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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君主制优于民主制”之谬误

2017-02-28 谢尔宾斯基 风灵

注:本论文综合了案例、数据和理论,从古代到当代,深入浅出,共22000字,将分3次发布。原文的所有注解将作为附录在正文发布后单独贴出。插图为小编自配。



驳汉斯-赫尔曼·霍普关于君主制较民主制的危害性为小之论断

 

亚切克·谢尔宾斯基(Jacek Sierpiński)


翻译 风灵


内容摘要 


本文目的是批判性分析汉斯-赫尔曼·霍普之论断。霍普认为,虽然任何政府,作为其领土之上司法管辖权和征税权的垄断者,从经济上和伦理上看,都是有害组织,因为它以制度化的法律的方式侵犯财产权,剥削私人所有者,并促进了“非文明化”进程,但君主制比任何民主国家的危害都小。

 

根本要点是证明,就霍普的假设“执政君主时间偏好较低”,不足以得出结论:君主制比之民主制,较少侵犯财产权,且对“非文明化”进程的责任较小。

 

关键词:汉斯-赫尔曼·霍普,民主制-君主制比较,经济自由



1. 霍普论君主制与民主制

 

汉斯-赫尔曼·霍普在他文章中提出了一个论断,即任何政府,作为其领土上司法管辖权和征税权的垄断者,从经济上和伦理上看,都是一个有害的组织,因为它以制度化、法律的方式侵犯财产权,剥削私人所有者,并促进了“非文明化”进程。然而,接下去他认为,君主制比民主制的危害要小。[1]

 

霍普用来证明其观点的基本论证是:君主(通常是终身执政且多是世袭)的时间偏好低于民主国家的掌权者(只是在一段固定的时间中当选在任)。一位君主,一位可能终身当政并将统治权传给其亲属的君主,他只有在考虑了长期后果之后才会采取行动,以保证长期收益,据霍普看来,君主的长期收益等同于注重保持和增加生活在其统治领土上的人民的财富:

 

……人口的生产力越高,统治者没收行为的寄生性垄断的价值就越高。当然,他会利用其垄断性特权……但是,作为政府的私人所有者,一个日益增长、生产力不断提高且繁荣的非政府经济,对他寄生性利用是有利的,因为这也将毫不费力地增加他自己的财富与成功。[2]

 

因此,他对臣民的剥削较少,举债也更为理性,他不太愿意花钱打仗,而且他注意尊重财产权(因为消灭财产权会对他自己的财富构成威胁)。相反,民主国家的领导人,并非政府的所有者,而只是临时的办事员,追求的只是增加当前的收入与财富。这意味着他们更倾向于没收、增税(包括直接增税和以通货膨胀间接增税),以及不负责任地举债,因为他们知道,偿还这些债务将是其继任者而不是他们自己要解决的问题。为了享有和保持权力,他们向不同的群体许诺各种特权,且通过税收、或对私有财产与市场强加管制,来实施大规模再分配政策。他们也将更乐意参与战争,因为在这样的国家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界限模糊,导致了更高的社会认同,战争将更加暴力。[3]

 

霍普举了一些例子,作为证明他论点的经验数据,表明在“民主共和时代”(霍普认为一战结束是这个时代的开端)国家掠夺(包括更高的税率、更重的债务、更多的管制、更高的通货膨胀、更庞大的国家机构雇员,以及战争演变为总体战)比起之前的“君主制时代”有了大幅增加。[4]

 

然而,我们是否就能从霍普提到的数据中得出结论,民主制与国家掠夺的增加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霍普的方法是非历史性的:他对比了两个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忽略了其他因素(比如物质发展水平)也可能影响国家掠夺的可能性,并且,忽略了在相反方向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国家形式从君主制到民主制是国家掠夺增加的结果,而非原因(掠夺增加则是其他因素导致的)。如果霍普的论断成立,那么应当能被历史上同时存在的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的比较结果所证明,这些国家的社会文化相似,且社会发展程度相近。然而,霍普没有做这种比较,很可能是因为他对自己的理论分析坚信不疑,而在他的方法中,“先验理论”优于经验数据。[5]

 

本文旨在提供这种比较。霍普主张,只有在一战后,民主国家才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这没错,但民主国家,或至少包含民主制元素的国家,却一直存在于历史长河之中。



2. 10-13世纪冰岛自由邦VS挪威君主制

 

要讨论的第一个例子是所谓的冰岛自由邦(Icelandic Free State),它存在的时间是公元930-1262年(事实上是到12世纪末,当时其制度开始崩溃)。今天,它可能被称为某种联邦共和国,包含了直接民主和贵族的元素(贵族的代表是酋长——goðar)。冰岛自由邦的官方制度结构包括13个地方议会(héraðsþing)和一个国民大会(Alþing,这个名称很可能源自“almannaþing”,意为“所有男人的集会”)。地方议会每年召开两次,是某个特定地区所有酋长的支持者的集会。国民大会(Alþing)是所有酋长的集会(每个酋长被允许带上1/9的支持者——对各个酋长的支持不是一种固定的封建关系,而是随时可能变化的一群人的自由选择),每年一次,于夏季召开。它以国民大会的立法委员会 36 42257 36 15232 0 0 2693 0 0:00:15 0:00:05 0:00:10 3007Lögrétta)为中心,包括所有酋长,立法委员会负责批准普通法,并对违法事项颁布个别许可,比如,近亲结婚或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立法委员会批准法律需要一致同意,并且必须连续在三届国民大会上公告。而做出上述个别许可的决定,要求一致同意,且任何参会者(包括那些非立法委员会成员)都没有异议,还需要缴纳适当的费用。地方议会和国民大会都设立有法院,其陪审员由酋长任命。法院只是判决有罪与否,惩罚则由法律自身决定(只有得到立法委员会的许可,才可能拒绝或减轻惩罚)。[6]

 

冰岛自由邦是人类历史上中央集权最少的社会之一,因此,它通常被自由意志主义者用来作为具有多中心的安全和司法功能系统的例子。它仅任命一个公务员(Lögsögumaðr),其职责是举办国民大会及其立法委员会,回答有关法律的问题,并当众宣读冰岛法律。执行法院裁决要靠受害者自己、他们的酋长或者继承了受害者权利的其他第三方。[7]



(在法律之岩上宣读法律)


有一百年间(直到1097年),自由邦没有强制课税,酋长们也没有对与其合作的支持者们强加任何税收。然而,1097年立法委员会(Lögrétta)批准了一项引入tíund(什一税)的法律,每年征收无负债的动产和不动产价值的1%,用以为有权享有福利之人提供帮助,以及维持教会与神职人员。再没有其他税收。至于战争,冰岛在此期间没有参与任何外部冲突。直到自由邦的制度崩溃之前,内部冲突都十分少见(在1030-1120年之间,人们甚至不携带武器),在1208-1260年期间,地方战争的死亡人数合计350人(每年7人),仅占该国人口的0.7%。[8]



(法律之岩已成为冰岛旅游胜地)


相比之下,当时处于君主制下的挪威,税收要多得多。据冰岛人的记载,哈拉尔一世(Harald Fairhair)对欲访问冰岛的旅行者都要征收5奥拉的费用(2盎司白银),这成为了所谓“土地费”(landaurar)的起源,国王奥拉夫二世(Olaf II)将土地费定为0.5马克(1马克=4盎司)[9]。另外,挪威人也要向教堂交什一税,而且有义务为国家舰队服役((leiðangr)。不仅如此,当国王巡游全国(veizla)时,还希望他们进献自然资源。这些义务发展成了税收。[10]被征服的民族,比如居住在法罗群岛、奥克尼群岛、赫布里底群岛和马恩岛的萨米人,被迫向挪威国王进贡(skattr)[11]

 

挪威王国的行政机构也复杂得多。根据《中世纪的斯堪的纳维亚:一本百科全书》(Medieval Scandinavia: An Encyclopedia)中的相关文章,自12世纪起,挪威就存在若干地方机构((armaðr, gjaldkeri, syslumaðr, lögmaðr)。[12]比起颇为平静的冰岛,挪威卷入了许多国内外的冲突。哈拉尔一世的继任者——血斧王埃里克(EricBloodaxe),哈康一世(Haakon I of Norway),哈拉尔二世(Harald Greycloak),哈康侯爵(HaakonSigurdsson),奥拉夫一世(Olaf Tryggvason),奥拉夫二世(Olaf II),哈拉尔三世(HaraldHardrada)——争战不已,与国内敌人打仗,也与其他国家打仗。他们以武力和暴力掌权,也同样因此失势。1130年开始了争夺王位的战争,持续了一百多年(直到1240年)。[13]

(争夺挪威王位的战争之一)

 

因为安保事务由竞争性机构提供(在此是酋长),有时候,有人完全否认冰岛自由邦是一个国家——它被认为是无政府的一个例子。[14]如奥萨(Gogłoza)在其著作《中世纪的冰岛人》的一个脚注中所说:

 

……(冰岛人)明白该制度不是国家,亦非任何类似之物。他们在谈及欧洲大陆的君主制国家时,使用术语riki,即“王国”,例如Norgesríki(挪威王国),或者术语veldi,即“国家”,Danaveldi(丹麦王国),他们从不将自己的国家称为“Íslandsríki”或“Íslendingaveldi”。[15]

 

因此,人们可能会争辩,冰岛自由邦不是霍普所定义的国家。然而,从霍普对国家(state)这一术语的理解来看——强制性垄断其领土之上司法管辖权和征税权的机构——自由邦就其整体而言其实是个国家。它有机构负责批准适用于每个人包括酋长们的法律,也有机构负责就法律的个别例外做出裁决,并宣告需要每个人尊重的法院终裁。引进什一税证明自由邦同样有权征税。因此,虽然酋长可被视为提供财产权保护服务的竞争性机构,但自由邦作为整体对司法管辖权和征税权有着事实上的垄断(垄断也具有强制性,虽然其强制力有“自下而上”的性质)。

 

确实,自由邦的制度不是完全的民主制,因为重要决定,比如批准法律和任命法官,是酋长的职责,酋长不是照今日意义上的民主程序选任——他们是一种贵族(不过,酋长并非是封闭的组成,因为人们可以花钱来得到一席之地)。[16]另一方面,

 

为了在地方和国家事务中成为有分量的人物,酋长们需要大量与他联合的支持者的支持。没有他们的合作,酋长不能任命地方议会的法庭,也不能执行法院判决。然而,要记住,农民可自由地选择酋长……,酋长为求得支持,不得不举办奢华的宴会,慷慨地馈赠礼物,缔结新的并维持已有的(家族、朋友、契约)的联盟,且显然,在争端中得切实地代表相关农民。[17]

 

事实上,至少在起初的200年间,酋长有赖于选择与其联合的人们的支持。

 

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当然不是君主制。霍普强调:分析时,可将君主制和民主制想象为一个连续体的两极,各种可能政体或是离这端近些,或是离那端近些。[18]由此观点,冰岛自由邦比起当时的君主制。如挪威的君主制,离民主制更近,离君主制更远。然而,其中央集权少得多(税收和公务员都更少),且更少暴力(战争更少)——而这一事实与霍普的观点构成了冲突。



3. 18世纪的共和国 VS 欧洲君主制

 

值得与当时的欧洲君主制国家进行比较分析的另一个例子是1569-1795年的共和国(Commonwealth)——波兰王国和立陶宛大公国联邦。18世纪的情况特别有趣,因为那个时代君主制的特征最为准确地对应了霍普对这个术语的用法。[19] 虽然共和国也是正式的君主制,但是,发挥主导作用的国会(sejm),宪法对国王的限制(亨利王约(the Henrician Articles)及后来的首要法律(the Cardinal Laws)),以及有投票权的人相对较高的百分比(就当时而言),使它更倾向于民主制而非君主制(应用霍普的标准)。[20] 该国的名称本身就蕴含了共和主义(公共的,而非私人的)的性质。事实上,塔戈维查联盟宣称,将共和国转变为君主国是1791年议会的头等大罪,这意味着贵族——至少直到18世纪——都不认为这种形式的政府是君主制。[21]

 

尽管国王是国家的首脑(他由所有的贵族来选任,而且在理论上,任何贵族都可能被选为国王),但他的权力非常有限。被选出的国王必须在加冕礼之前,按《约定条款》(pacta conventa)——履行其政策的一种义务——而宣誓。其中包括亨利王约——宪法性的法律,保证诸如由贵族选择国王的原则;宗教自由;禁止未经议会许可进行战争;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议会的义务;由十六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对国王的监督,委员在议会召集期间选出,并向国王报告;未经议会许可,不得征收税收、关税,不得垄断;贵族拥有独立法院的权利;贵族土地的财产权;由皇家货物的承租人处所得税费资助国防的义务;在君主违背了公民(贵族)的权利或自由或不履行其政策的情况下,不服从君主的权利。令人惊讶的是,最后这项权利不仅仅是一个空洞的承诺,而确实在由贵族行使。[22]


(波兰文物,第一份pacta conventa, 由当选波兰国王的的亨利王签署于1573年。亨利王后来放弃波兰王位,成为法国国王)

 

最高立法权(包括征税权)由国会所享有,而国王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只是三大权力集团之一(其他两大集团是上议院(senat)和下议院(izba poselska),上议院由主教、城堡主和由国王从当地贵族和一些中央官员中任命的终身制总督,下议院的成员由贵族在土地议会即地区贵族大会集会时选出)。国会的决议(如果不是所谓的联邦议会)要求达成一致同意(一致同意得以非常严格的方式来理解:即使仅缺少一个代表的同意,也不仅会导致不能批准该特定的决议,还会导致议会破裂,达不成任何决议)。国会代表受土地议会所给予的指示约束,并必须向他们报告。土地议会也是基于一致同意,不过,有些决定,主要是有关选举制的决定,是以多数表决的方式作出的。[23] 在17世纪,当国会因声名狼藉而开始瓦解时,土地议会几乎成了负责征税,建立军队和组织防卫的唯一机构。[24] 土地议会还负责为普通法院(贵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法院)和国库法院(控制国家的财政并审判财政法案件),还有所谓的头巾法院(sądy kapturowe),是在空档期履职的法院来选择法官。[25] 除了这种正式政府结构,在危急情况下,还有基于传统的另一种贵族自我组织形式。贵族曾经宣誓结盟,特别是在18世纪,这种联盟是国家机构的替代品,拥有自己的军队、法律、财政,有时甚至还有包括外交政策。[26] 联盟的常设理事机构,即理事长和委员会,是在联盟大会上选出的,是联盟议会大会的总联盟理事会的代表。[27]

 

需要指出,投票权并不取决于财产资格,不像英国曾经的那样,而是基于贵族的成员资格。大多数有权投票的人不是土地所有者,而是承租人、官员和自己耕种少量土地的贵族(类似于农民或无地的贵族)。[28] 根据1791年3月24日的法律,在土地议会投票(也就是选举)的权利限于有产贵族(为货物、为其儿子、承典人和持有人交税的地主,条件是他们支付了100兹罗提的特别税来维持军队和因其军功而拥有土地的军人——只要他们不是上级私人机构的属下或他们没有义务为私人服务)。在1793年,其中一些规定根据皇家和立陶宛议会的法律被废除和无效。[29]

(1622的绘画·波兰议会 现收藏于波兰图书馆)


即使考虑到上述对君主权力的严格限制和公共的政府所有权(虽然政府所有权只属于社会的一部分,而不是全体人民),以及有投票权的人财产的多寡不均的状态(根据霍普的观点,这种情况创造了一种再分配的趋势:可以预期作为多数的无产者会无情地牺牲少数有产者的利益以图自肥。[30]),但相比邻国,波兰共和国的国家掠夺程度却并不高。1700年,其岁入总计24吨白银,而普鲁士和俄罗斯的岁入是60吨白银,奥地利200吨,英国440吨,法国750吨。虽然到了1788年,波兰共和国的岁入增加到60吨白银,但它与邻国之间的差距也增加了:普鲁士岁入425吨,俄罗斯900吨,奥地利960吨,英国1760吨,法国2250 吨。[31] 绝对的君主制(英国除外)的岁入增长快得多。如果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决定性因素可能是特定国家的人口,还有其他的数据——1785年的人均税额如下:荷兰36先令,英国34先令,法国21先令,哈布斯堡王朝12先令,西班牙10先令,瑞典9先令,俄罗斯和普鲁士6先令,波兰1先令。[32]

 

人们可能仍然会认为,这种差异是因为与邻国相比,波兰经济的生产力较低。的确,它的生产力水平较低,但不足以产生这么大的差距。据范·赞登(Van Zanden)的数据,假设1820年英国的人均GDP为100,那么1700年波兰的人均GDP为40-46,1750年为34-37。[33] 其他各国分别是,1700年和1750年的英国是68和81,荷兰是97和95,意大利71和62-66,西班牙50-56和51-53,。帕慕克(Pamuk)和范·赞登在《现代欧洲的剑桥经济史》中提供了类似的数据(也假设1820年英国的GDP为100):波兰1700年为38-42,1750年为34-47,其他各国分别是,英国73和87,荷兰109和109,意大利71和76,西班牙61和58,瑞典66和67.[34] 据奥罗拉斯基(Orłowski)的数据,1700年波兰的人均GDP约为东欧国家(今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的GDP的55%,到1850年下降到45%。[35] 据A&G 沃多维兹(Wójtowicz),1700年波兰人均收入为西欧的39.2%,1720年是35.8%,1790年是46.5%。[36] 这些数据表明,与其他国家相比,波兰公民平均财政负担的上述差异主要是由于较低的税务掠夺率。

 

还值得注意的是,有资格投票的公民——贵族——直到历史上某一时点之前都不必缴税。[37] 税务负担主要是被强加在那些没有投票权的人头上,这与绝对君主制的情况一样,也即是农民、城镇平民和犹太人。大多数税种(普遍的人头税只到1717年)并非是永久性的,只在必要时征收——因为要打仗。战争通常是防卫性的,因为贵族不愿批准参战,也不愿资助军队,除非对他们有直接的威胁。[38] 只有18世纪下半叶财政改革引入的税种,才增加了贵族的负担程度(大部分税收的设立目的都是维持军队)。[39]

 

共和国的债务明显少于东欧的君主制王国。在1700年前后,英国的岁入为其债务的1/15(岁入1600万英镑对应2.6亿债务)。法国岁入为其债务1/10(5亿里弗岁入,50亿里弗债务),奥地利1/5(8000万基尔德岁入,3.6亿基尔德债务),而波兰的债务大约为2000万兹罗提,大致与每年的岁入平衡。[40] 有人可能会把国王的私人债务加进来,国王斯坦尼斯瓦夫·奥古斯特二世(Stanisław II August)在1790年举债1750万兹罗提,在1793年举债3300万兹罗提,但这并不能表明共和国的“公共”政府乐意负债,而只是国王个人的偏好,他希望其债务由他人清偿(的确,国家两次都偿付了君主的债务)。[41]

 

至于战争,虽然共和国打了一些仗,但很少是侵略性的战争。如前所述,国王没有不经国会同意发动战争的宪法权利,他也没有资金这样做,因为这要求由国会设立特别税种(国家的经常性收入只够维持几千士兵,用以巡逻和保卫边界)。[42] 共和国只有几场战争可被认为是一种侵略行为,而这些显然都是由国王挑起的。

 

1598年,议会批准西吉斯蒙德三世(Sigismund III Vasa)率军征战瑞典,以保卫他对瑞典王位的继承权。[43] 1609年,未经国会同意,但得到了上议院的批准,西吉斯蒙德三世组织了一场对俄罗斯的军事干涉,然而,这是因为在此前一段时间,波兰贵族、爵士和好战者私自加入1605年俄罗斯爆发的内战,对波兰王位的觊觎者给予非正式的支持。[44] 1700年,奥古斯特二世(Augustus II the Strong)攻打瑞典,开始了北方大战(the Great Northern War)。他不是以波兰君主的身份,而是以他同时兼任的萨克森选帝侯身份开战,使用的是萨克森的军队。[45] 结果是共和国成了瑞典入侵的受害者,而于1704年正式参战。[46]

 

共和国的军队规模不大,而且,在18世纪的规模特别小。直到17世纪下半叶,负责边防的常备军(称为kwarciana军,由一种名为kwarta的特别税维持,这种税是王室从王室货物所得收入的一部分)仅由几千人组成。在遭到威胁的情况下,军队由注册的哥萨克骑兵(也是几千人)和私人部队支援。额外的兵力(补充军队)包括民兵,只有战时才组织起来。18世纪,在和平时期,共和国的军队总计为1.2-1.8万名士兵(不包括私人部队),当时法国军队为15-18万,西班牙8万,俄罗斯13-20万,普鲁士8.3-18.6万,相比之下,共和国的军队少得不成比例,也少于英国的1.5-3万(战时为7-10万),甚至比萨克森、巴伐利亚、丹麦、那不勒斯和西西里岛王国、撒丁岛王国和葡萄牙之类国家都少。[47]大多数欧洲国家常备军人数占人口总数约1%(普鲁士是3%),而波兰只占人口的0.1-0.2%。 [48] 1792年,在面临严重威胁时,常备军的数量被固定为5.75万士兵(财政资金不足,无法将其增加到原计划的10万人)。最终,组织了7万士兵与俄罗斯作战,但真正投入战斗的只有4万人。[49]

 

将波兰共和国与最符合霍普用法的君主制相比较,显然与他的论点矛盾。照他的定义,共和国显然更类似于民主制度,而非君主制,而且几乎绝对是国家公有的一个例子,但平均而言,比起欧洲绝对君主制王国,波兰共和国财政负担更低,债务更低,更不愿卷入战事。


 

4. 比利时王国的利奥波德二世(LeopoldII)对刚果自由邦的统治VS他对比利时的统治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子是比较1885-1908年比利时王国利奥波德二世对刚果自由邦的统治,和他在同一时期对比利时的统治,以及其他相邻非洲殖民地的统治。在比利时,利奥波德二世是一位立宪君主:他的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议会由最富有的社会阶层选出(1894年只有10%的成年男性有资格投票选举下议院的议员,而在6百万公民中只有1000人有资格投票选举上议院的议员。在对宪法进行修正后,有130万公民被授予选举下议院议员的投票权,上议院则是2000人,然而,该机构的官员有一半是由省议会选举的),他的法律行为需要内阁成员的联署。如果众议院认为联署的内阁成员违法的话,内阁成员会遭到起诉。[50] 比利时宪法规定,统治权来自于国民。另一方面,在刚果,利奥波德是“刚果土著之命运的唯一裁决者与立法者”。[51] 他是一位绝对的最高统治者,也是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唯一来源,不受任何宪法规定的约束,而只受刚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约束。[52] 他对这片土地的统治是霍普称之为“私有政府所有权”的一个典型例子。



(刚果自由邦,为利奥波德二世国王个人所有)


在利奥波德统治期间,通过禁止当地贸易商向在该国经营的欧洲商人出售象牙和天然橡胶(甚至禁止出售其他产品,比如木薯面包),摧毁了刚果原本发展迅速的自由贸易。[53]这种法律的正式基础是宣布所有“空置”土地(意味着非建筑区和非耕地)为国家财产。[54] 莫雷尔指出,这导致了土地上的土著人从土地所有者变成了住在政府所有的土地上的附庸。[55]

 

大部分刚果领土是通过特许权授予信托(政府持有信托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并作为皇家私有土地使用(Domaine de la Couronne)[56]居住在其他地方的公民承担了自然税(主要是天然橡胶,但还有其他产品或公共服务)。[57] 这些税负相当高:1899年国家资本收益是19130000法郎,1900年是14991300法郎。[58] 刚果的出口1899年是36067959法郎,1900年是47377401法郎,它们分别占出口的53%和32%。这些税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898年后,在40%-58%之间波动),比起英国、法国和德国在非洲的殖民地,高得吓人。[59] 1903年以前,地方政府官员肆意征税,1903年11月,税负被固定为每月最多40小时的公共服务,然而,实际上,这几乎没有什么明显的效果。[60]

 

此外,上述税收不是利奥波德国王对刚果公民征税和掠夺的唯一形式。

 

直到1903年比利时议院的辩论,才让比利时和外部的公众舆论了解到,对私有土地上的土著的征税代表了以税收掠夺刚果土著的顶峰。刚果政府在官方文件中,其官方和非官方的辩护者以及有偿写手在媒体上,一再重申,对土著“征税”所得的全部金额都是在预算中……于是,这第一次清楚地表明,除了政府因对当地人“提供福利”所需的“税收”之外,在严格意义的私人土地中,某些特殊部分的土地,即所谓“皇家所有”(Domainede la Couronne)的土地上的土著被强行征“税”,不是为了政府的目的,而是以主权国王的名义,进入了他的账户。[61]

 

事实上,这应该被认为是强制劳动——奴工制,因为如果人们拒绝这样做就会被杀死,存在为此原因而大规模屠杀的记录。[62]

 

其实,不仅在皇室和国家的土地上,强制劳动在信托管理的地区中也司空见惯。[63] 与官方声称土著是自愿工作并得到了体面的报酬相反,他们因暴力(鞭打,扣押人质,焚毁村庄)而被迫交纳规定数量的天然橡胶。女性人质比男性人质更受欢迎,如果不能交付规定数量的产品,人质会被砍掉胳膊或常被处死,作为惩罚。[64] 如科德隆(Caudron)一案所揭露的,刚果政府时常允许私人公司征收自然税,并向政府机构支付规定数量(根据法院裁决,这种行为早被正式认定为非法)。[65] 在该案中,刚果安特卫普公司(Société Anversoise du Commerce au Congo)的工人被判处监禁,因为他在政府的帮助下,组织了训练有素的远征,进入土著的村庄,杀死当地居民。但是,给予他许可的总督和涉及其中的政府官员全都逍遥法外。[66]

如果说刚果人毕竟因他们的工作而得到了报酬,他们不值钱的货物则几乎收不到什么钱,低于政府规定的价格上限。[67]

 

刚果自由邦的军队由2万名士兵组成,不包括信托公司维持的武装力量(大约有1万人)。虽然比起欧洲国家,这个数量小得可笑,但在非洲,却可被视为大规模的武装力量,比英国在西非的兵力(8000人),法国在法属西非(12000人)或德国在喀麦隆和多哥(1800人)要多得多。[68] 其目的不是与任何外部敌人作战(只是在建政之初,他们曾与当时控制刚果东部的阿拉伯人交战),而是恐吓平民,迫使他们当奴工。刚果士兵杀死弄残男人、妇女和儿童,常见的做法是砍掉胳膊,不管是活人还是死人。[69] 另一种常见现象是食人,这甚至得到了欧洲人担任的士官的许可。[70]值得指出的是,军队和警察的开支显著高于非洲的其他欧洲殖民地(例如英国的殖民地),甚至高达政府开支的60%,很少低到40%以下。[71] 随着时间推移,刚果发展出一个极为复杂且昂贵的行政机构,被认为很可能是当时组织得最好的殖民制度。[72]

 

谋杀和恐怖行为,以及把人榨干的强迫劳动,导致了该国所有地区的人口下降。据估计,在利奥波德国王统治时期,刚果人口减少了500-2000万,这可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范围最大的种族灭绝之一。[73]


(在利奥波德二世个人所有的刚果,砍手是常见的管理手段,比如对交货不足的童工处以砍手。)

 

刚果自由邦的例子表明,与霍普理论所暗示的预测相反,同一个人的统治,比起作为受到(在很大程度上)由民主进程选举的议会所限制的比利时立宪君主,他在刚果作为绝对君主——政府的私人所有者时,具有更严重破坏和侵犯财产权(甚至是最基本的自我所有权),更重的税收负担和更多的军事侵略(虽然主要是面向平民)的特征。

 

关于刚果自由邦的债务,尽管对公民极尽掠夺,在1905年时,债务仍然超过了1亿3千万法郎(只有一部分列入官方的预算报告),是该国岁入的430%。[74] 借来的钱被国王本人用于与刚果毫无关系的目的。[75]在和平时期,债务增长如此迅速,让人怀疑霍普观察到的“君主时代”政府在休战期间减少债务的趋势,是否真的是出于君主(作为政府的私人所有者)的节俭和远见。[76]



(利奥波德二世)


(未完待续,后一部分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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