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提示 | 事关抚仙湖保护!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详情如下
↓↓↓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制定规划管控、资源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一)落实抚仙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新建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
(六)新增住宿、餐饮等经营服务活动;
(二十)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生态保护缓冲区所有搬迁安置项目应当远离抚仙湖水体,并制定严格的环保措施,确保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二)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六)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园林植被、古树名木;
(七)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
第三十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湖泊管理等部门,建立抚仙湖及入湖河道、拦蓄带水质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平台,统一监测标准和方法,统一布设监测站点和网络,统一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抚仙湖保护治理有关规划的要求,构建绿色发展格局,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抚仙湖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抚仙湖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抚仙湖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以签订合作保护协议、设置生态管护、生态监测岗位等方式,保护抚仙湖流域自然资源,参与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
(十)在抚仙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抚仙湖保护和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来源 云南日报、云南发布
编辑 田薇
本期责编 张灵洁 华芳
审核 马波 刘丽
运维 云报集团·文旅头条新闻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电话:0871一63534744
邮箱:870715538@qq.com
往期推荐:关注 | 云南两案例入选!2023旅游公共服务“十佳”案例和优秀案例拟入选名单公示
关注 | 全国文旅标准化示范典型经验名单公布!玉龙雪山管委会建设工作入选
各位小伙伴,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微信公众号的投稿邮箱已经开通,欢迎各位读者朋友们积极来稿。
投稿邮箱:yunnanwlt@163.com
更多云南文旅发布,请扫码关注我们的发布矩阵
一部手机游云南
云南公共文化云
服务号
昆明文旅
保山文旅
微丽江
昭通文旅
大理文旅
红河文旅
文山文旅
德宏文旅
恒春临沧
玉溪文旅
微游怒江
普洱文旅
楚雄文旅
西双版纳
掌上文旅
世界De
香格里拉
曲靖文旅
云南省
图书馆
博物馆
云南省
美术馆
云南省
文物考古研究所
云南省
公共文化云
云南省
京剧院
花灯剧院
云南省
旅游规划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