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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 | 平等——《自由主义》第一章(4)(风灵译)

风灵之声 风灵
2024-09-24

作者:米塞斯
翻译:风灵
译者注:本书为米塞斯1927年出版的《自由主义》。首版为德文版,后于1962年翻译为英文,改名为《自由与繁荣的国度》,1985年英文版再版,重新改回《自由主义》(古典意义)。
本书英文版是经济学双语阅读中级班第一期阅读材料,以下参考译文由风灵译自英文版,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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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自由主义政策的基础
4.平等
老式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差异在处理平等的问题上最为清晰易见。十八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受自然法思想和启蒙运动观念的指导,主张每个人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平等,因为他们假定人皆平等。上帝创造了一律平等的人,并赋予他们大体相同的能力与才干,将祂的灵吹入每个人之中。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区别只是人为的,是社会的、人类的——也即短暂的——制度的产物。人之不朽之处——他的精神,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贵族还是平民,白人还是有色人种,无疑皆为相同。
然而,没什么比声称人类全体成员所谓平等更无根据的了。人与人完全不平等。即使兄弟之间,身体与心智也存在着极为显著的差异。大自然从不在其创造物中重复自己;它不批量生产,也非标准化生产。每个离开她工坊的人都带着个性的、独特的、永不再现的印记。人与人并不平等,而要求法律上的平等绝不能以平等者应享有平等待遇为其论点。
为什么所有人都应该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这里有两个不同的原因。在我们分析非自愿奴役的反对意见时,已经提到了一个原因。要让人类劳动实现其最高可能的生产力,工人必须自由,因为只有自由的工人,以工资形式享受自己的劳作成果时,才会全力以赴。支持所有人法律上平等的第二个理由是维护社会和平。前已指出,必须避免任何对劳动分工和平发展的扰乱。但在不同阶级有不同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中,几乎不可能保持持久的和平。凡是剥夺一部分人权利的人,必须随时准备面对被剥夺权利者对特权者的联合攻击。阶级特权必须消失,才能终止因此而引发的冲突。
因此,以自由主义创造的只是法律上的平等而非真正的平等,来对自由主义实施其平等理念的方式吹毛求疵是完全不合理的。人类所有的力量都不足以使人们真正平等。人与人是不平等的,而且永远都是不平等的。正是我们在此提出的那些关于效率的清醒考虑,构成了支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由。自由主义绝不追求更多的目标,它也不能够要求更多。让黑人变成白人超越了人类的能力,但是可以赋予黑人与白人一样的权利,从而让他有了赚更多钱的可能,如果他生产得和别人一样多的话。
但是,社会主义者说,仅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够的。为了让他们真正平等,还必须给他们分配相同的收入。废除出身和等级的特权是不够的。必须毕其功于一役,消除最重大的特权,即私有财产所赋予的特权。只有这样,自由主义的计划才能完全实现,因此自由主义若一以贯之,最终将导致社会主义,即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
特权是一种制度安排,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有利于某些个体或特定群体。尽管特权会伤害一些人——可能是大多数人,并且除了特权被创造来为之服务的那些人之外,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但特权还是存在。在中世纪的封建秩序中,某些领主有担任法官的世袭权利。他们因继承职位而成为法官,不管他们是否具备成为法官所需的能力和品质。在他们眼中,这一职务不过是种收入的来源。在此,法官职位是贵族出身阶层的特权。
然而,在现代国家中,法官总是从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的圈子里选拔,这并不构成法律人的特权。优先考虑法律人,不是为了他们自己,而是为了公共福祉,因为人们普遍认为,掌握法学知识是担任法官的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某种制度安排是否应被视为授予了某个群体、阶级或个人以特权,这一问题不应由它是否对该群体、阶级或个人有利来决定,而应根据它被认为对公众有多大好处来决定。某人担任远洋轮船的船长,其他人是他的船员并受他指挥,这对船长而言当然有利的。然而,如果船长具备在风暴中驾船穿越暗礁的能力,从而不仅对自己,而且对全体船员都有利,那么这就并不是船长的特权。
为确定某种制度安排是否应被视为某个人或某阶级的特权,该问的问题不是它是否有利于这个人或这个阶级,而只是它是否有利于公众。如果我们得出了只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才能使人类社会繁荣发展的结论,那么很明显,这等于说私有财产不是财产所有者的特权,而是服务于所有人的利益和好处的社会制度,尽管它可能同时让某些人特别满意,特别有利。
自由主义支持保留私有财产制度,不是为了财产所有者的利益。不是因为废除该制度会侵犯财产权,自由主义者才想要保留它。如果他们认为废除私有财产制度符合公众利益,他们就会提倡废除它,无论这一政策对所有者的利益有多大损害。然而,保留该制度符合社会所有阶层的利益。即使是一无所有的穷人在我们的社会里的生活,也比在那些连我们一小部分东西都生产不出的社会里好得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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