绝对的功利都会面临难以克服的挑战。
本文首发公众号“经济学家告诉你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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