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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有利论”错在哪里?

风灵 风灵 2019-03-28


文  风灵

 

经济学的建议常常会给人以不合常识的印象,诸如“不要求助于价格管制”、“不要抬高最低工资”等。其实这些建议却自有其内在道理,而旧观念则应该转变。但是,这并不等于所有违反常识的话都可以振振有辞。有少数人提出“腐败有利”的论调,认为那种“不损害第三方”的腐败,是对生产的改进。他们以“边际上改进”、“帕累托改进”之类的术语来为腐败背书,认为这类权钱交易如果“不损害他人”,那就是“有利个人,有益社会”了。

 

其实不然。首先要指出的是,所谓“不损害他人”,通常不能成立。因为官员掌握的预算不是自己个人的财产,而是国民交纳的公共财政。在存在腐败寻租的公共采购中,往往是质次价高的商品鱼目混珠,得到了订单,而诚信经营的企业反而失去机会。于是一方面市场经济秩序被破坏,另一方面公共财政流失,也即损害了国民的利益。

 

不过,“腐败有利论”的例证更多的是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行贿才能得到审核批准,或者管制的规则本身不合理,企业通过行贿来变通。这时,有人将行贿受贿称为“减小交易成本”,也有人说根据科斯定理,哪怕企业的权利在初始分配上受损,但只要企业能和权力“交易”,就能“有效配置资源”。

 

但实际上,虽然科斯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为零或很低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配置无关紧要,但不等于产权可以不明确、不稳定、不需要保护。行贿受贿不是孤立的一次性事件,而且还会对行为者的未来预期产生影响。如果权力部门不遵守规则,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许可,或者通过不合理的规章以得到贿赂,那么,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就会成为既得利益者,他们有激励阻碍规则的改进,或者滥设、滥用自由裁量权,故意刁难,法外执法,以求得到更多的贿赂。这样,积弊固然难以废除,产权也会变得极不稳定。即使在单次的贿赂“交易”中有可能减少了“交易成本”,长期来看,因行贿的成本不断增加,以及产权缺乏稳定性,交易成本反而会大幅度提高。此外,这还会诱使其他人、其他部门加入腐败行列,蔓延到各行各业,导致各种规则都形同虚设,人们无法以之预测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社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这就犹如绑匪劫持人质,在单次案件中,向绑匪支付赎金或许是“帕累托改善”,但如果不能将绑匪绳之以法,实际上是激励绑匪继续犯罪。绑匪拿了赎金后,有可能不释放人质而继续勒索,更有可能不断绑架人质,制造更多受害者。而原本不是罪犯的人也会纷纷仿效,最终盗贼横行,秩序荡然,无法收场。

 

总之,无论规则是否合理,腐败都会削弱或侵犯产权本身。在现实中,在一些著名的研究机构如加拿大菲沙研究所发布的世界经济自由度指数中,政府清廉度一直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指标。腐败严重的国家和地区,经济秩序混乱,产权保护乏力,投资者望而却步。而权力较为公正、透明的地区,经济则相对更发达。

 

从历史上看,近代南欧国家的腐败现象明显高于英国荷兰等当时的新兴国家。在西班牙等国,权力对市场的阻碍不仅没有随着索贿纳贿之风减轻,反而愈演愈烈,人们花费大量的资源追逐权力或者纳贿寻租,最后庞大的殖民帝国羸弱下去,经济被英国反超。

 

市场中经济主体的行为是连续的不断演化的过程,而“腐败有利论”则将之作为静态的孤立事件来处理。经济学知识告诉我们,在单次博弈中参与者只需要考虑单次行动的收益最大化,但在重复博弈中,参与者只考虑单次收益而忽视长期收益,却是错误低效的做法。这正是“腐败有利论”支持者的短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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