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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医药合作频创纪录:有哪些新趋势?该避哪些雷?

汤森路透ALB 汤森路透ALB
2024-08-25

By Hu Yangxiaoxiao 胡阳潇潇


中国在过去五年中不断开放医疗健康产业,促使海外药企来到世界第二大医药市场寻求合作机会。过去一年,虽然存在紧张地缘政治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及数据审查矛盾等,中外药企跨境合作仍然达到创纪录的271宗。从宏观环境到细节条款,律师们指出了一系列合作双方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根据英国金融时报援引咨询公司ChinaBio数据,2020年,罗氏、拜耳、艾伯维和辉瑞等跨国企业纷纷与中国制药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总数达271宗,这一数字较2019年增长近50%,较2015年则增长超过三倍。合作既涉及临床试验和开发,也囊括药品器械的商业化及数据共享。
该领域跨境合作的频繁展开,得益于中国医药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市场规模太大、增长太快,不容忽视。”金融时报指出,“根据数据提供商IQVIA,2018年中国的医药支出总额为1370亿美元,2023年最高将达1700亿美元。”
“众多数据及专业人士都预测,几年内——至少到本世纪20年代末,中国会成为全球最大的生命科学市场。”瑞格律师事务所亚洲区管理合伙人莫雅德律师指出。
与此同时,考虑到医药领域对于研发、资金、商业化能力等极高的要求,中国政府也加大了医药板块的对外开放,希望通过合作方式加速该领域发展。
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漓律师和宋薇律师看来,过去几年中,中国政府利用一系列政策法律手段,不断为中外药企合作铺平道路。
“随着2020年初《外商投资法》与其《实施条例》生效,中国进一步施行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生物安全法》,并修改了《专利法》等,明确扩大医药板块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和医药创新。”两位律师告诉ALB。
张律师和宋律师指出,各项细则颇为振奋人心,例如增加了鼓励外商投资医药产业的条目、允许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中国同步开展新药临床试验,以及在进口化学新药和生物创新药申请临床和上市时,取消了应当先在境外所在国获得上市许可的要求等。
“在此基础上,中国出台的对境外临床研究数据的接受和进口上市程序的优化措施,都进一步提高了外资的投资热情。”两位律师说。
而在硬币的另一边,嘉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莫环律师指出,各项政策法规也促进了本土医药企业发展,使它们成长为外企寻求合作时恰当的伙伴。
“近年来国内医疗健康行业审评审批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临床试验由审批制改为默示许可、实施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和全生命周期主体责任、两票制、原辅包与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等。”莫环律师列举道,“在知识产权方面,则增加了药品专利有效期补偿、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在她看来,上述改革都“支持并促使了中国生物医药行业积极转型升级”,一方面,新政促进本土药企加大对创新药物研发的投入;另一方面,它们也开始积极寻求商业合作模式创新,例如参与海外并购、授权引进等中外合作交易。


资本激活生态

根据金融时报的上述报道,过去一年中外药企两种“方向”的合作都很活跃:不但有中国公司积极开发和商业化西方公司的创新候选药,跨国公司也在中国以外开发和商业化中国发明的前沿药物。
报道列举了一系列大手笔交易:例如美国礼来和上海君实生物合作开发新冠肺炎抗体疗法;辉瑞与基石药业合作商业化肿瘤免疫药物;苏州信达以10亿美元授权礼来获得肺癌疗法在中国境外的独家权利;以及天境生物以20亿美元授权艾伯维获得其实验性抗癌药物。
谈到过去一年自己接触到的中外药企合作模式,汉坤的张漓律师和宋薇律师列举道:“比较常见的有孵化、合资开发、投资、股权或资产收购、授权引进(license-in)和对外授权(license-out)等。”而过去一年的变化在于,“双方合作日益从单一买断,向经济利益长期合作与分配的多元化模式发展”。

比较常见的合作模式有孵化、合资开发、投资、股权或资产收购、授权引进和对外授权等。双方合作日益从单一买断,向经济利益长期合作与分配的多元化模式发展。——张漓、宋薇,汉坤律师事务所


而在热门领域方面,两位律师指出,“合作主要集中在创新药领域,在疫情影响下,新冠疫苗(mRNA技术)等感染领域的药物研发也成为重点”。
嘉源的莫环律师则观察到了肿瘤和免疫领域药品项目的活跃合作,而谈到过去一年偏好交易模式的变化,她指出,2020年中企海外并购不算活跃,但伴随外部因素影响减弱,中国医药行业海外并购数量预期将增长。
在许可交易方面,莫环律师指出,目前中国引进国外技术的license-in模式仍占绝对优势,“但随着中国企业药物研发实力增强,以及海外企业对中国药物研发的关注,预计中国企业日后license-out的交易会逐渐增多”。
2020年中企海外并购不算活跃……随着中国企业药物研发实力增强,以及海外企业对中国药物研发的关注,预计中国企业日后license-out的交易会逐渐增多。——莫环,嘉源律师事务所


瑞格的莫雅德律师则观察到了另一个十分有趣的趋势,即合资公司重新受到青睐。“由于外商投资受限,合资结构曾经很普遍,随着过去十年中对外商投资限制的不断放松,合资模式也不再受到欢迎。然而最近几年,中外企业在寻求创新模式,以打开或扩展新药、创新药、治疗产品的市场时,我们发现合资结构实际上重新成为了大家最偏好的交易结构之一。”莫律师指出。
最近几年,中外企业在寻求创新模式,以打开或扩展新药、创新药、治疗产品的市场时,我们发现合资结构实际上重新成为了大家最偏好的交易结构之一。——莫雅德,瑞格律师事务所


莫律师告诉ALB,瑞格团队在2012年前后在本地化创新药产品项目中“重新启用”了合资模式,“但对这种模式来说还为时过早,因为由医药资产、有经验的企业家、专注领域的投资者,以及极富活跃度的地方资本市场所组成的生态圈还尚未成熟”。
他指出,生态圈的成熟首先体现在前端:跨国公司可以将医药资产注入新公司,同时在中国寻找到优秀的本土管理和科研人才支持合资公司后续运营;而在后端,由于私募基金、成长型基金、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都对生命科学表现出极强的支持意愿,新公司可以不断吸引到第三方投资,最终在上海科创板或香港实现上市,“这使得资本平台极具优势”,莫律师说。
张漓律师和宋薇律师同样认可莫律师的观察,她们指出,资本的活跃不但引发了医药领域的蓬勃发展,甚至“进一步带动相关上下游产业的飞速发展和升级,包括原料药、CRO、CDMO、药物AI研发、3D打印等,这些大小业务生态圈都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此外,“国内医院医疗机构和大学科研机构也更积极地成为生态圈参与方,许多早期医药技术成果甚至都开始成为商业合作转化的资产目标”,两位律师说道。
嘉源对于资本激活医药产业生态也有着第一手观察。嘉源高级合伙人王元律师告诉ALB,“虽然国内初创型生物医药企业盈利能力不高,但投资者普遍看好其未来成长性”。因此,在一级市场,生物医药行业一直是PE/VC近年投资的热门赛道,“尤其是pre-IPO或交叉轮融资,更是投资人的热点”。
而在二级市场,“随着港股18A、科创板第五套标准的实施,近三年国内创新型医药企业迎来了一波上市热潮”,王律师说,嘉源先后参与了君实生物H股和科创板上市、复星医药分拆复宏汉霖H股上市、泰格医药H股上市等项目,“预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A股医药企业随着国际化发展,实现多地上市”。


互相成就

莫雅德律师指出,疫情引发的物流及其他问题迫使全球医药企业重新思考扩大运营范围——其中既包括采取全球研发策略,也包括扩大产业链管理范围。在此过程中,中国企业展现出了更高价值,表明自身已成为外国医药企业不可忽视的合作伙伴。
举例来说,莫律师注意到,疫情初期,大量中国医药企业开始加速扩张生物制剂研发及生产能力。“疫情下,全球医药企业都意识到了全新疫苗产品的近期生产能力不足。”莫律师说,“而中国在前疫情时期扩展的生物制造能力引发了跨国企业的极大兴趣。”
此外,“过去中国最出名的是可靠的CMO,即合同加工外包模式。而伴随CDMO,即合同研发生产模式的发展,本土企业现在能够在小分子和生物制剂研发过程中助全球、区域、甚至中国药企一臂之力,而不仅仅是从事生产而已。”莫律师说,“中国已做好充分准备,成为CDMO领域的领头人。”
除了运用中国企业的生产和研发能力,以合资结构寻找中国合作伙伴还能为跨国药企带来其他切实好处,例如更为有效地建立合规体系、潜在获得更快速监管许可的可能性,以及吸引更为广泛的投资伙伴,莫律师指出。
他还观察到,近年来跨国药企开始对中国初创药企产生越来越浓厚的兴趣。谈及背后原因,莫律师指出:“他们无法忽视:真正的创新正在中国上演。”“立中国,利中国”不再只是句商业口号,而成为了现实。通过和初创药企合作,跨国药企“不仅能够就创新产品展开合作,还能和相关企业结成伙伴,而这些企业未来可能成为潜在收购对象”。


核心法律问题

医药领域中外合作如火如荼展开,离不开法律专业人士的保驾护航。在律师看来,合作双方近期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又有哪些?
张漓律师和宋薇律师首先提到了知识产权问题。“在医药行业的许可合作中,知识产权往往是双方合作的核心。”两位律师说,“首先是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医药合作是个动态过程,被许可方是否有权改进和进一步研发专利技术?改进后的知识产权权属和收益如何分配、权利回授条款如何设置、职务发明等问题都需要在许可协议中明确,否则极易产生争议。”
此外还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两位律师指出:“在以往合作中,存在第三方侵权而无人维权的尴尬情景。”而随着国内正式推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上市许可申请人与专利权或利害关系人就可以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解决相关专利权纠纷。
另一个核心法律问题则存在于数据合规领域。
“谈到新药开发,通常涉及中国境内的登记研究和临床研究,过程中通常要涉及合作及跨境数据分享。”莫雅德律师说,“现如今,探索这一领域的合规问题对于跨区域临床试验项目来说正变得愈发复杂。”
“中国近年来加强了医疗数据收集和储存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对于数据跨境传输尤其持谨慎态度。”张漓律师和宋薇律师解释说,“健康医疗大数据原则上应当存储于境内服务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审核,一旦医疗数据属性上构成人口健康信息,其跨境传输活动将被严格禁止。”
如果涉及到生物样本或基因信息,情况更复杂。“《生物安全法》以及2021年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审议稿,都对人类遗传资源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了规制。”两位律师介绍道,“这对中外企业的加速合作构成一定障碍。”
她们因而提醒,如果合作涉及人类遗传资源,中外双方需要注意参与形式。她们还建议“关注与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的特殊条款,例如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的开放以及专利权归属、重大事项变更等”。
第三类法律问题则集中于出口管制和反垄断领域。莫雅德律师指出,由于部分医药资产和技术可能被政府视为“敏感”技术,“在考虑将某些医药资产授权给合资企业时,尤其要注意是否需要出口许可或其他形式的政府许可”。特别是涉及突破性或创新性技术时,现在中美政府在审批此类跨境合作时,都尤为强调国家安全因素。
此外,莫律师还强调,当有股权或现金投资介入时,“还需要考虑关税和反垄断问题”。
大块的法律问题之外,律师们发现合作双方在交易文件细节上也有更多考量。张漓律师和宋薇律师指出,例如在授权引进合作中,“双方成本核算和利润分配往往会采取更为复杂的计算和支付机制,包括首付款、研发里程碑款、商业程碑款、许可使用费、分许可费等,需要对合作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做出更清晰的规定,并设置合理的争议解决方式。”两位说,“协议是否能约定充分、司法实践是否能给予保护,是合作方普遍关心的问题。”
莫雅德律师对此表示认同,“大家开始把这类合作当作真正的商业机构去运营”,这意味着合资企业的股东们要规划好企业治理、合规、劳动用工、运营、知识产权策略,以及股权激励等各类问题,“作为资产平台的合资企业是个真正的生意,而不只是个虚拟的平台”。


律所服务

中外医药企业合作预期继续活跃,律所也面临更多业务机会。对于持续提供优质服务,律师们又有哪些思考?
张漓律师和宋薇律师首先指出法律风险点的独特性问题。“对医药企业的投资、并购往往更为复杂,有的风险点不容易被觉察。”她们说,“我们会特别关注并协助客户分析解决典型和非典型法律风险关注点,如业务合规、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人员、科研项目与补贴及企业上市对产品的要求等,并通过交易架构化解、降低风险,在客户的孵化直至上市的不同阶段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
从初创到上市,为企业不同阶段提供“一站式”服务也是嘉源的策略。嘉源高级合伙人傅扬远律师告诉ALB,为此,嘉源拓展了服务领域,争取为医药企业提供“全领域”服务,例如“在和客户交流中,我们发现知识产权相关事项对该行业客户的重要性,因此引进了在医疗大健康领域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合伙人,以协助客户处理知识产权问题、识别知识产权风险并提供解决方案”。
莫雅德律师则指出:尤其考虑到当下的国际政经背景,相关领域律师应帮助客户从更宏观的角度把控风险。
“许多跨境合作都存在于中美药企之间,客户开始越来越多询问到和在中国做生意相关的一些高层次问题。”莫律师坦言,“美国客户很关心自己是否能将特定技术授权到中国,中国客户也想知道他们在美国做生意究竟会受到怎样的限制。我们花了很多时间来解答这类国家安全性问题。”
不过,莫律师认为跨国药企仍会从长期视角看待中国。“即使地缘政治加速紧张化,有经验的市场参与者仍希望寻求更多选择,保障他们在中国市场的长期驻扎与成功。借助合资模式,跨国药企可以在保留运营能力和部分控制权的同时将业务本地化。这种模式恰好反映了我们所生存其中的世界:保持灵活方为长久之策”,他说。


**本文同时刊登在《亚洲法律杂志》中国版7月刊中,请点击此处,查看7月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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