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凯借的外债,中国还不还?
一 北洋往事
2005年5月,中国驻美外交机构,收到美国纽约南区地方联邦法院的传票——有人拿着袁世凯发行的债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要钱来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话说民国初年,袁世凯内阁初执权柄,财政空虚。袁大总统遂以海关收入与盐税、四省数年税收为担保,洽商多国银行团,在西方发行债券筹措巨款,分期47年至1960年到期。这就是很多人在历史课上学过的“善后大借款”。
此后,民国经济逐步稳定,海关盈余渐多,关税之外的担保都得以免除。哪怕北平南京城头变幻大王旗,每期债券也都得以按时还款。到1939年下半年,因为抗战持续扩大,国土沦陷,国府自此时起,因非自身原因之故,停止付款。
在多年动荡战争之后,随着中国局势剧变,这笔债券也就被搁置起来。
一转眼,又是半个多世纪过去了。进入21世纪,美国那边突然传来新闻:原告莫里斯等人,拿着袁世凯“善后大借款”的债券,讨债了!2005年5月6日,他们向美国法院递交诉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还钱!
面对巨额的索偿要求,一些人的想法是,“中国人,硬气起来!拿旧债券找中国要钱,无理取闹!”有媒体更声称,“中国不付陈年烂账”,“中国根本没必要理会”!
呵呵,是真的吗?
二 清朝旧债,缺席判决!
其实,在美国还有个更早的案例,那就是“湖广铁路债”案。大清国发行铁路债券,经办洋务,但没过多久,激进的铁路建设计划就触发了四川“保路运动”,进而引发武昌新军起义,大清国怦然倒台。到1938年,民国同样因为战争原因而停止偿还“湖广铁路债”。
但是在1979年,债券持有人,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亚拉巴马州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偿债!
中国政府断然无视,否认美国法院有管辖权,拒收传票,拒绝出庭。并经由外交 44 34033 44 15231 0 0 2963 0 0:00:11 0:00:05 0:00:06 3074道,“严正驳斥美方的错误做法”。
于是,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在1982年9月1日,“听信原告的一面之辞”,“悍然”做出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败诉,法院判决中国应该向原告偿还清朝旧债四千多万美元。原告可依此判决,通过不受美国行政部门限制的美国司法部门,在美国强制执行符合条件的中国国有资产。当时中国的许多单位尚未完成公司化改造,未必能被认为是独立的、非国家性质的经济实体,所以中国出海经营的国有资产,从银行存款到房产汽车,飞机轮船,都有可能被扣押执行!
原来,虽然按照西方世界的原有惯例,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非经其同意,不得受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但是,这只是传统的“绝对豁免”理论。实际上后来又发展出了“限制豁免”理论,也就是,国家的行为可以分为主权性质的公法行为,与非主权性质的私法行为。普通的商业活动,如发债偿债等等,都属于私法行为,诉讼所在国可以有相应的管辖权。
因此,在“湖广铁路债”一案一审败诉后,经由美国政府方面建议,中国委托资深美国律师,代表中国出庭。美国代理律师不辱使命,拿出高水平的抗辩,扭转了局面,法院撤销了原先的缺席判决,裁定美国法院无管辖权。
为什么如此改判呢?原来,代理律师的思路是,美国“限制豁免”理论的应用,是自1952年才明确开始,而明确豁免细则的则是美国1976年通过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湖广铁路债案不能适用1976年的法律,或者1952年之后的豁免原则。按照早期的绝对豁免原则,法院裁定,以无管辖权为由,终止诉讼。
该案以后,美国一些法院以此为先例,裁定了好几起类似案件,均以“法不溯及既往”为依据,驳回了一些历史久远的跨国案件。
三 风云再变
那么,既然已有判例在先,为什么“善后大借款”的债券又被人追讨了呢?
中国在90年代以后,尤其是加入WTO后,在美国的国有资产快速增加是一个原因。但最有影响的,则是美国最高法院2004年针对“奥地利对玛利亚·艾特曼”一案的讨论和判决。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1952年美国政府方面的泰特公函,1976年国会通过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并不是确立一个全新的规范,而是对原有国际惯例的适用做明确澄清,因此,《外国主权豁免法》可以适用于1976年和1952年以前的跨国案件!最高法院以6比3的比例,判决原籍奥地利的美国公民玛利亚胜诉,玛利亚可以拿回在纳粹占领奥地利期间被纳粹侵占的名贵油画。
此判决一出,美国法院就不能再以“法不溯及既往”为由,驳回这类案件了。因此,“善后大借款”的债券持有人莫里斯等人,便于2005年在纽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为被告,提起诉讼。当然,因为美国已经承认北京方面才代表中国,因此只有前者涉案。
于是有了这场风波。显然,如果真按某些宣传所说,“中国应该置之不理”,那么同样很可能陷入“湖广铁路债”案一审的被动局面,也就是只有原告的意见被呈上法庭,法庭虽然会考虑被告的立场,驳回原告不合理的主张,但未必能考虑到被告方最强最有效的反对意见。
但现在,对这场诉讼,中方已经失去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尚方宝剑,无法直接动用绝对豁免权做对抗,这可如何是好?
所以,这次北京的对策是,委托美国资深律师团,出庭表达其意见——这首席代理律师可不是一般人,他曾任小布什总统的白宫法律顾问!这场以中国作为被告的诉讼,其成败就系与这位前白宫法律顾问身上了。
法庭上双方你来我往,答辩、动议、反对,第三方专家作为“法庭之友”解释背景……终于,2007年3月,纽约南区法院做出判决,采纳了被告方律师团的两点主要意见,根据有关法律,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案件:
第一,按照《外国主权豁免法》,外国官方的商业行为要被排除主权豁免,从而受美国法院管辖,需要满足条件①被告的行为发生在美国之外,②其商业行为影响到了外国 ③其行为在美国产生了直接影响。
但原告在这里不能满足“直接影响”这个条件。原告是从收藏品市场上收购的债券,其收藏价值并没有因为债券止兑而受到损失。原告无法证明其遭到了“直接经济损失”。尽管1939年和1960年债券违约时的持有人,满足“直接影响”的条件,但原告无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与那些人的联系。
同时,原告也不满足让被告限制豁免的“在美国”的条件。回顾诸多的案例,法院认为该债券没有美国银行和公司参与,并未在美国发行。原告作为美国公民从收藏品市场上收购了海外发行的这种债券,并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是“在美国”产生了影响。
因此原告的诉求并不满足《外国主权豁免法》有关限制豁免的规定。
第二,原告的诉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不管是从1939年,1960年,还是在1980年中美建交美国承认北京以后计算,都已经超时。1991年中国加入关于跨国诉讼的《海牙送达公约》 也不具时间点的意义,因为此前同样有送达诉状的手段。原告认为2004年最高法院的“奥地利对玛利亚·艾特曼”一案具有时间点意义,但法院认为根据该判决的意见以及1952年泰特公函,和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立法精神,原告不应始终等待,美国的立法和判例不应该让法律上的追诉时间发生变化。故此原告的诉求失去时效。
其实,“善后大借款”债券年息5%,从1913年到1939年,投资者已经回本得利。在20世纪动荡的上半叶,南美国家的郑府屡屡陷入债务危机宣告破产,俄国十月革命,奥地利克朗、德国马克崩溃,1929年经济危机、三十年代大萧条股债双杀……可以说这笔民国债券的相对投资收益率还算不错,这也许就是有关的诉讼请求并不急切的原因之一。
四 真实与虚幻
“善后大借款”一案已经落下帷幕,但留给中文认知世界的,却是两种不同的世界观。在有些人那里,这是“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中国主权不容侵犯”的体现,袁世凯的债务,说不还就不还!不承认历届反动政府的旧债烂账。
而在另一面,北京委托的美国律师团,在美国法院、依美国法律和判例,用精彩的辩护赢得了官司。至于国内法律界为了照顾“不承认旧债”的某些舆论,提出的“恶债不予继承”,则并没有被美方律师或者法院纳入考虑。因为所谓“恶债”是有条件的,不是违约一方说了算。清朝试图修建、赎买铁路,或者民初启动国家财政的行为,哪怕是借外债、带担保,也还不能和侵犯国民权利直接划上等号,并不能算为“恶债”。
对“善后大借款案”,某球媒体引用无名氏“专家”的话——显然就是该媒体自编的——“郑府换届当然应该继承债务,但如果像中国当时那样‘改朝换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中国的国家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而不仅仅是换了郑府。”
这种宣传以“改朝换代”作为不还旧债甚至“没收帝国主义在华资产”的理由,完全不是现实世界的故事。在一战二战后美英主导确立的世界秩序里,主权国家的确可以做出某些商业决定,而不被外国武力干涉——但这个国家必须为此承担孤立或者贫弱的代价。而当一国打开国门,走出海外,就会发现并不能轻易摆脱本朝或前朝的权利义务。譬如,所谓“没收资产”是在韩战爆发后,西方率先冻结、限制中国的财产,北京遂进行反制。而根据1979年“中国郑府和美国郑府关于解决资产要求问题的协议”,中国方面向美方支付八千多万美元,约超过1980年中国外汇储备的10%,以解决1949年后产生的资产纠纷。在此基础上,中国走上了与美国战略合作(以对抗苏联)、发展经济的改革开放之路。
在法律上,一种意见认为以此协议做出经济补偿的“资产”,已经包含了旧郑府的债务,因而不再需要重新赔付(中英有关条约就是如此安排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该经济补偿并不包括旧债务,权利人依旧可以做出起诉以寻求解决。但无论哪种情况,都和“中国人民站起来了,所以可以理直气壮不认旧债”“没收帝国主义在华资产”相去甚远。总之,中国最终还是在国际法框架下解决旧债问题。
以下便是中英之间有关条约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
……
第三条
联合王国政府承允,它既不为其本身也不代表联合王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就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任何资产要求向中国政府进行追究,亦不支持任何此类资产要求,特别是下述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
一、对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前中国历届旧政府所举借的包括它们所发行或担保的债券在内的旧外债的索偿要求;
二、……
三、……
四、……
第四条
一、鉴于联合王国政府的上述承允,中国政府同意向联合王国政府支付23468008英镑,联合王国政府同意接受这笔款项。
二、本条第一款中所提及的款项将按本协定第二条第二款中所提及的日期分两次平均付清。
……
第六条
中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负责解决本国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要求,并负责向本国自然人和法人分配根据本协定所得到的款项,而不对对方政府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根据该条约,英国政府应以此款项偿付其国内自然人和法人的债务,包括在伦敦发行的《善后大借款》债券。时至今日,袁世凯债券案的原告莫里斯,依然在互联网上寻求声援,或者是试图兑现债券,也或者是维持收藏品的热度——但根据莫里斯公布的英国朋友的邮件,英国债券持有人告知莫里斯,英国郑府已经得到了付款,英国债权持有者也得到了赔付。
所以,也许在近百年前美国威尔逊总统要求美国银行界撤出善后大借款发行工作时,该债券在英美两国的不同结局就已就注定了。无论如何,美国法院的“在美国没有直接经济影响”的判决依据,显然在英国难以成立,故而最终还是英镑解决了纠纷。
顺便值得一提的是,“善后大借款”的用途之一便是打包了清朝的债务,以旧换新将一些旧债改为民国新债,这是民国继承清朝这一国际法主体、继承其权利义务的自然而然的结果。这种西方世界秩序演化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体现在中美资产协议、美国法院的判案分析,或者更明显地体现在中英资产协议中。某些人宣传的(在打开国门走出去的时候还要)“旧债一概不认”,只是一个幻觉。毕竟真实世界的问题,是英镑或者美国大律师所协助解决的。
尾声:在21世纪,以加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为标志,中国也接受了限制豁免的主流国际法准则,不再坚持“绝对豁免”的主张。同时,也以政企分开、公司化改革等作了应对。可以说,动辄搬出的“主权豁免”“不认烂账”之类说辞,已经成为井底蛙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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