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务员、参公人员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近日,广西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据了解,新修改的《条例》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条例》将公务员、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
从原先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到现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其中,《条例》第三十六条原则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为广西公务员、参公人员这一职业群体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了新的法理依据。
新《条例》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进一步作出规范:
《条例》第十二条将工伤认定管辖权下放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对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
“两金”制度是工伤保险待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体现:
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条例》第二十四条比照国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增加的幅度提升了“两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两金”比原来增加两个月,七至十级增加一个月。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实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采取距离退休年龄的不同逐年递减的计发办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不足2-5年的,分别按照全额的60%、70%、80%、90%支付。
此外,新修改的《条例》还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并对其他相应条款的表述作了修改;重新规范了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的具体缴费方式;规定了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和上解比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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