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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院判定出轨有多难 | 打开“宝马案”的专业姿势 | 数说司法 | 第114期

2016-10-18 王禄生 数说司法

今天,“宝马案”(王宝强与马蓉)庭前会议的新闻迅速登上了热搜榜。媒体与专家从不同角度做出了解读。小编今天结合案例来说明一下“出轨”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认定规则


看完这期干货之后,大家一定会找到观看“宝马案”的正确姿势!


截止2016年10月18日下午14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共公开了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文书184.3万件,其中一方或双方“出轨”的案件为10292件,占到婚姻家庭纠纷的5.5‰。也就是说,每1万件婚姻家庭纠纷中,大概有55件涉及出轨。


通过对案例的研究,至少从司法实践来看,要让法院认定一方出轨极难。即使侥幸证明对方出轨,无过错方也不必然获得精神赔偿和多分财产。


▌▌精神出轨不是出轨

司法实践认为,出轨是指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因此,这首先就排除了“精神出轨”。


比如在(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4484号的案件中,原告起诉:与被告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两份很关键的证据:

  • 双方登记结婚前的《婚姻声明》规定:“若男方在婚后有出轨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男方将不享有对婚后共有的净资产的所有权。若女方在婚后有出轨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双方共有的净资产均分”不平等条约的既视感

  • 被告《检查书》,主要内容为:“我背着你,和其他女性交往,并且在精神上出了轨。我和我以前一位同事,名叫龚X,因为工作关系,成为了朋友。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人家有了非份之想,即便人家不理我,我还主动去联系人家。”

最终法院判定认为,“精神出轨”并不构成出轨,原告主张被告出轨的证据不足,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被告不享有对婚后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的意见”不予支持。


▌▌孤证通常无法认定出轨

那么,如果出轨一方在《检查书》《保证书》《承诺书》中承认自己出轨,是否就意味着另一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答案也是否定的。


比如在(2016)鲁1422民初895号一案中,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其重要理由是被告多次出轨。原告的关键证据如下:

  • 被告的《保证书》,主要内容是承认有出轨行为,并承诺日后好好生活;

  • 被告与婚外异性亲密的6张自拍照。

正如前文提及的那样,出轨是指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显然,暧昧的照片并不能证明性关系的存在。


然而,与前文4484号《检查书》承认“精神出轨”不同,本案被告《保证书》是明确承认”出轨“。不过被告在法庭上抗辩,指出自己其实没有出轨,只是为了维持家庭关系而被迫写下上述内容。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明系双方私下为调解和好而书写,不能作为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


(2015)永冷民初字第1236号中《保证书》的“自认出轨书”同样未被认定。该案原告离婚诉讼中提出被告撰写的《保证书》,其中载明:“保证再不出轨,如有再犯,净身出户”。被告则辩称:“没有出轨,是出于亲属的压力,为了家庭的和睦所写”。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保证书上被告虽然写有“保证再不出轨”内容,但被告解释是迫于双方亲属的压力,为了让原告放心和家庭的和睦而出具,从人之常情考虑,被告的解释是可以成立的


类似的案件还有(2016)鲁0683民初105号。该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出轨,并出具了原告撰写的《保证书》,上面写到:“保证以后跟×××好好过,不在做对不起他的事了。不再跟人了。2009.9.25张某某”。最终法院直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出轨。


从大量司法案例来看,小编认为,法院的基本逻辑是:孤证,尤其是“出轨自认书”(保证、检查、承诺)的孤证通常无法认定出轨。当然,这也不是绝对,根据案情的差异,也有法院依据孤证就认定出轨的,比如(2013)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43号和(2010)杭江民初字第562号。


在仅有“出轨自认”的孤证时,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直接不予认定,除非出轨人在法庭上对《检查书》《承诺书》《保证书》上的出轨内容予以承认


比如 (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141号盖民梁初字第1583号两个案件就是如此。


不过,整体而言,这种情况极其极其少见!可能是因为傻子不多~~~~(>_<)~~~~


既然,具有强效力的“出轨自认”对无法证明出轨,那么一方举出的证人、聊天记录、照片等孤证就更加难以被法院采信。抓奸在床另当别论……


然而,在大量的主张出轨的离婚纠纷中,未出轨方通常却只能举出上述孤证。其结果也往往是不被法院认可。


▌▌多证据交叉验证才可认定出轨

只有在多个证据交叉验证时,法院才很可能会认定出轨。


也就是说,若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进行佐证时,即使出轨方拒不承认,法院仍可判定出轨。


比如 (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181号一案中,原告提交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载明:“男方胡某甲与女方杨甲现因男方有外遇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自愿离婚”。落款处有被告签名。


在诉讼中,被告虽然拒不承认。但原告举出了一系列证据进行佐证。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与第三者的就餐照片以及某大学BBS论坛帖子等证据,相关证人也出庭作证,证实了被告感情出轨的事实,形成了证据链,与被告的自认相吻合,故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细节很丰富,感兴趣可以关注「数说司法」,回复关键词下载~

▌▌出轨不是法定的精神赔偿事由

那么,如果一方费尽九牛二虎之力,终于通过证据交叉验证,证明了对方出轨。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精神赔偿?答案也是否定的。


“宝马案”中就有人曾经给宝宝支招,让其向对方提出高额的精神赔偿。不得不说,这是彻头彻尾的昏招!目前,宝宝只向对方提出10万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事实上就说明了这一策略无法行得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要知道,同居是法定的精神赔偿事由,但同居与出轨可是两回事儿


在司法实践中,为数不多的证明对方出轨的案件中,无过错方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也有相当部分被法院驳回。


比如在(2016)鲁0304民初1882号一案中,法院就认定:“虽然原告庭审中认可其存在过婚内出轨行为,但婚内出轨行为并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故被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即使真有证明对方有显著过错的情形,精神赔偿金也通常低的可怜


▌▌出轨不导致少分财产

同样值得强调的是,出轨并不必然导致少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比如(2016)渝05民终1427号判决书就明确写到:夫妻一方有出轨行为并无导致财产少分的法律后果。


不过尽管如此,部分判决中还是对出轨一方做出了一定的“惩罚”。


比如 (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141号一案中,原告承认婚内出轨,且生育有私生女。对此,法院认定其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严重的过错,再结合离婚诉讼中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对于系争房屋的分割比例,应当向被告适当倾斜


注意,这还是在出轨方自认且生育私生女的重大过错情况下,法院只是在分割房产时对未出轨方做出了“适当”倾斜。除此之外,还判定出轨方支付精神损害5万元


▌▌如何看待“宝马”案

前文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已经证实,在中国离婚纠纷中,证明一方出轨的难度极大。即使证明了出轨,也不会必然导致精神赔偿与少分财产。


对于“宝马案”而言,宝宝需要提供一系列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对方“出轨”。即使证明了对方“出轨”,离需要支付精神赔偿的“同居”之间仍然有不小的距离。


现在比较可行的策略是证明对方有明显过错,让法官在分割财产时做出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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